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6-18 | 17063.67 | 2666.63 | 6.94 | 34.14 | 0.47 |
2025-06-17 | 15981.70 | 2302.68 | 6.47 | 32.09 | 0.37 |
2025-06-16 | 15211.00 | 1268.97 | 6.14 | 29.66 | 0.47 |
2025-06-13 | 14718.84 | 776.40 | 5.67 | 26.48 | 3.21 |
2025-06-12 | 14673.96 | 412.62 | 2.73 | 12.72 | 0.02 |
2025-06-11 | 14582.15 | 345.28 | 2.74 | 12.96 | 2.66 |
2025-06-10 | 14886.84 | 660.13 | 0.08 | 0.38 | 0.06 |
2025-06-09 | 14635.03 | 333.10 | 0.02 | 0.10 | 0 |
2025-06-06 | 14610.65 | 97.58 | 0.02 | 0.09 | 0 |
2025-06-05 | 15413.98 | 523.09 | 0.02 | 0.09 | 0.01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其他 | 10 | 103231.06 | 65.836 |
2024-12-31 | 1 | 其他 | 10 | 103066.49 | 65.731 |
2 | 基金 | 15 | 151.09 | 0.096 | |
2024-09-30 | 1 | 其他 | 10 | 103066.49 | 65.731 |
2024-06-30 | 1 | 其他 | 10 | 102569.46 | 65.414 |
2 | 基金 | 13 | 83.87 | 0.053 | |
2024-03-31 | 1 | 其他 | 10 | 101764.30 | 64.90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0621 | 4.90 | 5.30 | -7.55 | 82.03 | 401.95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614 | 5.78 | 5.84 | -1.03 | 1000.00 | 5780.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922 | 8.50 | 8.67 | -1.96 | 1413.45 | 12014.3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20210917 | 7.72 | 7.88 | -2.03 | 750.00 | 5790.00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20210917 | 7.72 | 7.88 | -2.03 | 750.00 | 5790.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20150128 | 8.57 | 8.88 | -3.49 | 450.00 | 3856.50 |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证券营业部 | |||||
20150128 | 8.57 | 8.88 | -3.49 | 550.00 | 4713.5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1-0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8-1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8-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1-0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 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0-06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泸州市 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20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2020 年 7 月 7 日至 8 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 现公司合成车间氨加热器 142C(介质为甲醇、氨)的安全阀放空口为就地排放,执法人 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 2021 号),责令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前整改完毕。2020 年 12 月 11 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该整 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 整改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泸市应急现记〔2020〕支 202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 2021 号)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及《整改复查意见书》(泸 市应急复查〔2020〕支 2021 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 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罚 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申 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没有任何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整改。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 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 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 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 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未按期完成 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整改申请,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 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20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08-18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20-03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收到泸州市应 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 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及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32)。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 应急罚〔2020〕0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1.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公司 350 立 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 2.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 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泸市应急现检记〔2020〕支 2023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 2023 号)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 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 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 政处罚。 2.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 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 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 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 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 司做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申 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于 8 月 13 日完成了违法行为所涉装置的整改。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 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 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 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 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 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31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8 日
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08-17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20-03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收到泸州市应 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 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1.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公司 350 立 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 2.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 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泸市应急现检记〔2020〕支 2023 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 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 2023 号)及现场调查取证照片。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拟处罚结果 1.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 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 40 号) 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 全监督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 处罚。 2.根据相关证据,判定“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 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 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 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 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对公司上 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给予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放弃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2.公司于检查当日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于 8 月 13 日完成了违法行为所涉装置的整改。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 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 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经自查,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不构成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不存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 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情形;不存在因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被认为公司股票应该终止上市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涉及 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 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区作 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