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5-12-11 | 70013.73 | 29444.46 | 12.19 | 113.98 | 0.01 |
| 2025-12-10 | 67778.99 | 26781.81 | 12.88 | 116.95 | 0.70 |
| 2025-12-09 | 79829.64 | 53692.72 | 12.20 | 119.32 | 0 |
| 2025-12-08 | 64462.02 | 30708.92 | 12.20 | 108.46 | 0 |
| 2025-12-05 | 69579.38 | 37209.52 | 12.88 | 113.22 | 0.67 |
| 2025-12-04 | 56830.96 | 25706.33 | 12.21 | 101.34 | 0.24 |
| 2025-12-03 | 55439.82 | 36786.21 | 12.64 | 110.73 | 0.67 |
| 2025-12-02 | 57128.61 | 37273.88 | 12.21 | 113.19 | 0.01 |
| 2025-12-01 | 51679.32 | 3689.90 | 12.29 | 103.60 | 0 |
| 2025-11-28 | 54167.22 | 14467.36 | 12.30 | 94.22 | 0.05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09-30 | 1 | 其他 | 4 | 5243.34 | 4.055 |
| 2025-06-30 | 1 | 其他 | 5 | 6330.20 | 4.895 |
| 2 | 基金 | 7 | 237.38 | 0.184 | |
| 2025-03-31 | 1 | 其他 | 7 | 8559.71 | 6.911 |
| 2 | 基金 | 1 | 928.58 | 0.750 | |
| 2024-12-31 | 1 | 其他 | 8 | 7608.57 | 6.143 |
| 2 | 基金 | 16 | 422.27 | 0.341 | |
| 2024-09-30 | 1 | 其他 | 7 | 8852.81 | 7.07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51209 | 9.78 | 9.78 | 0 | 100.00 | 978.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51202 | 9.27 | 9.27 | 0 | 200.00 | 1854.00 |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51201 | 8.43 | 8.43 | 0 | 300.00 | 2529.00 |
买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盛岸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 20251126 | 7.71 | 7.71 | 0 | 200.00 | 1542.00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 20251125 | 7.01 | 7.01 | 0 | 160.00 | 1121.60 |
买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盛岸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 20251124 | 6.37 | 6.37 | 0 | 80.00 | 509.60 |
买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盛岸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4-05-2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限制交易决定书(向永智)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向永智 | ||||
| 公告日期 | 2023-12-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捍东) |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处罚对象 | 伍捍东 | ||||
| 公告日期 | 2023-12-1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雷科防务: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 处罚对象 | 伍捍东 | ||||
| 公告日期 | 2023-01-0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雷科防务: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伍捍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伍捍东 | ||||
| 公告日期 | 2020-10-1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雷科防务: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 处罚对象 |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限制交易决定书(向永智)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5-22
向永智
限制交易决定书(向永智) 时间:2024-05-22 当事人:向永智,身份证号:610125XXXXXXXXXXXX 2024年5月22日9点49分,向永智以网名“枯荣666”在同花顺平台“雷科防务论股”社区中发帖称:“我是庄,十点拉涨停”。9点53分至10点00分,“雷科防务”股价快速上涨至涨停并维持至收盘。 经查明,向永智名下的证券账户5月22日前未持有“雷科防务”。5月22日09:35:22,向永智以4.24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雷科防务”1笔500股并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120元。 向永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重点监控事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8条规定,本所决定,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对向永智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即限制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卖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当事人如对上述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捍东)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伍捍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捍东) 当事人:伍捍东,男,1952年12月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伍捍东短线交易“雷科防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伍捍东自2021年10月14日至今担任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董事,魏某华系伍捍东配偶,WU某系伍捍东、魏某华之子。 2022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2日,WU某操作魏某华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多次卖出“雷科防务”,累计卖出4,274,200股,累计卖出金额21,875,230.00元;又于2022年9月23日多次买入“雷科防务”,累计买入1,474,200股,累计买入金额7,519,162.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雷科防务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伍捍东担任雷科防务董事期间,其子WU某操作其配偶魏某华证券账户,在卖出“雷科防务”的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导致伍捍东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伍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
雷科防务: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12-16
伍捍东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公告编号:2023-058
