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6-03 | 121815.27 | 1385.15 | 11.54 | 196.18 | 1.49 |
2025-05-30 | 122090.45 | 718.19 | 10.10 | 170.19 | 0.44 |
2025-05-29 | 122340.40 | 1015.46 | 9.81 | 168.24 | 1.06 |
2025-05-28 | 122909.51 | 1123.43 | 10.80 | 183.17 | 3.65 |
2025-05-27 | 123320.53 | 1267.88 | 8.59 | 148.26 | 1.74 |
2025-05-26 | 123457.12 | 1340.75 | 9.73 | 167.55 | 1.06 |
2025-05-23 | 123137.39 | 2552.71 | 9.14 | 157.30 | 1.80 |
2025-05-22 | 122900.10 | 1725.77 | 8.15 | 143.36 | 2.32 |
2025-05-21 | 123783.67 | 5208.88 | 7.15 | 129.34 | 1.32 |
2025-05-20 | 122019.32 | 1475.35 | 8.05 | 144.18 | 0.75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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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基金 | 21 | 9798.18 | 7.075 |
2 | 其他 | 2 | 8356.72 | 6.034 | |
2024-12-31 | 1 | 基金 | 414 | 30073.46 | 21.713 |
2 | 其他 | 7 | 9174.27 | 6.624 | |
2024-09-30 | 1 | 基金 | 38 | 15704.99 | 11.339 |
2 | 其他 | 2 | 10796.47 | 7.795 | |
2024-06-30 | 1 | 基金 | 395 | 30457.67 | 21.991 |
2 | 其他 | 7 | 9484.47 | 6.848 | |
2024-03-31 | 1 | 基金 | 62 | 16787.94 | 12.121 |
2 | 其他 | 2 | 11146.63 | 8.04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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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 18.85 | 18.85 | 0 | 88.88 | 1675.39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 |||||
20240520 | 21.04 | 21.04 | 0 | 9.60 | 201.98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311 | 21.27 | 21.27 | 0 | 9.60 | 204.19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222 | 19.03 | 19.03 | 0 | 155.00 | 2949.65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927 | 27.05 | 27.17 | -0.44 | 8.50 | 229.93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 |||||
20230926 | 28.01 | 27.05 | 3.55 | 8.20 | 229.68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5-02-0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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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天赐材料: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李胜,郑飞龙 |
天赐材料: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5-02-06
处罚对象:
李胜,郑飞龙
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公告编号:2025-025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于 2025 年 2 月 5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192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李胜、郑飞龙 3、被害单位: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胜、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濂 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天赐于 2025 年 2 月 5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 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192 号】。根据《刑 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九江天赐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 天赐材料(002709) 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 业协会的证明:截至相关证明出具日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根据行业公开材料, 天赐材料是行业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拥有液态六氟磷酸锂和液态双氟磺酰亚胺锂 生产工业化的企业。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公司将 案涉工艺技术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 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李胜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 动合同》《商业保密、竟业限制协议》等,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从九江天赐离职。 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 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 人李胜违反保密义务,单独/伙同被告人郑飞龙等人将其掌握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 披露给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研一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太公司”)。被告人李胜获取违法所得共计 428.504 万 元,被告人郑飞龙获取违法所得共计 116 万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192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本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四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即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26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 天赐材料(002709) 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即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6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822,17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 2,462,870 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飞龙违法所 得人民币 1,160,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禁止被告人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 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仅为被告人李胜、郑飞龙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审判决,案涉 浙江研一公司、岳敏、张春晖,浙江永太公司等将另案处理。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 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192 号】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