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8-08 | 70340.86 | 19602.55 | 0 | 0 | 0 |
2025-08-07 | 68003.19 | 14187.12 | 0 | 0 | 0 |
2025-08-06 | 66756.42 | 7752.59 | 0 | 0 | 0 |
2025-08-05 | 66653.18 | 11540.82 | 0 | 0 | 0 |
2025-08-04 | 62613.84 | 5909.37 | 0 | 0 | 0 |
2025-08-01 | 61561.24 | 7796.46 | 0 | 0 | 0 |
2025-07-31 | 60231.27 | 5437.79 | 0 | 0 | 0 |
2025-07-30 | 64025.12 | 9154.10 | 0 | 0 | 0 |
2025-07-29 | 67886.82 | 10944.35 | 0 | 0 | 0 |
2025-07-28 | 73868.07 | 13786.60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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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上市公司 | 1 | 18221.08 | 24.045 |
2 | 其他 | 1 | 967.49 | 1.277 | |
3 | QFII | 3 | 633.54 | 0.836 | |
2024-12-31 | 1 | 上市公司 | 1 | 18221.08 | 24.045 |
2 | 其他 | 1 | 1845.38 | 2.435 | |
3 | 基金 | 43 | 406.94 | 0.537 | |
2024-09-30 | 1 | 上市公司 | 1 | 18221.08 | 24.015 |
2 | 其他 | 2 | 1793.17 | 2.363 | |
2024-06-30 | 1 | 上市公司 | 1 | 18221.08 | 24.015 |
2 | 其他 | 2 | 1429.23 | 1.884 | |
3 | 基金 | 20 | 222.99 | 0.294 | |
2024-03-31 | 1 | 上市公司 | 2 | 18491.89 | 25.074 |
2 | 其他 | 2 | 542.25 | 0.73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50807 | 12.65 | 12.91 | -2.01 | 51.00 | 645.15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 |||||
20250807 | 12.65 | 12.91 | -2.01 | 79.00 | 999.35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 |||||
20250120 | 7.08 | 7.65 | -7.45 | 104.65 | 740.92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 |||||
20250117 | 6.86 | 7.53 | -8.90 | 50.39 | 345.68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 |||||
20231124 | 6.81 | 6.67 | 2.10 | 88.10 | 599.96 |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定州兴定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20231120 | 6.79 | 6.80 | -0.15 | 868.90 | 5899.83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20231120 | 6.79 | 6.80 | -0.15 | 297.50 | 2020.03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20231120 | 6.80 | 6.80 | 0 | 1015.47 | 6905.20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新阳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12-3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高海华 |
公告日期 | 2024-06-14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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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发文单位 | 深圳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德云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31
高海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63号 当事人:高海华,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海华操纵“摩恩电气”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海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高海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海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海华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高海华控制使用5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组织多个账户同时下单,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虚假申报、对倒等方式交易“摩恩电气”“盾安环境”“环球印务”“闽东电力”“闽东电力”“豫能控股”“东方锆业”“章源钨业”“征和工业”“双飞股份”“天迈科技”“华骐环保”“晋控电力”“因赛集团”等22只次股票,违法所得共计128,391,009.4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账户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高海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高海华提出没有主观故意、应扣除部分违法所得、没有罚款支付能力、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处罚过重等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我会对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126,056,292.79元,并处以252,112,585.58元的罚款。 二、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334,716.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合计没收高海华违法所得128,391,009.43元,并处以274,112,585.58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高海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海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6-14
刘德云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6-14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刘德云: 经查明,你作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一款、第3.4.13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14日 (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6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