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5-10-30 | 151067.43 | 7277.50 | 38.58 | 193.67 | 0.03 | 
| 2025-10-29 | 156461.43 | 9354.84 | 38.55 | 198.92 | 0.02 | 
| 2025-10-28 | 161354.22 | 15590.97 | 38.53 | 197.66 | 0.03 | 
| 2025-10-27 | 160978.85 | 22108.49 | 38.51 | 199.10 | 12.00 | 
| 2025-10-24 | 155672.51 | 11245.06 | 26.58 | 132.10 | 0.59 | 
| 2025-10-23 | 157126.48 | 8214.26 | 26.12 | 127.99 | 0.05 | 
| 2025-10-22 | 159755.05 | 7112.69 | 26.26 | 129.20 | 0.02 | 
| 2025-10-21 | 159166.57 | 10112.36 | 26.74 | 132.63 | 0 | 
| 2025-10-20 | 160854.05 | 11079.28 | 26.86 | 132.42 | 0.04 | 
| 2025-10-17 | 159645.56 | 11389.81 | 39.03 | 188.91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09-30 | 1 | 其他 | 3 | 14741.50 | 2.520 | 
| 2 | 基金 | 8 | 5698.03 | 0.974 | |
| 2025-06-30 | 1 | 其他 | 3 | 14536.13 | 2.485 | 
| 2 | 基金 | 85 | 13014.92 | 2.225 | |
| 3 | QFII | 1 | 3431.87 | 0.587 | |
| 2025-03-31 | 1 | 其他 | 3 | 15953.32 | 2.727 | 
| 2 | 基金 | 7 | 5891.92 | 1.007 | |
| 2024-12-31 | 1 | 其他 | 4 | 23362.75 | 3.994 | 
| 2 | 基金 | 44 | 13129.55 | 2.244 | |
| 3 | QFII | 1 | 1968.98 | 0.337 | |
| 4 | 上市公司 | 1 | 1162.08 | 0.199 | |
| 2024-09-30 | 1 | 其他 | 3 | 19412.69 | 3.318 | 
| 2 | 基金 | 1 | 4687.61 | 0.80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40604 | 1.67 | 1.67 | 0 | 1360.81 | 2272.55 |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 20240531 | 1.76 | 1.76 | 0 | 2372.19 | 4175.05 |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 20240430 | 1.86 | 2.00 | -7.00 | 47.28 | 87.94 |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林街证券营业部 | |||||
| 20230424 | 2.22 | 2.22 | 0 | 170.00 | 377.40 |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
| 20230316 | 1.94 | 2.16 | -10.19 | 40.00 | 77.60 | 
|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 20230302 | 2.25 | 2.25 | 0 | 5918.00 | 13315.50 |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东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4-05-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王相荣、王壮利) |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处罚对象 | 王壮利,王相荣 | ||||
| 公告日期 | 2024-05-1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利欧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 处罚对象 | 王壮利,王相荣 | ||||
| 公告日期 | 2024-05-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利欧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 处罚对象 | 王壮利,王相荣 | ||||
| 公告日期 | 2021-12-1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关于对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
| 公告日期 | 2020-06-0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关于对徐先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徐先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王相荣、王壮利)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7
王壮利,王相荣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王相荣、王壮利) 当事人:王相荣,男,1972年2月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岭市。 王壮利,男,1974年7月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岭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相荣、王壮利短线交易利欧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相荣任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董事长,2009年8月8日至今,兼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壮利任利欧股份董事,2011年5月30日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颜某云系王相荣、王壮利母亲。颜某云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4日累计买入利欧股份484,200股,成交金额1,237,160元;于5月30日卖出利欧股份484,200股,成交金额1,113,660元,存在将持有的利欧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相荣作为利欧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壮利作为利欧股份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相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王壮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5月14日
利欧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5-16
王壮利,王相荣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公告编号:2024-036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董事长兼总
经理王相荣先生、副董事长王壮利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3号),因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5月6日,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
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5月15日,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1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王相荣,男,1972年2月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岭市******
    王壮利,男,1974年7月出生,住所:浙江省温岭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王相荣、王壮利短线交易利欧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第 1 页共 3 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相荣任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
司)董事长,2009年8月8日至今,兼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壮利任
利欧股份董事,2011年5月30日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颜某云系王相荣、王壮利母
亲。颜某云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4日累计买入利欧股份484,200股,
成交金额1,237,160元;于5月30日卖出利欧股份484,200股,成交金额1,113,660元,存
在将持有的利欧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
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
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相荣作为利欧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壮利作为利欧股份董事,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相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王壮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主体为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个人,与公司无
关,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
                                    第 2 页共 3 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第 3 页共 3 页
					利欧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5-07
王壮利,王相荣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公告编号:2024-035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董事长兼总
经理王相荣先生、副董事长王壮利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4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3号),因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5月6日,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
1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王相荣、王壮利先生:
    王相荣、王壮利涉嫌短线交易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相荣任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
司)董事长,2009年8月8日至今,兼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4月27日至今,王壮利任
利欧股份董事,2011年5月30日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颜素云系王相荣、王壮利母
亲。颜素云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4日累计买入利欧股份484,200股,
                                 第 1 页共 3 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1,237,160元;于5月30日卖出利欧股份484,200股,成交金额1,113,660元,存
在将持有的利欧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
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
水等证据证明。
    王相荣作为利欧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壮利作为利欧股份董事,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王相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壮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立案及拟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主体为王相荣先生和王壮利先生个人,与公
司无关,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
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 2 页共 3 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第 3 页共 3 页
					关于对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17
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关于对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佳亮,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方;徐晓峰,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方;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1007室-2,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方。 经查明,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迹象信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12月7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持有的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趣广告")100%服权,交易金额7.54亿元。根据《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佳亮、徐晚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徐住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承诺智趣广告2016年、2017年、2018年应实现的年度经审核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800万元、7,540万元、9,802万元。若智趣广告未完成业绩承诺,利欧股份有权要求徐佳亮、徐晚峰、连象信息进行补偿。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智趣广告2016年至2018年实现的审核税后净利润为3,223.96万元、3,.668.95万元、 770.15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利欧股份要求徐住亮、徐晓峰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徐佳亮、徐晓峰以取份及现金进行部分业绩补偿后,仍剩余4.03亿元未补偿。因徐佳亮、徐晚峰未履行剩余补偿义务,利欧股份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裁决,连象信息应向利歌股份补偿2.21亿元。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均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徐住亮、徐晓峰、迹象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追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則(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2-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徐佳亮、徐晓峰、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佳亮、徐晓峰、连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对徐先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05
徐先明
关于对徐先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先明,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徐先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因被动减持及公司可 转债转股持股比例低于 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徐先明作为 利欧股份原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利欧股份 8,817.93 万股 股票,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 1.32%,减持金额约为 2.46 亿元,股 份来源为认购利欧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且徐先明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对减持 计划进行预披露。 徐先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和 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决定对徐先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先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