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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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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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 1 | 其他 | 4 | 12748.14 | 30.745 |
2 | 上市公司 | 1 | 370.00 | 0.892 | |
3 | 基金 | 1 | 4.49 | 0.011 | |
2024-12-31 | 1 | 其他 | 4 | 12748.14 | 30.745 |
2 | 上市公司 | 1 | 370.00 | 0.892 | |
3 | 基金 | 22 | 59.94 | 0.145 | |
2024-09-30 | 1 | 其他 | 5 | 13865.22 | 33.405 |
2 | 上市公司 | 1 | 370.00 | 0.891 | |
3 | QFII | 1 | 272.84 | 0.657 | |
2024-06-30 | 1 | 其他 | 5 | 14165.22 | 34.128 |
2 | 上市公司 | 1 | 370.00 | 0.891 | |
3 | 基金 | 17 | 63.72 | 0.154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14165.22 | 34.128 |
2 | 上市公司 | 1 | 370.00 | 0.891 | |
3 | 基金 | 1 | 31.46 | 0.07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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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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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8.23 | 8.23 | 0 | 355.65 | 2927.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420 | 7.48 | 7.48 | 0 | 415.60 | 3108.69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0311 | 4.17 | 4.28 | -2.57 | 60.00 | 250.2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20210310 | 4.23 | 4.34 | -2.53 | 60.00 | 253.8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20210309 | 4.28 | 4.39 | -2.51 | 66.58 | 284.98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20210308 | 4.33 | 4.44 | -2.48 | 70.00 | 303.1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8-08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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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兴商业: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3-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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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兴商业: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
中兴商业: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08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719 号 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 1 号,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4 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 示,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期间,大商集团一 致行动人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中兴 商业股份 859.93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3.08%; 2019 年 4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期间,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 485.48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1.74%; 2022 年 12 月 30 日,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 份 1,999.00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4.81%。本次权益变动前, 大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20%;变动后,大商集团及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 13.85%,变动比例达 6.15%,大 商集团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 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大商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商集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8 日
中兴商业: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03-14
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20-2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 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 辽 04 执字第 30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抚顺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苏宁”,原 名称为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广 场公司”)。 2008 年 1 月 1 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署《租赁合同》, 承租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四号物业的负一层至六层部分,租赁期限自 2007 年至 2017 年。2011 年,原告抚顺苏宁从时代广场公司购买了新 抚区西一路四号楼 11 号、13 号、2 至 6 层(即地上 1-6 层,不包括 负一层),并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 年 6 月 5 日,抚顺苏宁以 2011 年 6 月 21 日至租赁合同解 除之日的租金以及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 6%计算的利息损失,共计 1 19,534.25 万元;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支付租赁房产之日 止的占用费;请求确认 2008 年 1 月 1 日《租赁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解除,合计诉讼金额 24,082.12 万元为由将抚顺中兴诉至抚顺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抚顺中兴给付租金本金 18,953,262.08 元 及利息等。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抚顺苏宁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 (2016)辽民终 80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抚中民初字第 00119 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 民法院重审。 2018 年 5 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 (2017)辽 04 民初字 127 号判决:1.抚顺苏宁与抚顺中兴之间的《租 赁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解除;2.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 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间的租金,合计 18,953,262.08 元;3.抚顺 中兴给付抚顺苏宁欠付租金的利息。判决下达后,抚顺中兴不服,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 民终 847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5,519.57 元由抚顺中兴承担。 2020 年 3 月 4 日,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辽 04 执 308 号】等法律文书。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2016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2018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20 日、 2020 年 3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 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6-14)、《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46)、《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8-37)、《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9-60)、《关于子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ZXSY2020-16)。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2 条、244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抚支行 账户内余额 1,871,000 元至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抚支行 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 2020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 日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 未决诉讼事项共计 1 起,涉及金额 40.7 万元。 2.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预计不会 对公司 2020 年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3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 04 执 字第 308 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1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