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0-21 29766.39 4642.54 0.05 0.19 0
2025-10-20 27543.75 567.50 0.05 0.18 0
2025-10-17 28032.41 699.64 0.05 0.18 0
2025-10-16 29178.75 1325.99 0.05 0.19 0
2025-10-15 28923.22 1096.19 0.05 0.19 0
2025-10-14 30475.60 871.34 0.05 0.19 0
2025-10-13 30965.23 1508.55 0.05 0.19 0
2025-10-10 30790.40 1498.45 0.05 0.19 0
2025-10-09 30974.45 1751.19 0.05 0.19 0
2025-09-30 31161.06 1392.65 0.05 0.1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3 2288.52 1.292
2 基金 22 112.14 0.063
2025-03-31 1 其他 2 1945.51 1.098
2024-12-31 1 其他 2 1945.51 1.098
2 QFII 1 1349.27 0.762
3 基金 22 156.51 0.088
2024-09-30 1 其他 2 2391.01 1.360
2024-06-30 1 其他 2 2391.01 1.360
2 基金 11 169.45 0.09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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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20 2.30 2.61 -11.88 388.00 892.4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7 2.26 2.57 -12.06 388.00 876.88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7 2.26 2.57 -12.06 390.00 881.4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24 2.27 2.50 -9.20 380.00 862.6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7 2.26 2.32 -2.59 50.00 113.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6 2.26 2.42 -6.61 877.00 1982.0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6 2.26 2.42 -6.61 867.00 1959.4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东矿机受到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乐)综执罚决字[2022]K003号)
发文单位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东矿机受到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乐)综执罚决字[2022]K002号)
发文单位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成通锻造受到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

山东矿机受到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乐)综执罚决字[2022]K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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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厂区建设车间的行为,导致昌乐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于 2022 年 6 月对发行人下达《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
第 K002 号)、《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 K003 号),分别处
罚款 52.25 万元、 49.76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89
条,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属于一般
违法情形,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第 K002 号)罚款 52.25 万元占
违建车间工程造价 1,045.04 万元的比例为百分之五。《行政处罚书》(乐)综执
罚决字〔 2022〕第 K003 号)罚款 49.76 万元占违建车间工程造价 995.17 万元的
比例为百分之五。因此,上述处罚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经我局查明并确认,
山东矿机公司上述 2 起违规行为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因此,上述处罚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
罚未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山东矿机受到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乐)综执罚决字[2022]K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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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厂区建设车间的行为,导致昌乐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于 2022 年 6 月对发行人下达《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
第 K002 号)、《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 K003 号),分别处
罚款 52.25 万元、 49.76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89
条,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属于一般
违法情形,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书》(乐)综执罚决字〔 2022〕第 K002 号)罚款 52.25 万元占
违建车间工程造价 1,045.04 万元的比例为百分之五。《行政处罚书》(乐)综执
罚决字〔 2022〕第 K003 号)罚款 49.76 万元占违建车间工程造价 995.17 万元的
比例为百分之五。因此,上述处罚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经我局查明并确认,
山东矿机公司上述 2 起违规行为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因此,上述处罚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
罚未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成通锻造受到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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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对成通锻造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建设用
地的行为作出莱国土资(高新)罚字[2016]1 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
为: 1、责令一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 321.7 平方米土地; 2、处罚款 4825.5 元。
2017 年 3 月 1 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 1202 行审 6 号
《行政裁定书》,准予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对莱国土资(高新)罚字[2016]1 号土
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一项处罚内容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
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成通锻造尚未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