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7-31 | 109553.65 | 6569.82 | 19.31 | 133.24 | 0.11 |
2025-07-30 | 108113.91 | 4499.26 | 20.38 | 142.46 | 0.28 |
2025-07-29 | 109281.82 | 4563.98 | 21.56 | 151.35 | 1.22 |
2025-07-28 | 110032.74 | 7517.97 | 20.49 | 143.43 | 0.24 |
2025-07-25 | 107828.36 | 4166.33 | 20.37 | 142.79 | 0.28 |
2025-07-24 | 107741.52 | 5867.50 | 21.73 | 153.20 | 1.93 |
2025-07-23 | 109710.75 | 6614.07 | 23.37 | 162.19 | 0.67 |
2025-07-22 | 108808.61 | 5139.10 | 22.78 | 158.78 | 0.75 |
2025-07-21 | 107809.69 | 4432.04 | 22.04 | 153.62 | 1.16 |
2025-07-18 | 106235.14 | 3557.27 | 22.92 | 160.44 | 2.61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6-30 | 1 | 基金 | 26 | 27821.65 | 4.193 |
2 | 其他 | 1 | 0.87 | 不足0.001 | |
2025-03-31 | 1 | 其他 | 8 | 312073.03 | 47.038 |
2 | 基金 | 21 | 20768.71 | 3.130 | |
3 | 上市公司 | 1 | 12543.47 | 1.891 | |
2024-12-31 | 1 | 其他 | 14 | 304276.62 | 45.863 |
2 | 基金 | 340 | 76544.32 | 11.537 | |
3 | 上市公司 | 1 | 12548.57 | 1.891 | |
2024-09-30 | 1 | 其他 | 10 | 306487.92 | 46.194 |
2 | 基金 | 42 | 48372.36 | 7.291 | |
3 | 上市公司 | 1 | 12812.14 | 1.931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1 | 309109.51 | 46.537 |
2 | 基金 | 372 | 77570.82 | 11.678 | |
3 | 上市公司 | 1 | 12729.95 | 1.91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50625 | 6.86 | 6.89 | -0.44 | 4420.67 | 30325.8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机构专用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50625 | 6.86 | 6.89 | -0.44 | 2396.99 | 16443.35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机构专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50613 | 6.89 | 6.89 | 0 | 46.60 | 321.07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50613 | 6.89 | 6.89 | 0 | 33.00 | 227.37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1210 | 7.49 | 7.49 | 0 | 27.10 | 202.98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31213 | 8.03 | 8.37 | -4.06 | 460.00 | 3693.80 |
买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8-0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上海莱士:关于对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2-2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2-2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峥,陈杰,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上海莱士:关于对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02
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609 号 关于对 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RAAS China Limited,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 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公司) 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RAAS China Limited 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莱士公 司作为上海莱士原持股 5%以上股东,莱士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由 10.42%下降至 3.55%。莱士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首次变动比例达到 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继续通过司法 处置、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上海莱士股份,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期间累计变动比例为 6.87%。 莱士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3 条第一款、第 3.4.1 条第一款、第 3.4.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RAAS China Limited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 日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29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拳贤区金海公路 6055号28幢1层,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RAAS China L.imited,住所:Level 54,Hopewell Centre,183 Queen's Road East,HK,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持有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菜士") 87,033.39万股股份,占上海菜士总股本比例为12.91%,2018年至2021年10月,科瑞天诚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竟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海菜士股份107,127,415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59%,科瑞天誠未在首次减特上述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子以公告。 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持有上海菜 ± 54,815.88万股股份,占上海莱士总股本比例为8.13%,2018年至2021年10月,莱士中国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竟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88,354,133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1%。莱士中国未在首次减特上述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子以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3.1.8集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子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2-22
刘峥,陈杰,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望园路2009号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LEVEL54 HOPEWELL CENTRE183 QUEEN’S ROAD EAST HK; 陈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149,412.93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股票被轮候冻结,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莱士150,557.03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股票被轮候冻结。本次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RAAS CHINA 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莱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1.11.5条的规定。 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RAAS CHINA LIMITED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海莱士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刘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海莱士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董事会秘书刘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