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2 16341.24 24.017
2024-12-31 1 其他 4 18370.46 26.999
2024-09-30 1 其他 4 18370.46 26.999
2024-06-30 1 其他 4 18370.46 26.999
2024-03-31 1 其他 4 18370.46 26.9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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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30 1.37 1.39 -1.44 50.00 68.5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3 1.28 1.30 -1.54 50.00 64.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3 1.28 1.30 -1.54 50.00 64.0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3 1.28 1.30 -1.54 50.00 64.0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3 1.28 1.30 -1.54 50.00 64.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2 1.27 1.30 -2.31 50.00 63.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2 1.27 1.30 -2.31 50.00 63.5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2 1.27 1.30 -2.31 50.00 63.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2 1.27 1.30 -2.31 50.00 63.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鸿: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鸿: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鸿: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鸿:深证上【2022】809号-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玉祥,王议农,许宏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鸿: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告([2021]冀07执228号)
发文单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ST金鸿: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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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25

处罚对象:

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
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执行依据文号案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华东公司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1日  (2024)鲁09民终435号  (2024)鲁09执1217号一、被告马志君对(2020)鲁09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泰安市泰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的范围内,对(2020)鲁09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泰安市泰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已偿付约98万元。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其他情况
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上
述失信执行案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
第1页
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4 日
第2页

ST金鸿: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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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3-21

处罚对象: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公告编号:2024-01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执行依据文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案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
                                               号行为具体情形
                                                                  一、确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
                                                                  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
                                                                  合同》《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提前到期,二、被告中油
                                                                  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牛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 68195901.43 元及利息(含罚息、复
                                                                  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不含当日)的利息
                                                                  为 1194769.94 元;自 2023 年 7 月 17 日(含当日)
                                                                  起,罚息以本金 68195901.43 元为基数,复利
金鸿控股集河北省石家                   (2023)冀     (2023)冀以 44000 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6.37%计付
                          2023 年 11 月违反财产报告
团股份有限庄市桥西区                   0104 民初    0104 执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
                          8日制度
公司人民法院                     9907 号      13398 号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律师费 80000
                                                                  元四、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
                                                                  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鸿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
                                                                  偿,五、驳回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474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中油金鸿华
                                             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二、其他情况
    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上
述失信执行案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

ST金鸿: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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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3

处罚对象: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669 证券简称: ST 金鸿公告编号: 2023-06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子公司及其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
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立案时间
执行依据文
号
案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
失信被执行人
行为具体情形
金鸿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新能
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中
油金鸿天然
气输送有限
公司
上海市黄浦
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7 月
28 日
(2018)沪
0101 民初
17702 号
(2018)沪
0101 民初
17702 号,
(2020)沪
0101 执
3794 号,
(2023)沪
0101 执恢
2732 号
一、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中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50 万元
二、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期偿
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第一期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 300 万元,并支付逾期
利息 (以剩余全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支
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第二期应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 200 万元,并支
付逾期利息 (以剩余全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9.5%标准,自实际支付完毕第一期本息之
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第三期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全额本金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实际支付完毕
第二期本息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
还本金之日止 );
三、若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二款约定的任何一项
付款义务,原告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有权要求就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未履行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有履行能力而
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
义务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其中复利计算方式为: 以
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
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违约金计算力式为: 以剩余本金及利息之和为
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若“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被
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剩余
债务立即到期,原告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未履行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其中复利计算方式为:
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
准,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以剩余本金及利息之
和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案件
受理 84,964 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 42482 元
(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财
产保全担保费 23,548 元、律师费 80,000 元,
共计 151,030 元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应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
六、第三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新
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金鸿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至五
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
中泰证券同意其对公司享有的 55%的原债务本金之债务偿还日期展期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具体按以下四期偿还剩余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一期: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公司向中泰证券偿还剩余债券本金的 20%及该等本
金相应利息。公司已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了本息共计: 1862.91 万元(其中:
15 金鸿债: 840.22 万元、 16 中票: 1022.69 万元)。
第二期:2022 年 3 月 28 日前, 公司向中泰证券偿还剩余债券本金的 20%及该等
本金相应利息。公司已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了本息共计: 1916.60 万元(其中:
15 金鸿债: 864.02 万元、 16 中票: 1052.58 万元)第三期:2023 年 3 月 28 日前, 公司向中泰证券偿还剩余债券本金的 20%及该等
本金相应利息。公司已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了本息共计: 1992.72 万元(其中:
15 金鸿债: 897.76 万元、 16 中票: 1094.96 万元) .
截至目前,公司对中泰证券相关债务已按照约定偿还,未产生逾期的情况。
因公司未能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偿还除中泰证券外的其他债权人债务,导致
触及了和解协议中: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后新发生未按约偿还 15 金鸿债或 16 中油
金鸿 MTNOO1 任何债务的, 中泰证券有权申请恢复与公司之间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的强制执行程序。 故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
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二、其他情况
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

ST金鸿:深证上【2022】809号-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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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17

处罚对象:

刘玉祥,王议农,许宏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09号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王议农,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玉样,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宏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鸿”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造规行为:ST金鸿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0,668,238.07元,去年同期为16,518,897.25元,下降-4,099.47%。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ST金鸿的上述行为造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
ST金鸿董事长王议农、总经理刘玉祥、财务总监许宏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议农、总经理刘玉样、财务总监许宏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17日

ST金鸿: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告([2021]冀07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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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1-13

处罚对象: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执行依据文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立案时间                         案号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
                                              号                                                                  行为具体情形
                                                                   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贷款本金 191 961 453.03 元、逾期
                                                                   罚息(分以下两个时间段合并计算:第一段为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的罚息 26 798 671.56
                                                                   元;第二段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 191 961 453.03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8.55%计算)、律师费 140
                                                                   000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二、金鸿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
                                                                   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恒丰银         有履行能力而
金鸿控股集   北京市第四                                (2021)京
                          2021 年 6 月   (2020)京 04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拒不履行生效
团股份有限   中级人民法                                04 执 289
                          7日            民初 673 号               证责任,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法律文书确定
公司         院                                        号
                                                                   责任后可以向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         义务
                                                                   司追偿; 三、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受理费 1 105 761 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负担 5761 元(已交纳),由中
                                                                   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 100 000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的情况
         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立案时间                   案号              执行标的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冀 07 执 228 号   98766014 元
限公司
    三、其他情况
    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暂时无法判断对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的影响。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