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6-26 | 52834.89 | 6904.88 | 6.12 | 61.57 | 0 |
2025-06-25 | 56192.49 | 9276.47 | 6.12 | 62.18 | 0 |
2025-06-24 | 57514.51 | 9392.94 | 6.12 | 62.30 | 0 |
2025-06-23 | 57944.69 | 9925.37 | 6.18 | 63.28 | 0 |
2025-06-20 | 56255.08 | 12601.87 | 6.18 | 60.56 | 0 |
2025-06-19 | 53910.73 | 11767.58 | 6.18 | 65.38 | 0 |
2025-06-18 | 56568.12 | 13747.52 | 6.18 | 69.71 | 0 |
2025-06-17 | 59419.43 | 25276.69 | 6.18 | 73.11 | 0 |
2025-06-16 | 56450.57 | 12610.59 | 6.18 | 69.59 | 0 |
2025-06-13 | 57457.82 | 15669.94 | 6.18 | 68.1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其他 | 1 | 738.11 | 1.135 |
2024-12-31 | 1 | 其他 | 2 | 1242.78 | 1.910 |
2 | 基金 | 12 | 37.53 | 0.058 | |
2024-09-30 | 1 | 其他 | 2 | 1700.42 | 2.614 |
2024-06-30 | 1 | 其他 | 1 | 738.11 | 1.135 |
2 | 基金 | 8 | 23.01 | 0.035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032.51 | 1.58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1114 | 6.70 | 6.70 | 0 | 30.30 | 203.01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31031 | 7.49 | 7.49 | 0 | 185.00 | 1385.65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盛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811 | 8.50 | 8.67 | -1.96 | 60.00 | 510.00 |
买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016606)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
20210811 | 8.50 | 8.67 | -1.96 | 100.00 | 850.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乌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
20210811 | 8.50 | 8.67 | -1.96 | 200.00 | 1700.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
20210811 | 8.50 | 8.67 | -1.96 | 240.00 | 2040.00 |
买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394595)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8-1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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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雪人震巽受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处罚((惠)应急罚[2020]WH017号) | ||||
发文单位 |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福建雪人震巽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8-1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佳运油气受到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珙市监罚[2020]254号) | ||||
发文单位 |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雪人震巽受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处罚((惠)应急罚[2020]WH017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8-16
福建雪人震巽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零二一年八月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1171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福建雪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会计师”)、北京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律所”、“发行人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 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请贵会予以审核。 下述报告期系指 2018 年至 2021 年 1-3 月,最近一期末系指 2021 年 3 月 31 日。其他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用语具有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中相同的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申报文件的修改 楷体(加粗) 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1-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目 录 问题一:认购对象资金来源 ...................................................................................... 4 问题二:环评及用地 .................................................................................................. 7 问题三:行政处罚 .................................................................................................... 12 问题四:房地产相关业务 ........................................................................................ 14 问题五:募投项目 .................................................................................................... 21 问题六:关于业绩 .................................................................................................... 52 问题七:关于应收账款 ............................................................................................ 64 问题八:关于商誉 .................................................................................................... 70 问题九:关于财务性投资 ........................................................................................ 87 1-1-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一:认购对象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林汝捷参与本次发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认购资金 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补偿等情形;(2)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 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 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定价基准 日、认购数量及认购资金实力 1、发行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定价基准日 及认购数量 林汝捷 1 先生拟以现金认购雪人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 6,000.00 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股数。如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林汝捷 1 最终 认购股票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2、认购资金实力 截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先生持有发行人 14,662.85 万股, 除去已经质押的 2,281.07 万股,尚有 12,381.78 万股未质押,以 2021 年 8 月 12 日(含)前 20 个交易日为基础,计算其持有的未质押股票市值约为 9.56 亿元, 约为本次认购金额的 15.93 倍。 此外,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先生还拥有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的天创富股权等资产。 林汝捷 1 累计质押股数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5.56%,且其整体资信情况及债务情况 1-1-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良好,偿债能力相对较强,股份质押融资发生违约的风险较小。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公 开网站显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认购资金来源承诺 控股股东林汝捷 1 拟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份。 