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6-12 | 25364.07 | 709.24 | 0 | 0 | 0 |
2025-06-11 | 26111.71 | 489.32 | 0 | 0 | 0 |
2025-06-10 | 26542.00 | 1404.31 | 0 | 0 | 0 |
2025-06-09 | 25777.75 | 607.70 | 0 | 0 | 0 |
2025-06-06 | 26076.74 | 470.51 | 0 | 0 | 0 |
2025-06-05 | 26497.40 | 2423.09 | 0 | 0 | 0 |
2025-06-04 | 25324.56 | 1158.96 | 0 | 0 | 0 |
2025-06-03 | 24691.35 | 1786.13 | 0 | 0 | 0 |
2025-05-30 | 23420.41 | 501.38 | 0 | 0 | 0 |
2025-05-29 | 23610.75 | 635.86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其他 | 6 | 37425.25 | 42.276 |
2 | 基金 | 4 | 945.24 | 1.068 | |
2024-12-31 | 1 | 其他 | 11 | 34382.78 | 38.840 |
2 | 基金 | 129 | 2591.94 | 2.928 | |
3 | 保险 | 1 | 596.87 | 0.674 | |
2024-09-30 | 1 | 其他 | 6 | 33824.28 | 38.209 |
2 | 基金 | 5 | 1291.81 | 1.459 | |
2024-06-30 | 1 | 其他 | 9 | 34414.04 | 38.875 |
2 | 基金 | 79 | 3887.00 | 4.391 | |
2024-03-31 | 1 | 其他 | 7 | 35213.31 | 39.778 |
2 | 基金 | 3 | 303.28 | 0.343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1208 | 5.46 | 5.53 | -1.27 | 150.80 | 823.37 |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建华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208 | 5.46 | 5.53 | -1.27 | 258.00 | 1408.68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建华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202 | 5.62 | 5.62 | 0 | 35.31 | 198.42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1202 | 5.11 | 5.62 | -9.07 | 75.00 | 383.25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来福士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20221201 | 5.68 | 5.68 | 0 | 159.06 | 903.49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1201 | 5.61 | 5.68 | -1.23 | 300.00 | 1683.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建华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5-03-07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润邦股份:关于对王春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王春山 |
公告日期 | 2024-02-2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润邦股份: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王春山 |
公告日期 | 2024-01-0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春山)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王春山 |
公告日期 | 2023-12-2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润邦股份: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王春山 |
公告日期 | 2022-08-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
发文单位 | 贵州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孙建成,许爱珠 |
润邦股份:关于对王春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3-07
王春山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59 号 关于对王春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春山,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王春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王春山和其他 8 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湖 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股权, 交易价格为 9.9 亿元,并于 2020 年 3 月完成相关股权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王春山承诺中油环保 2019 年度、 第1页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 表口径下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准,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3 亿元、0.5 亿元、1.6 亿元、 1.9 亿元、2.18 亿元。截至 2023 年末,中油环保累计实现净利润 1.62 亿元,累计完成承诺利润的 21.64%,低于经调整后的业绩承 诺数 7.48 亿元,按照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王春山作为业绩补偿 人应就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实现情况采用累积计算方式对公司进 行补偿。经计算,2023 年王春山新增应补偿股份数为 1.49 亿股 (对应的补偿金额为 5.48 亿元),新增应返还分红款为 803.08 万元,两者合计为 5.56 亿元。截至目前,王春山仍未支付相关补 偿款,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王春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春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春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755-8866 8308)。 第2页 对于王春山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7 日 第3页 第4页
润邦股份: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2-22
王春山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136 号 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春山,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 王春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 股份”)向王春山和其他 8 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 73.36%股权,交易价格为 99,031.64 万元,并于 2020 年 3 月完成 相关股权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王春山承诺 中油环保2019年至2023年度调整后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 13,000 万元、5,000 万元、 16,000 万元、 19,000 万元、 21,800 万元。 由于中油环保 2019 年至 2022 年累计实现承诺业绩 35,765.16 万元, 未实现业绩承诺,依据承诺约定,王春山应当 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现金方式向公司作出补偿。截至目前, 王春山仍未支付现金补偿款 3,264.67 万元, 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 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王春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 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春山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春山)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2
