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5-10-29 | 15244.07 | 772.07 | 0.57 | 2.76 | 0 |
| 2025-10-28 | 15389.14 | 1679.91 | 0.96 | 4.67 | 0 |
| 2025-10-27 | 15032.79 | 586.64 | 0.96 | 4.55 | 0.02 |
| 2025-10-24 | 15446.42 | 1727.15 | 0.94 | 4.46 | 0 |
| 2025-10-23 | 15386.79 | 2350.88 | 0.94 | 4.58 | 0.12 |
| 2025-10-22 | 15419.18 | 3322.69 | 0.82 | 4.17 | 0 |
| 2025-10-21 | 15780.26 | 3411.76 | 6.32 | 31.66 | 5.36 |
| 2025-10-20 | 14817.35 | 377.29 | 0.96 | 4.44 | 0 |
| 2025-10-17 | 15194.51 | 525.32 | 6.32 | 28.63 | 5.48 |
| 2025-10-16 | 15024.10 | 723.49 | 0.84 | 3.86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09-30 | 1 | 其他 | 2 | 1225.41 | 1.731 |
| 2025-06-30 | 1 | 其他 | 3 | 2965.12 | 4.224 |
| 2 | QFII | 1 | 670.12 | 0.955 | |
| 3 | 基金 | 3 | 5.64 | 0.008 | |
| 2025-03-31 | 1 | 其他 | 3 | 4235.59 | 6.038 |
| 2 | QFII | 1 | 427.39 | 0.609 | |
| 2024-12-31 | 1 | 其他 | 2 | 4569.11 | 6.493 |
| 2 | 基金 | 3 | 14.86 | 0.021 | |
| 2024-09-30 | 1 | 其他 | 3 | 5176.37 | 7.35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50123 | 2.51 | 2.79 | -10.04 | 725.50 | 1821.01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
| 20250109 | 2.60 | 2.89 | -10.03 | 325.40 | 846.04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
| 20250106 | 2.38 | 2.64 | -9.85 | 400.00 | 952.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
| 20241206 | 4.64 | 3.89 | 19.28 | 55.65 | 258.22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40429 | 2.39 | 2.54 | -5.91 | 272.00 | 650.08 |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
| 20171011 | 12.22 | 12.22 | 0 | 22.29 | 272.39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4-06-1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 ||||
| 公告日期 | 2022-02-1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 | ||||
| 公告日期 | 2020-12-1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刘庆枫,孙庚文,杨华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6-14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47 号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 动力)持股 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 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书〔( 2022)京 0105 执恢 5873 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 0106 执 906 号〕的要求,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6 月 26 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 593.31 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 的比例为 0.83%,金额合计 2,029.02 万元。银川中能未在首次 卖出新锦动力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银川中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修订)》 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6 日
关于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14
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
关于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 区晋阳街 91 号山投大厦 4 层 401 室,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预案认购方。 经查明,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发电”)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山能发电自愿作出增持计划,并于 2021 年 6 月 7 日通过恒 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在《关于收到 山能发电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的公告》中披露,具体内容为 自 2021 年 6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山能发电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法 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恒泰艾普股份,增持金额为不低于 15,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6 日,恒泰艾普 披露《关于山能发电未完成公司股份增持的公告》,称山能发电在 增持计划期限内未增持股份。 山能发电未能履行其在《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中 作出的增持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西山能发电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4 日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7
刘庆枫,孙庚文,杨华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4号楼401室; 孙庚文,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华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刘庆枫,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1月8日,恒泰艾普披露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恒泰艾普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以4.2亿元交易对价向母基金转让锦州新锦化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35%股权。同日,恒泰艾 普与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约定母基金享有回购选择权、领售权、反稀释权、共同出 售权、清算优先权、优先认购权、董事权利等,其中回购选择权 条款约定自新锦化机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母基金有权 在任一时点要求恒泰艾普回购本次所转让的新锦化机股权,回购 金额应保证母基金收益不低于单利年化12%。2020年7月17日, 恒泰艾普披露《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母基金向北京仲 — 2 —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恒泰艾普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包括回购 价款本金4.2亿元以及股权回购价款收益暂计至2020年6月8 日合计为7,246.55万元,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恒泰艾普未 就签署上述《补充协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 年7月17日、7月24日才在《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以及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恒泰艾普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2条的 规定。 恒泰艾普时任董事长孙庚文、时任总经理杨华峰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恒泰艾普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恒泰艾普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庆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恒泰艾普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3 — 一、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庚文、时任 总经理杨华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庆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