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6-04-16 | 30340.92 | 473.93 | 12.36 | 53.64 | 0 |
| 2026-04-15 | 30348.43 | 562.80 | 12.57 | 53.17 | 0 |
| 2026-04-14 | 30286.26 | 320.96 | 12.57 | 54.30 | 0 |
| 2026-04-13 | 30734.56 | 533.41 | 12.57 | 53.93 | 0 |
| 2026-04-10 | 31076.84 | 785.78 | 12.57 | 54.18 | 0 |
| 2026-04-09 | 30981.38 | 598.99 | 12.57 | 53.67 | 0.09 |
| 2026-04-08 | 30767.21 | 893.96 | 12.48 | 55.16 | 0.01 |
| 2026-04-07 | 30607.82 | 190.66 | 12.56 | 52.50 | 0.02 |
| 2026-04-03 | 30789.18 | 195.72 | 12.55 | 51.71 | 0 |
| 2026-04-02 | 31049.22 | 477.65 | 12.57 | 53.17 | 0.0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12-31 | 1 | 基金 | 22 | 1231.41 | 0.934 |
| 2025-09-30 | 1 | 其他 | 1 | 664.60 | 0.504 |
| 2 | 基金 | 1 | 424.46 | 0.322 | |
| 2025-06-30 | 1 | 其他 | 1 | 1289.34 | 0.978 |
| 2 | 基金 | 19 | 405.17 | 0.307 | |
| 3 | QFII | 1 | 261.36 | 0.198 | |
| 2025-03-31 | 1 | 其他 | 1 | 1927.97 | 1.463 |
| 2 | 基金 | 1 | 298.13 | 0.226 | |
| 2024-12-31 | 1 | 其他 | 1 | 1294.39 | 0.988 |
| 2 | 基金 | 10 | 127.48 | 0.09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30606 | 3.43 | 3.91 | -12.28 | 30.78 | 105.58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21227 | 3.47 | 3.45 | 0.58 | 141.25 | 490.13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 20211123 | 5.18 | 5.45 | -4.95 | 1340.52 | 6943.9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11118 | 5.00 | 5.21 | -4.03 | 1200.00 | 6000.00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 |||||
| 20190424 | 4.36 | 4.99 | -12.63 | 162.37 | 707.92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都槐树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都槐树街证券营业部 | |||||
| 20190424 | 4.36 | 4.99 | -12.63 | 80.74 | 352.04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都槐树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证券营业部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2-02-23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关于对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杨振华 | ||||
| 公告日期 | 2021-09-0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杨振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于对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23
杨振华
— 1 — 关于对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杨振华,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 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 杨振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17 日,飞利信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 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被动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显示,杨振华 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 448.83 万股,占总 股本的比例为 0.31%。飞利信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披露 2021 年半 年度报告,杨振华的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在飞利信 2021 年半年度报 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2021 年 11 月 12 日,飞利信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 2 — 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 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司法拍卖流拍后平安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债务,杨振华所持公司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减少 3,975.0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77%。本次减持过户完成后,杨振华在 2021 年度合计减持 5,858.92 万股,占其年初持股总数的 33.80%,违反了杨振华在飞 利信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承诺。 杨振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1.1 条、第 3.8.15 条、第 4.3.3 条、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杨振华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23 日— 4 —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02
杨振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金唐酒店3层3078。 杨振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10日,飞利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拟投入2.4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丽水市大数据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丽水项目”)。2018年5月22日,飞利信与全为总包商,全程参与丽水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合同总额1.97亿元。2018年5月28日,飞利信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天云动力预付工程款1.18亿元2018年5月至6月,天云动力与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航”)就丽水项目建设签署了四份《劳务包合同》,合同总额1.25亿元。2018年5月28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借资金1.05亿元。2018年5月29日至6月19日,天云动力依据合同约定累计向中泰航支付预付款1.05亿元,并于预付款支付当天从中泰航拆回资金。2018年6月25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约定终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截至2020年6月底,丽水项目累计投入2.33亿元,飞利信支付给天云动力的预付款已使用完毕。 天云动力是飞利信全资子公司,作为丽水项目实际实施方之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天云动力在收到飞利信工程预付款项后,未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资金;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回资金后,将相关款项按照日常流动资金管理,用于项目备货、日常经营以及偿还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能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飞利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2.2条、第11.2.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2条、第6.1.4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的规定。 飞利信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飞利信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