2021 年 4 月 23 日,林汝捷 1 已出具《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再次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就其 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承诺如下:“本人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部分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质押融资、投资分红、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 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 2021 年 4 月 23 日,申请人披露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承诺“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2021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出具承诺:“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汝捷 1 在内的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或补偿的情况。” 综上,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认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二、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 公开披露 1-1-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林汝捷 1 直接持有申请人 14,662.85 万股,占申请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75%。 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前六个月内,申请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不存在减持申 请人股票的情形。 2021 年 8 月 5 日,林汝捷 1 出具了《关于股票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本人承诺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前六个月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 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即本次发行期首日)期间,本人承诺不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 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本人承诺不 转让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已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了上述承诺,具体详见《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0)。 综上,控股股东林汝捷 1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林汝捷 1 已做出承诺并披露,自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自本 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 三、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披露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的公告》; 3、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就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出具的《承 诺函》; 4、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最近 6 个月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 1-1-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非公开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与林汝捷 1 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6、查阅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7、查阅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并进行 对照分析; 8、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林汝捷 1 的资金流水、征信报告等,核查了控股 股东林汝捷 1 资金情况和资信状况。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自雪 人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 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已出具公开承诺并披露。 问题二:环评及用地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 据是否充分;(2)募投项目用地手续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充分 提示了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1、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临 空经济区(湖南片区)。公司投资及建设年产 1 万台的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生产 基地,项目由制造区与办公区两部分组成,其中制造区的建设内容包括:物流仓 库,进行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成品仓储与转运;生产制造车间,进行燃料电池动 1-1-7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力系统集成;检测车间,进行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性能测试。 募投实施主体主要通过购买氢燃料电池电堆、氢循环泵、空气压缩机等零部 件进行组装,生产氢燃料电池系统。 2、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临空经济 区(湖南片区)。公司建立新的氢能技术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项目的主要建设 内容包括:建设多功能实验室,包括燃料电池电堆稳定性与耐久性研究,空压机 高速转子振动研究,燃料电池水热管理研究,控制器功能安全技术研究的综合实 验室;建设占地面积 5,000 平方米的 4 层研发中心大楼一栋和相应的实验室。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1、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 (1)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中“三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之“77 电池制造 384”的项目。根据《管理名录》规定,铅蓄电池制造、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 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 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如不存在前述 情况,则无需履行环评审批登记。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仅包含组装工艺,根据《管理名录》无需 履行环评审批登记。 (2)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属于《管理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管 理名录》第五条的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因此本项目无需履行环评审批登记,且根据《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研发中心项目的主要建设 内容包括:建设多功能实验室,主要通过采购燃料电池电堆测试台、燃料电池发 1-1-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动机测试台、空压机测试台、氢气循环泵测试台等主要测试设备,构建包括燃料 电池电堆稳定性与耐久性研究,空压机高速转子振动研究,燃料电池水热管理研 究,控制器功能安全技术研究的综合实验室。该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对环境无不 良影响,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 2、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复函 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福州市长乐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涉及的 环境保护事宜的复函》(长环保函[2021]12 号),具体内容为:“经核对,福建 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氢燃料电池系统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2021)版》第五条规定:“本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上述两个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 续。”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管理目录》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且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已出具不需要进行环评的复函,不需要履行环 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手续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充分提示了相 关风险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进展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 明确福州市临空工业区(湖南片区)(四鹏路以东、过洋店以西、旧池以南、后 张以北)约 645 亩土地作为雪人氢能产业园项目 1 期用地,该拟用地区域属于福 州市长乐区整体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2021 年 8 月 12 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 于临空氢能产业园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函》,具体内容为: “根据滨海新城临空片区规划,长乐区拟在福州临空经济区(湖南片区)规 划建设氢能产业园项目,目前地块控规正在公示中,公示期到 2021 年 8 月 27 日。 1-1-9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控规确定后,将开展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土地报批前期相关工作。