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7-31 | 22434.02 | 901.51 | 1.99 | 13.83 | 0 |
2025-07-30 | 22033.93 | 949.51 | 1.99 | 13.99 | 0 |
2025-07-29 | 22131.16 | 1315.45 | 1.99 | 14.01 | 0 |
2025-07-28 | 21528.57 | 746.26 | 1.99 | 14.13 | 0 |
2025-07-25 | 21363.08 | 1393.79 | 1.99 | 14.17 | 0 |
2025-07-24 | 21423.53 | 944.57 | 1.99 | 14.09 | 0 |
2025-07-23 | 21309.42 | 782.12 | 1.99 | 13.99 | 0 |
2025-07-22 | 21279.14 | 1137.97 | 1.99 | 14.07 | 0 |
2025-07-21 | 21347.72 | 1445.96 | 1.99 | 14.17 | 0 |
2025-07-18 | 21309.35 | 785.08 | 1.99 | 14.05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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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其他 | 6 | 30737.49 | 42.810 |
2 | 社保 | 1 | 3000.84 | 4.179 | |
3 | 保险 | 1 | 886.11 | 1.234 | |
2024-12-31 | 1 | 其他 | 5 | 30291.53 | 42.189 |
2 | 社保 | 1 | 3000.84 | 4.179 | |
3 | 保险 | 2 | 1129.13 | 1.573 | |
4 | 基金 | 22 | 625.67 | 0.871 | |
2024-09-30 | 1 | 其他 | 6 | 30412.01 | 42.357 |
2 | 社保 | 2 | 4308.40 | 6.001 | |
3 | 基金 | 1 | 98.88 | 0.138 | |
2024-06-30 | 1 | 其他 | 7 | 30377.46 | 42.309 |
2 | 社保 | 2 | 4308.40 | 6.001 | |
3 | 基金 | 46 | 1190.98 | 1.659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29770.67 | 41.464 |
2 | 社保 | 2 | 4308.40 | 6.001 | |
3 | 保险 | 1 | 1112.62 | 1.550 | |
4 | 基金 | 1 | 13.25 | 0.01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902 | 4.78 | 4.84 | -1.24 | 43.90 | 209.84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桐乡崇福镇崇德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州苕溪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110 | 7.70 | 8.42 | -8.55 | 1100.00 | 8470.00 |
买方:东北证券交易单元(391995)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20210114 | 11.63 | 12.98 | -10.40 | 22.00 | 255.86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114 | 11.63 | 12.98 | -10.40 | 31.00 | 360.53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114 | 11.63 | 12.98 | -10.40 | 32.37 | 376.49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三北西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114 | 11.63 | 12.98 | -10.40 | 34.00 | 395.42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114 | 11.63 | 12.98 | -10.40 | 51.60 | 600.11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114 | 11.63 | 12.98 | -10.40 | 98.00 | 1139.74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展鸿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8-0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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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荣) | ||||
发文单位 | 西藏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钱荣 |
公告日期 | 2022-09-08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陈钦鹏,黄家兵,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荣)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2
钱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荣) 〔2024〕1号 当事人:钱荣,女,198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钱荣短线交易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集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20日,钱荣任杰美特独立董事。2019年7月10日至2024年1月30日,钱荣任齐心集团独立董事。 钱荣使用“刘某”证券账户在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杰美特”股票586,100股,成交金额10,867,474元,累计卖出“杰美特”股票586,100股,成交金额12,582,784元;其中,违规成交股数586,100股、违规成交金额12,582,784元。 钱荣使用“刘某”证券账户在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间,累计买入“齐心集团”股票520,100股,成交金额3,638,984元,累计卖出“齐心集团”股票520,100股,成交金额3,935,191元;其中,违规成交股数为510,100股,违规成交金额3,903,6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钱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钱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891-6873079)。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4年7月30日
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8
陈钦鹏,黄家兵,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锦 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 陈钦鹏,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家兵,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齐心集团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 示,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62亿 元。齐心集团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 预告,直到2022年4月25日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齐心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及第5,1.1条的规定。 齐心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钦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齐心集团财务总监黄家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2,1,2条及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一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钦鹏、 财务总监黄家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