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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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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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 1 | 其他 | 3 | 4143.62 | 33.570 |
2024-12-31 | 1 | 其他 | 3 | 4143.62 | 33.570 |
2 | 上市公司 | 1 | 112.27 | 0.910 | |
3 | 基金 | 6 | 15.67 | 0.127 | |
2024-09-30 | 1 | 其他 | 3 | 4143.62 | 33.570 |
2024-06-30 | 1 | 其他 | 3 | 4143.62 | 33.570 |
2 | 基金 | 3 | 11.41 | 0.092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4143.62 | 33.691 |
2 | 基金 | 2 | 14.69 | 0.11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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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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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 16.45 | 18.56 | -11.37 | 31.00 | 509.9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50220 | 15.96 | 18.52 | -13.82 | 31.00 | 494.76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50120 | 16.28 | 18.14 | -10.25 | 12.30 | 200.24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50120 | 16.30 | 18.14 | -10.14 | 60.00 | 978.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宜兴阳泉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207 | 8.18 | 8.18 | 0 | 62.38 | 510.3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6 | 12.47 | 14.10 | -11.56 | 96.00 | 1197.12 |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江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6 | 12.47 | 14.10 | -11.56 | 56.00 | 698.32 |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江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126 | 12.47 | 14.10 | -11.56 | 40.00 | 498.80 |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12-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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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晟高科:关于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中晟高科:关于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12-25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6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宜)应急罚〔2021〕 A1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 年 8 月 10 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 在: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 场的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三十 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现决定对公司处罚款 人民币 200000 元(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严格规范运营,开展全面的隐 患自查,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检测、维护、调试,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 3、目前,公司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宜)应急罚〔2021〕A12-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