福建雪人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与长乐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该 公司拟在长乐区申请建设氢能产业园项目,目前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 续。” 目前土地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处于公示阶段,取得土地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 (二)募投项目用地无法取得的风险 针对募投项目用地可能无法取得的风险,保荐机构已在《保荐机构出具的尽 职调查报告》之“第十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之“(十 四)募投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发行保荐书》之“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意向协议 书》,对包含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内的氢能产业园建设方案及用 地达成一致。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属于福州市长乐区整体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 符合目前有效的国土空间利用要求和用地规范。发行人正在推进土地购置相关事 宜,将在履行招拍挂程序后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预计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风险较小。 虽然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公司已经制定了相 关替代措施,但因尚需主管部门审批等前置手续,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尚未正 式启动,取得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 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存在无法取得项目用地的风险。 (三)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公司将尽全力配合完成募投项目用地的招拍挂程序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签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的办理等工作,确保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尽快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工作。若募投项 目无法按原计划落实,公司亦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具体如下: 1-1-10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协调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重新安排募投用地;另一方 面,公司可在当地以其他合法手续购买或租赁工业用地及厂房,推动募投项目建 设,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快项目进度、压缩工期、提前完成准备 工作,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2、查阅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并进行了 复核;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意向协议书》; 4、取得并查阅了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事 宜的复函》;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就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的说明 文件; 6、取得并查阅了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 于临空氢能产业园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函》。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属于 《管理名录》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 记的法律依据充分; 2、发行人已与募投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发行人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荐机构 已充分披露及提示无法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就无法如期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制定替代措施。 1-1-11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三: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 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 况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 5,0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 5,0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 被处 处罚 整改 是否构成重大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号 罚人 结果 情况 违法行为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和国行政处罚 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委托福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法》第二十七条 州华鼎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已 足 额 缴 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不 第一款、《中华 易监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 纳罚款,加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处 人民共和国海 一票“压缩机”。2018 年 6 月 1 日,减 轻 科 处 强 相 关 业 申报价格 10%以上 50%以下罚款。 关法》第二十四 发行 马关缉违字 发行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币制 罚 款 人 民 务 人 员 对由 于 发 行 人 自 查 发 现 主 要 违 法 事 1 条第一款、第八 人 [2018]0012 号 申报错误,向马尾海关申请将该 币 9,000 海 关 业 务 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 十六条第(三) 票报关单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 元。 法 律 法 规 处罚情节,发行人受到马尾海关的 项、《中华人民 民币”。发行人出口“压缩机”价格 的学习。已 行政处罚金额低于下限。因此,发 共和国海关行 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 完成整改。行人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 政处罚实施条 税管理。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 例》第十五条第 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五)项 2017 年 2 月 6 日,佳运油气以一 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 已 足 额 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报 关 单 海 关 编 号 : 纳 所 欠 税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010120171000042151,申报品名: 款及罚款,的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 56 英寸管道焊接站,申报税号为: 《中华人民共 加 强 相 关 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8515809090。经查,该焊机站由 和国海关行政 佳运 首关缉违字 处以罚款 业 务 人 员 佳运油气受到首都机场海关的行政 2 坡口机和焊接机组成,焊接机应 处罚实施条例》 油气 [2019]1069 号 43 万元。 对 海 关 业 处罚金额为漏缴税款的 78%,低于 归入税号 85153199,坡口机应归 第十五条第 务 法 律 法 罚款标准的中位数。因此,佳运油 入税号 84798190。佳运油气上述 (四)项 规的学习。气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 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已 完 成 整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 改。 行的实质性障碍。 为,并造成漏税 546,808.69 元的 违法后果。 决定责令 已足额缴 用人单位 纳罚款,要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10 日,珙县市场监督 立即停止 求 特 种 业 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 管理局人员在佳运油气位于珙县 《特种设备安 使用无证 务 人 员 持 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低,且当 佳运 珙市监罚 底洞镇芭蕉村 LNG 回收试验站检 全监察条例》第 3 人员进行 证 上 岗 并 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因此,佳运油 油气 [2020]254 号 查,发现存在未取得国家统一格 八十六条第 移动压力 加 强 相 关 气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 式的特种业务人员证书人员从事 (二)项 容 器 充 业 务 培 训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 相应的作业的情况。 装,罚款 1 和管理。已 行的实质性障碍。 万元。 完成整改。 