◆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6-17 | 43330.61 | 1506.43 | 3.48 | 69.18 | 0.48 |
2025-06-16 | 42959.43 | 1008.48 | 3.15 | 63.16 | 0 |
2025-06-13 | 42958.67 | 2059.81 | 3.69 | 73.47 | 0.17 |
2025-06-12 | 42132.40 | 2852.60 | 3.58 | 72.64 | 0.03 |
2025-06-11 | 41264.78 | 1037.04 | 4.71 | 95.05 | 0.22 |
2025-06-10 | 41746.39 | 1578.57 | 4.60 | 90.85 | 0.37 |
2025-06-09 | 41594.89 | 952.22 | 4.55 | 92.05 | 0 |
2025-06-06 | 42470.46 | 1093.18 | 4.83 | 96.41 | 0.05 |
2025-06-05 | 42880.11 | 1605.19 | 7.16 | 146.92 | 0.86 |
2025-06-04 | 43018.60 | 867.46 | 6.50 | 133.57 | 0.49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其他 | 3 | 15632.56 | 34.502 |
2 | 基金 | 22 | 748.40 | 1.652 | |
3 | 券商 | 1 | 428.50 | 0.946 | |
2024-12-31 | 1 | 其他 | 11 | 15270.59 | 33.911 |
2 | 基金 | 328 | 7280.60 | 16.168 | |
3 | 券商 | 1 | 1156.10 | 2.567 | |
2024-09-30 | 1 | 其他 | 6 | 17057.62 | 37.879 |
2 | 基金 | 41 | 3792.60 | 8.422 | |
3 | 券商 | 1 | 1770.80 | 3.932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1 | 18162.64 | 42.382 |
2 | 基金 | 285 | 8655.39 | 20.197 | |
3 | 券商 | 1 | 1780.37 | 4.154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6214.71 | 38.354 |
2 | 基金 | 26 | 4282.67 | 10.130 | |
3 | 券商 | 1 | 1349.10 | 3.191 | |
4 | 保险 | 2 | 1177.65 | 2.786 | |
5 | 社保 | 1 | 500.00 | 1.183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50617 | 18.50 | 19.88 | -6.94 | 21.60 | 399.6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50616 | 18.50 | 20.05 | -7.73 | 16.20 | 299.7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50606 | 19.96 | 19.96 | 0 | 300.00 | 5988.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奇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50506 | 20.80 | 20.80 | 0 | 25.00 | 520.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50407 | 19.02 | 19.02 | 0 | 166.50 | 3166.83 |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奇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50321 | 23.76 | 23.76 | 0 | 137.00 | 3255.12 |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奇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7-1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伊之密:关于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廖昌清 |
公告日期 | 2021-12-2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廖昌清)〔2021〕20号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廖昌清 |
伊之密:关于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4
廖昌清
— 1 — 关于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廖昌清,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廖昌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持股变动披露不及时及权益变动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 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 公告日,廖昌清持有伊之密 5%的股份。伊之密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廖昌清持 有伊之密 4.99%的股份。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20 号)、伊之密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持股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以下简称《自查公告》)、《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廖昌清还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证券 账户和资管计划持有伊之密股份,截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合计持 有伊之密 6.2402%的股份。廖昌清在持股比例增加 1%时未及时通 知伊之密并予以公告,且 2020 年 7 月 23 日通过伊之密披露的《简— 2 —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真实、不准确。 二、违规减持股份 2020 年 8 月 26 日,伊之密披露廖昌清因董事任期届满而离 任, 廖昌清承诺在离任后半年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伊之密股份。《自 查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 廖昌清在离任 后六个月内合计减持 310.55 万股伊之密股份,减持比例为 0.7176%,减持金额为 5,005.75 万元,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 廖昌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份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3 条,《创业板股 份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5.1.1 条,《创业板股份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以及《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廖昌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廖昌清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7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廖昌清)〔2021〕20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1
廖昌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0号 当事人:廖昌清,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廖昌清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廖昌清控制五个证券账户 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廖昌清实际控制使用如下3人名下的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廖昌清”安信证券账户、“廖昌清”华泰证券账户、“程某平”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华泰证券账户、“廖某明”安信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交易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廖昌清的家庭财产,证券账户由廖昌清实际控制和使用,证券交易由廖昌清决策。 二、廖昌清通过资管计划实际持有并控制“伊之密”股票 廖昌清及其配偶程某平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2月5日与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元投资)、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资管)签订合同,由玄元投资、安信资管分别成立“玄元科新5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新53号)和“安信资管创赢1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赢13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廖昌清、程某平个人名下共计2130万股“伊之密”股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廖昌清实际享有作为伊之密股东的财产权、管理参与权,科新53号、创赢13号持有的“伊之密”股票为廖昌清实际持有并控制。 三、廖昌清未如实披露其持有“伊之密”股票情况 截至2020年7月22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实际持股比例为6.24%。当日,廖昌清、程某平将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发送至伊之密,称廖昌清、程某平合计持股比例为4.99%,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前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其后,廖昌清未再向伊之密报告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68%。但伊之密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科新53号持股比例为2.53%,廖昌清持股比例为2.37%,上述情况与廖昌清实际持股情况不符。 截至2021年6月30日,廖昌清通过账户组、科新53号、创赢13号实际持股比例为5.49%。但伊之密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显示科新53号和创赢13号持股比例分别为2.53%、2.36%,同时披露廖昌清、程某平为科新53号、创赢13号的投资者,但未披露廖昌清的具体持股比例,上述情况与廖昌清实际持股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廖昌清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伊之密提供含有虚假记载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其后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导致2020年7月23日伊之密发布的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临时公告以及伊之密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有关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廖昌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