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7-31 | 53304.29 | 10121.56 | 0 | 0 | 0 |
2025-07-30 | 53228.04 | 5391.66 | 0 | 0 | 0 |
2025-07-29 | 53560.63 | 5849.41 | 0 | 0 | 0 |
2025-07-28 | 52290.45 | 6584.18 | 0 | 0 | 0 |
2025-07-25 | 52235.54 | 8186.73 | 0 | 0 | 0 |
2025-07-24 | 51961.76 | 3912.72 | 0 | 0 | 0 |
2025-07-23 | 51686.14 | 6152.93 | 0 | 0 | 0 |
2025-07-22 | 51132.92 | 4656.90 | 0 | 0 | 0 |
2025-07-21 | 51662.33 | 6358.41 | 0 | 0 | 0 |
2025-07-18 | 52596.89 | 14045.72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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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6-30 | 1 | 基金 | 32 | 5752.50 | 3.458 |
2025-03-31 | 1 | 其他 | 6 | 23342.07 | 14.033 |
2 | 上市公司 | 1 | 5105.76 | 3.070 | |
3 | 基金 | 5 | 1277.45 | 0.768 | |
2024-12-31 | 1 | 其他 | 6 | 31810.19 | 19.124 |
2 | 上市公司 | 1 | 6105.76 | 3.671 | |
3 | 基金 | 51 | 3831.43 | 2.303 | |
2024-09-30 | 1 | 其他 | 6 | 14144.82 | 12.545 |
2 | 基金 | 2 | 26.35 | 0.023 | |
2024-06-30 | 1 | 其他 | 5 | 15653.60 | 13.883 |
2 | 基金 | 6 | 556.54 | 0.49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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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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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 9.04 | 9.04 | 0 | 30.00 | 271.20 |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50211 | 8.40 | 8.51 | -1.29 | 200.00 | 1680.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 |||||
20250120 | 6.48 | 6.57 | -1.37 | 150.00 | 972.00 |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 |||||
20250120 | 6.48 | 6.57 | -1.37 | 260.00 | 1684.8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 |||||
20250115 | 6.45 | 6.55 | -1.53 | 500.00 | 3225.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 |||||
20250115 | 6.45 | 6.55 | -1.53 | 500.00 | 3225.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5-07-1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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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豆神教育、窦昕、陈钊、王辉、刘辉)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刘辉,王辉,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5-07-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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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豆神教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刘辉,王辉,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5-07-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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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豆神教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刘辉,王辉,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12-2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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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豆神教育: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9-2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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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豆神教育: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瑛,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豆神教育、窦昕、陈钊、王辉、刘辉)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6
刘辉,王辉,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豆神教育、窦昕、陈钊、王辉、刘辉) 当事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窦昕,男,1983年10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长、CEO,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陈钊,男,1982年7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王辉,男,1964年1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辉,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豆神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豆神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年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某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神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某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3.2023年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年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案)。 5.2023年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年4月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年4月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年8月16日,豆神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某案、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1,204.2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已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更正。 窦昕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长、CEO,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钊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副董事长,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副总裁,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11日
豆神教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5-07-14
刘辉,王辉,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公告编号:2025-027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3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进行立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26)。 2025年7月1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或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窦昕,男,1983年10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长、CEO,住址:甘肃省天 水市秦州区。 陈钊,男,1982年7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浙 1 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王辉,男,1964年1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辉,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 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豆神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豆神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 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 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年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某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神未来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某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 文件。 3.2023年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 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 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年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 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 案)。 5.2023年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 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年4月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年 4月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年8月16日,豆神 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某案、 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2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 1,204.2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 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 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 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的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及 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已对案 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更正。 窦昕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长、CEO,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 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钊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3 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副董事长,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 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 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副总裁,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 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 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4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5
豆神教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5-07-01
刘辉,王辉,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3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进行立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窦昕、陈钊、王辉、刘辉: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现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豆神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 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 第1页 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年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莹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神未来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莹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 文件。 3.2023年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 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 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年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 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 案)。 5.2023年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 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年4月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年 4月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年8月16日,豆神 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莹案、 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 1,204.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 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2页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莹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 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的行为,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莹案、张家口案、寓 乐湾案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已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更正。 窦昕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长、CEO,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 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钊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副董事长,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 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 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副总裁,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 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 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3页 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第4页 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 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 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第5页
豆神教育: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2-20
窦昕,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91 号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 区石龙南路 6 号 1 幢 6-206 室; 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 陈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 神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豆神教育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豆神教育累计 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及金额 45,504.81 万元,占 豆神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28%。 豆神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的规定。 豆神教育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窦昕,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豆神教育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窦昕,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钊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19 日
豆神教育: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20
张瑛,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70号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 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06室; 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 张瑛,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 神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2024年1月24日,豆神教育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 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32,000万元至-38,000万元。3月22日,豆神教育 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2,870万元至3,430万元。4月25日,豆神教育披露的《2023年 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净利润为3,160万元。豆神教育业绩预 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不及时。 豆神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豆神教育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窦昕、时任财务总监张瑛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 规定,对豆神教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 经理窦昕、时任财务总监张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3—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0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