1-1-1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 被处 处罚 整改 是否构成重大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号 罚人 结果 情况 违法行为的分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已足额缴 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造成 3 人 纳罚款,并 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 采取进一 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步提高公 事故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司安全整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体意识、落 雪人震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 《中华人民共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 实安全生 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和国安全生产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产责任制、 (惠)应急罚 在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未 法》第十九条、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雪人 处以罚款 开展安全 4 [2020]WH017 落 实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从 事 安 装 作 第二十五条第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震巽 29 万元。 教育培训 号 业,且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 一款及第一百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工作、登高 位,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生 零九条第一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作业人员 产事故。 第(一)项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雪人震巽受 必须取得 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的行 资质证书 政处罚金额为 29 万元,属于一般事 后才能上
佳运油气受到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珙市监罚[2020]254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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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零二一年八月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1171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福建雪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会计师”)、北京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律所”、“发行人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 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请贵会予以审核。 下述报告期系指 2018 年至 2021 年 1-3 月,最近一期末系指 2021 年 3 月 31 日。其他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用语具有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中相同的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申报文件的修改 楷体(加粗) 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1-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目 录 问题一:认购对象资金来源 ...................................................................................... 4 问题二:环评及用地 .................................................................................................. 7 问题三:行政处罚 .................................................................................................... 12 问题四:房地产相关业务 ........................................................................................ 14 问题五:募投项目 .................................................................................................... 21 问题六:关于业绩 .................................................................................................... 52 问题七:关于应收账款 ............................................................................................ 64 问题八:关于商誉 .................................................................................................... 70 问题九:关于财务性投资 ........................................................................................ 87 1-1-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一:认购对象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林汝捷参与本次发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认购资金 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补偿等情形;(2)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 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 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定价基准 日、认购数量及认购资金实力 1、发行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定价基准日 及认购数量 林汝捷 1 先生拟以现金认购雪人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 6,000.00 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股数。如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林汝捷 1 最终 认购股票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2、认购资金实力 截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先生持有发行人 14,662.85 万股, 除去已经质押的 2,281.07 万股,尚有 12,381.78 万股未质押,以 2021 年 8 月 12 日(含)前 20 个交易日为基础,计算其持有的未质押股票市值约为 9.56 亿元, 约为本次认购金额的 15.93 倍。 此外,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先生还拥有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的天创富股权等资产。 林汝捷 1 累计质押股数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5.56%,且其整体资信情况及债务情况 1-1-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良好,偿债能力相对较强,股份质押融资发生违约的风险较小。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公 开网站显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认购资金来源承诺 控股股东林汝捷 1 拟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份。 2021 年 4 月 23 日,林汝捷 1 已出具《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再次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就其 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承诺如下:“本人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部分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质押融资、投资分红、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 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 2021 年 4 月 23 日,申请人披露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承诺“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2021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出具承诺:“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汝捷 1 在内的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或补偿的情况。” 综上,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认购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二、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 公开披露 1-1-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林汝捷 1 直接持有申请人 14,662.85 万股,占申请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75%。 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前六个月内,申请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不存在减持申 请人股票的情形。 2021 年 8 月 5 日,林汝捷 1 出具了《关于股票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本人承诺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前六个月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 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即本次发行期首日)期间,本人承诺不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 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本人承诺不 转让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已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了上述承诺,具体详见《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0)。 