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3 4143.62 33.570
2024-12-31 1 其他 3 4143.62 33.570
2 上市公司 1 112.27 0.910
3 基金 6 15.67 0.127
2024-09-30 1 其他 3 4143.62 33.570
2024-06-30 1 其他 3 4143.62 33.570
2 基金 3 11.41 0.092
2024-03-31 1 其他 3 4143.62 33.691
2 基金 2 14.69 0.1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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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226 16.45 18.56 -11.37 31.00 509.9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0 15.96 18.52 -13.82 31.00 494.7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20 16.28 18.14 -10.25 12.30 200.2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20 16.30 18.14 -10.14 60.00 97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7 8.18 8.18 0 62.38 510.3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6 12.47 14.10 -11.56 96.00 1197.12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江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6 12.47 14.10 -11.56 56.00 698.32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江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6 12.47 14.10 -11.56 40.00 498.8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晟高科:关于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晟高科:关于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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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2-25

处罚对象: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6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宜)应急罚〔2021〕
A1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 年 8 月 10 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
在: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
场的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三十
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现决定对公司处罚款
人民币 200000 元(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严格规范运营,开展全面的隐
患自查,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检测、维护、调试,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
    3、目前,公司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宜)应急罚〔2021〕A12-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