王春山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063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春山) 文号 〔2023〕15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春山) 当事人:王春山,男,1963年1月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春山短线交易“润邦股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春山,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系持有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或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某方系王春山女儿,涉案期间杨某系王春山配偶。 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王某方控制并操作本人银河证券普通账户累计买入“润邦股份”201,500股,累计卖出“润邦股份”194,300股;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按照前期发布的减持计划公告,由杨某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累计卖出“润邦股份”31,020,292股。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王某方多次买卖“润邦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01,5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270,973.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润邦股份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王春山作为润邦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其女王某方、其本人多次买卖“润邦股份”的行为,导致王春山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考虑到王春山存在主动向公司足额缴纳短线交易的收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春山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润邦股份: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9
王春山
1 证券代码: 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公告编号: 2023-056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获悉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 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主要内容 王春山: 你涉嫌短线交易“润邦股份”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王春山,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系持有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润邦股份或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某方系王春山女儿,涉案期 间杨某系王春山配偶。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期间,王某方控制并操作本人银河证 券普通账户累计买入“润邦股份” 201,500 股,累计卖出“润邦股份” 194,300 股;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期间,王春山按照前期发布的减持计 划公告,由杨某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累计卖出“润 邦股份” 31,020,292 股。自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期间,王春 山、王某方多次买卖“润邦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201,500 股,违规 交易金额为 1,270,973.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润邦股份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 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2 我局认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期间, 王春山作为润邦股 份持股 5%以上股东,其女王某方、其本人多次买卖“润邦股份”的行为,导致 王春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考虑到王春山存在主动向公司足额缴纳短线交易的收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王春山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 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 119 号) 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案件所涉及的主体系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王春山先生,不涉及上 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30
孙建成,许爱珠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292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孙建成,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爱珠,女,1965年1月出生,孙建成配偶,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建成、许爱珠内幕交易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孙建成、许爱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建成、许爱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润邦股份股权转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2015年润邦股份大股东南通威望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望实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认购润邦股份定向增发股票后,多年未减持导致融资成本较高。润邦股份董事长、威望实业实际控制人吴某决定采取转让大股东持有润邦股份股权的方式以解决债务问题。 2020年10月,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负责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陈某投资团队结合广州市“十三五”规划和高端制造、海工装备等投资产业方向,筛选出润邦股份等十几个项目,并委托中间人凌某与润邦股份接洽。 2020年12月24日,陈某投资团队的陈某等3人和中间人凌某前往润邦股份与吴某等见面会谈,初步对接并交流意向。 2021年1月至3月,工控资本就润邦股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讨论。工控资本杨某、陈某等与广州工控部分高管数次前往润邦股份实地调研,与吴某等人磋商润邦股份股权转让事宜。 2021年3月26日,陈某将经工控资本主要领导认可的《润邦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意见稿)》(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框架协议确定股权转让标的为20%,与最终披露的转让标的比例一致。 2021年4月开始,润邦股份和广州工控、工控资本相关人员就“申请豁免公开承诺事项”等多次进行线上、线下沟通。 2021年4月9日,工控资本将履行完内部流程的《广州工控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广州工控投资管理部,启动立项流程。 2021年4月30日,吴某、谢某兴、章某军开会讨论框架协议相关事项。 2021年6月17日,广州工控党委会审议通过项目立案。 2021年6月18日,广州工控与威望实业正式签订《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吴某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21年6月21日,润邦股份发布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威望实业拟向广州工控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共计188,457,747股润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本次交易完成后,广州工控将直接持有公司20%股权,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吴某先生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综上,润邦股份股权转让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于2021年6月21日。 二、孙建成、许爱珠内幕交易“润邦股份” (一)孙建成、许爱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悉内幕信息。 孙建成系润邦股份全资子公司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6月13日,吴某考虑框架协议基本成型,建立微信群(人员有吴某、孙建成等)邀请润邦股份高管6月14日聚餐,并稍后发送了聚餐地点信息。6月14日,孙建成应邀参加了聚餐,吴某在聚餐中通报了拟签订框架协议的情况。当天晚上,孙建成通过微信将内幕信息告知配偶许爱珠,并问及许爱珠账户资金情况,明示许爱珠买入“润邦股份”。 (二)孙建成、许爱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润邦股份”股票情况 1.许爱珠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许爱珠证券账户2003年9月1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一码通账号18**06,下挂2个股东账户(上海A**09,深圳0**96),第三方存管账户为许爱珠中国银行62**13账户。许爱珠证券账户由许爱珠本人控制和使用。 2.许爱珠证券账户交易“润邦股份”资金来源 2021年6月15日,许爱珠将其南京银行62**47账户理财产品兑付资金200万元转入第三方存管中国银行62**13账户,再通过银证转账分2笔将200万元转入其证券资金账户,转入后,许爱珠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为200万元。 3.许爱珠证券账户交易“润邦股份”情况 2021年6月18日,许爱珠通过手机13**28下单操作其华泰证券账户买入“润邦股份”10万股、成交金额45.54万元,6月22日卖出“润邦股份”5万股、成交金额26.65万元,6月23日卖出“润邦股份”5万股、成交金额25.3万元,盈利63,288.03元。前述交易过程中,孙建成通过微信明示许爱珠“具体买卖价格、数量”(或给予“分析意见”“买卖建议”);许爱珠发送“买卖委托截图”(或“委托成交结果”“微信表情”等)予以回复。 上述违法事实,有润邦股份相关公告及情况说明、许爱珠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建成、许爱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孙建成、许爱珠违法所得63,288.0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