综上,控股股东林汝捷 1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林汝捷 1 已做出承诺并披露,自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自本 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发行人股份。 三、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披露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的公告》; 3、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就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出具的《承 诺函》; 4、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最近 6 个月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 1-1-6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非公开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与林汝捷 1 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6、查阅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7、查阅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并进行 对照分析; 8、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林汝捷 1 的资金流水、征信报告等,核查了控股 股东林汝捷 1 资金情况和资信状况。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控股股东林汝捷 1 自雪 人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 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控股股东林汝捷 1 已出具公开承诺并披露。 问题二:环评及用地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 据是否充分;(2)募投项目用地手续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充分 提示了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1、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临 空经济区(湖南片区)。公司投资及建设年产 1 万台的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生产 基地,项目由制造区与办公区两部分组成,其中制造区的建设内容包括:物流仓 库,进行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成品仓储与转运;生产制造车间,进行燃料电池动 1-1-7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力系统集成;检测车间,进行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性能测试。 募投实施主体主要通过购买氢燃料电池电堆、氢循环泵、空气压缩机等零部 件进行组装,生产氢燃料电池系统。 2、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临空经济 区(湖南片区)。公司建立新的氢能技术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项目的主要建设 内容包括:建设多功能实验室,包括燃料电池电堆稳定性与耐久性研究,空压机 高速转子振动研究,燃料电池水热管理研究,控制器功能安全技术研究的综合实 验室;建设占地面积 5,000 平方米的 4 层研发中心大楼一栋和相应的实验室。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1、本次募投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 (1)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中“三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之“77 电池制造 384”的项目。根据《管理名录》规定,铅蓄电池制造、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 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 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如不存在前述 情况,则无需履行环评审批登记。 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仅包含组装工艺,根据《管理名录》无需 履行环评审批登记。 (2)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属于《管理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管 理名录》第五条的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因此本项目无需履行环评审批登记,且根据《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研发中心项目的主要建设 内容包括:建设多功能实验室,主要通过采购燃料电池电堆测试台、燃料电池发 1-1-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动机测试台、空压机测试台、氢气循环泵测试台等主要测试设备,构建包括燃料 电池电堆稳定性与耐久性研究,空压机高速转子振动研究,燃料电池水热管理研 究,控制器功能安全技术研究的综合实验室。该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对环境无不 良影响,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 2、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复函 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福州市长乐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涉及的 环境保护事宜的复函》(长环保函[2021]12 号),具体内容为:“经核对,福建 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氢燃料电池系统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2021)版》第五条规定:“本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上述两个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 续。”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管理目录》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且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已出具不需要进行环评的复函,不需要履行环 评审批登记的法律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手续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充分提示了相 关风险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进展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 明确福州市临空工业区(湖南片区)(四鹏路以东、过洋店以西、旧池以南、后 张以北)约 645 亩土地作为雪人氢能产业园项目 1 期用地,该拟用地区域属于福 州市长乐区整体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2021 年 8 月 12 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 于临空氢能产业园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函》,具体内容为: “根据滨海新城临空片区规划,长乐区拟在福州临空经济区(湖南片区)规 划建设氢能产业园项目,目前地块控规正在公示中,公示期到 2021 年 8 月 27 日。 1-1-9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控规确定后,将开展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土地报批前期相关工作。福建雪人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与长乐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该 公司拟在长乐区申请建设氢能产业园项目,目前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 续。” 目前土地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处于公示阶段,取得土地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 (二)募投项目用地无法取得的风险 针对募投项目用地可能无法取得的风险,保荐机构已在《保荐机构出具的尽 职调查报告》之“第十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之“(十 四)募投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发行保荐书》之“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意向协议 书》,对包含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内的氢能产业园建设方案及用 地达成一致。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属于福州市长乐区整体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 符合目前有效的国土空间利用要求和用地规范。发行人正在推进土地购置相关事 宜,将在履行招拍挂程序后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预计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风险较小。 虽然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公司已经制定了相 关替代措施,但因尚需主管部门审批等前置手续,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尚未正 式启动,取得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 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存在无法取得项目用地的风险。 (三)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公司将尽全力配合完成募投项目用地的招拍挂程序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签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的办理等工作,确保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尽快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工作。若募投项 目无法按原计划落实,公司亦制定了相关替代措施,具体如下: 1-1-10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协调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重新安排募投用地;另一方 面,公司可在当地以其他合法手续购买或租赁工业用地及厂房,推动募投项目建 设,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快项目进度、压缩工期、提前完成准备 工作,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2、查阅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并进行了 复核;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意向协议书》; 4、取得并查阅了福州市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事 宜的复函》;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就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的说明 文件; 6、取得并查阅了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 于临空氢能产业园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函》。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氢能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属于 《管理名录》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审批登 记的法律依据充分; 2、发行人已与募投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发行人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荐机构 已充分披露及提示无法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就无法如期 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制定替代措施。 1-1-11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三: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 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 况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 5,0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 5,0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 被处 处罚 整改 是否构成重大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号 罚人 结果 情况 违法行为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和国行政处罚 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委托福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法》第二十七条 州华鼎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已 足 额 缴 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不 第一款、《中华 易监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 纳罚款,加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处 人民共和国海 一票“压缩机”。2018 年 6 月 1 日,减 轻 科 处 强 相 关 业 申报价格 10%以上 50%以下罚款。 关法》第二十四 发行 马关缉违字 发行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币制 罚 款 人 民 务 人 员 对由 于 发 行 人 自 查 发 现 主 要 违 法 事 1 条第一款、第八 人 [2018]0012 号 申报错误,向马尾海关申请将该 币 9,000 海 关 业 务 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 十六条第(三) 票报关单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 元。 法 律 法 规 处罚情节,发行人受到马尾海关的 项、《中华人民 民币”。发行人出口“压缩机”价格 的学习。已 行政处罚金额低于下限。因此,发 共和国海关行 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 完成整改。行人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 政处罚实施条 税管理。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 例》第十五条第 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五)项 2017 年 2 月 6 日,佳运油气以一 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 已 足 额 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报 关 单 海 关 编 号 : 纳 所 欠 税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010120171000042151,申报品名: 款及罚款,的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 56 英寸管道焊接站,申报税号为: 《中华人民共 加 强 相 关 漏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8515809090。经查,该焊机站由 和国海关行政 佳运 首关缉违字 处以罚款 业 务 人 员 佳运油气受到首都机场海关的行政 2 坡口机和焊接机组成,焊接机应 处罚实施条例》 油气 [2019]1069 号 43 万元。 对 海 关 业 处罚金额为漏缴税款的 78%,低于 归入税号 85153199,坡口机应归 第十五条第 务 法 律 法 罚款标准的中位数。因此,佳运油 入税号 84798190。佳运油气上述 (四)项 规的学习。气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 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已 完 成 整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 改。 行的实质性障碍。 为,并造成漏税 546,808.69 元的 违法后果。 决定责令 已足额缴 用人单位 纳罚款,要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10 日,珙县市场监督 立即停止 求 特 种 业 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 管理局人员在佳运油气位于珙县 《特种设备安 使用无证 务 人 员 持 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低,且当 佳运 珙市监罚 底洞镇芭蕉村 LNG 回收试验站检 全监察条例》第 3 人员进行 证 上 岗 并 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因此,佳运油 油气 [2020]254 号 查,发现存在未取得国家统一格 八十六条第 移动压力 加 强 相 关 气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 式的特种业务人员证书人员从事 (二)项 容 器 充 业 务 培 训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 相应的作业的情况。 装,罚款 1 和管理。已 行的实质性障碍。 万元。 完成整改。 1-1-1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 被处 处罚 整改 是否构成重大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号 罚人 结果 情况 违法行为的分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已足额缴 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造成 3 人 纳罚款,并 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 采取进一 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步提高公 事故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司安全整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体意识、落 雪人震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 《中华人民共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 实安全生 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和国安全生产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产责任制、 (惠)应急罚 在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未 法》第十九条、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雪人 处以罚款 开展安全 4 [2020]WH017 落 实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从 事 安 装 作 第二十五条第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震巽 29 万元。 教育培训 号 业,且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 一款及第一百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工作、登高 位,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生 零九条第一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作业人员 产事故。 第(一)项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雪人震巽受 必须取得 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的行 资质证书 政处罚金额为 29 万元,属于一般事 后才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