证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科防务”)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38),因公司董事伍捍东先生涉嫌短线交易“雷科防务”股票,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接到伍捍东先生通知,获悉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2023]1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伍捍东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今担任雷科防务董事,魏某华系伍捍东配偶,
WU 某系伍捍东、魏某华之子。
WU 某操作魏某华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9 月 21 日、9 月 22 日多次卖出“雷科防务”,累计卖出 4,274,200
股,累计卖出金额 21,875,230.00 元,又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多次买入“雷科防
务”,累计买入 1,474,200 股,累计买入金额 7,519,162.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雷科防务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
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在伍捍东担任雷科防务董事期间,其子 WU 某操作其配偶魏某华
证券账户,在卖出“雷科防务”的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导致伍捍东涉嫌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伍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仅为伍捍东先生个人,并非
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雷科防务: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伍捍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09
伍捍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3 号 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伍捍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伍捍东,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伍捍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伍捍东的配偶魏茂华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雷科防务”) 股票 4,274,200 股,成交金额 2,187.52 万元; 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雷科防务股票 1,474,200 股,成交金额 751.92 万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伍捍东作为雷科防务董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其配偶合规买 卖雷科防务股票,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0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伍捍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伍捍东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 月 9 日
雷科防务: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0-15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0-085
债券代码:124007 债券简称:雷科定转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
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武税二通[2020]320483000044号,
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 日期间原制冷业务一般贸易方式
下申报出口冷凝器、蒸发器共计 1662 票,申报商品编号 8418991000,对应出口
退税率 17%。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 8418999990,对应出口
退税率 15%。因上述原制冷业务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依据《关于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九条,应调减免抵税额 7,261.03 元,追回出口
退税款 24,895,323.39 元,补缴增值税-2,580,918.19 元(调增留抵税额)。其
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 该通知书涉及事项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该通知书与公司 2018 年 2 月收到的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关缉违字[2018]8 号)为同一事项,补缴税款涉及制冷业务 2015 年 12 月
已从上市公司置出,前次行政处罚款已由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缴纳
该通知书与公司 2018 年 2 月收到的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关缉违字[2018]8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为同一事项。该处罚决定书指
出,公司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期间原制冷业务涉及蒸发器、冷凝器出口申
报的出口退税率应由 17%调整为 15%,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140 万元。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完成全部制冷业务的剥离,将制冷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出售予江
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常发集团”)。在业
务剥离过程中,常发集团子公司常发科技出具《关于承接资产的承诺函》,其承
诺:“与公司制冷业务资产相关的潜在纠纷、未决诉讼、仲裁、处罚、赔偿等或
有事项以及相关的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均由常发科技负责处理及承担,不会
因此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上市公司制冷业务及其潜在纠纷、
未决诉讼、仲裁、处罚、赔偿等或有事项以及相关的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已于
2015 年 12 月全部转移至常发集团,常发集团已于 2018 年 2 月 24 日代公司缴纳
了处罚决定书要求的 140 万元罚金。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
2、该通知书对公司现有业务没有影响,鉴于常发集团在制冷业务剥离过程
中已承诺与制冷业务相关的潜在纠纷、未决诉讼、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等均
由其承担,公司将积极与常发集团沟通协商处理该制冷业务出口退税返还事项
鉴于该出口退税返还事项涉及业务为公司 2015 年 12 月已经置出的制冷业务,
常发集团在制冷业务剥离过程中已承诺与制冷业务相关的潜在纠纷、未决诉讼、
或有债务、义务和损失等均由其承担,且前次同一事项海关行政处罚款已由其代
为缴纳。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在按照通知书要求处理该笔出
口退税返还事宜后,将积极与常发集团协商,由其补缴该笔出口退税。若公司无
法与常发集团协商一致,则公司不排除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该出口退税返还事项。
此外,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完成补缴税款涉及制冷业务的剥离,该通知书
对公司现有业务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