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6-03-31 | 136256.01 | 1157.44 | 2.09 | 51.87 | 0 |
| 2026-03-30 | 138023.04 | 1258.26 | 2.32 | 57.47 | 0 |
| 2026-03-27 | 139484.87 | 995.86 | 2.38 | 59.33 | 0.07 |
| 2026-03-26 | 140846.73 | 1600.12 | 2.42 | 60.45 | 0.04 |
| 2026-03-25 | 140859.66 | 2035.86 | 2.58 | 64.65 | 1.07 |
| 2026-03-24 | 140781.51 | 2692.27 | 1.57 | 38.81 | 0.09 |
| 2026-03-23 | 139469.75 | 2894.09 | 1.55 | 37.62 | 0.08 |
| 2026-03-20 | 141271.46 | 4894.60 | 2.37 | 61.38 | 0.88 |
| 2026-03-19 | 141795.24 | 2567.09 | 2.26 | 61.61 | 0.03 |
| 2026-03-18 | 141779.68 | 2677.61 | 3.15 | 88.26 | 0.1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12-31 | 1 | 基金 | 83 | 3567.93 | 4.952 |
| 2025-09-30 | 1 | 其他 | 3 | 2537.85 | 3.522 |
| 2 | 基金 | 14 | 2208.04 | 3.064 | |
| 2025-06-30 | 1 | 基金 | 131 | 4857.54 | 6.742 |
| 2 | 其他 | 3 | 2225.41 | 3.089 | |
| 2025-03-31 | 1 | 基金 | 17 | 3185.31 | 4.421 |
| 2 | 其他 | 3 | 2270.91 | 3.152 | |
| 2024-12-31 | 1 | 基金 | 91 | 4572.92 | 6.347 |
| 2 | 其他 | 3 | 2085.38 | 2.89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51027 | 25.01 | 27.80 | -10.04 | 36.41 | 910.54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基金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基金大厦证券营业部 | |||||
| 20240402 | 21.40 | 23.84 | -10.23 | 14.76 | 315.86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四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30407 | 82.45 | 75.15 | 9.71 | 43.00 | 3545.35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30330 | 86.33 | 83.31 | 3.63 | 20.00 | 1726.6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30314 | 73.50 | 81.52 | -9.84 | 10.00 | 735.0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30308 | 72.00 | 79.29 | -9.19 | 9.00 | 648.0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5-09-1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国联股份: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刘泉,田涛,钱晓钧,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告日期 | 2023-08-08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国联股份: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泉,潘勇,田涛,钱晓钧 | ||||
| 公告日期 | 2022-08-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轮投资、周建平) |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处罚对象 | 周建平,南通金轮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国联股份: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6
刘泉,田涛,钱晓钧,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81 号 ──────────────────────── 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联 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613; 刘泉,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钱晓钧,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田涛,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 数据更正的补充公告》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报告中对 2024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进行了调整更 正,现予以补充公告。本次补充公告内容涉及调整公司 2024 年 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 本,并对应更正 2024 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 度、2024 年第三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634,916,377.77 元、 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 目金额的 16.21% 、 13.50% 、 14.38% ; 分别调减营业成本 2,634,916,377.77 元、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 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6.86%、14.11%、15.03%。 (二)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 司发出《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第2页 要求公司于收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披露对《信息披露监管工 作函》的回复,但公司 3 次延期回复,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仅回 复部分问题,迟至 2025 年 7 月 26 日才补充披露回复其他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披 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之部分回复 的公告》显示,2024 年度,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募投项目具 体支出方向的理解存在偏差,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基 于 AI 的大数据生产分析系统研发项目”未紧密关联的钠离子电 池产线建设支出的情形,该部分支出共计 490 万元。公司已将全 部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 额巨大,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上述 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5.2.11 条、 第7.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第3页 规范运作》第 6.3.2 条、第 6.3.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刘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钱晓钧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 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4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钱晓钧、田 涛回复无异议,时任董事长刘泉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为:一 是不直接负责具体业务及会计准则适用问题,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士,专业判断能力有限,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在财务编制及审 计过程中就收入确认原则问题与相关人员反复探讨,且本次更正 不涉及净利润指标,对市场影响不显著;二是公司推迟回函时间 系基于审慎核查原则进一步核查相关数据以确保回函准确、完整, 其多次督促公司;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系部分管理人员对募 投项目具体支出方向理解存在偏差,其已及时督促公司核实、披 露相关情况,归还募集资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第4页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涉及营 业收入等重要会计科目,且更正金额比例较大,违规事实清楚, 刘泉所称违规无显著影响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刘泉作为公司董事 长,理应保证公司重要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负责 具体业务、无财务专业知识等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二,公司多次延期回复监管工作函且未按要求回复,已经 明显超出核查回复的合理期限,刘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回函事 项采取实质有效的履职措施,对其所称已多次督促的异议理由不 予采纳。 第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违规事实清楚,刘泉作为时 任董事长未能保障公司募集管理使用规范,本次纪律处分已经综 合考虑其督促核查披露、归还募集资金等情况,但不足以减免其 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泉、 时任总经理钱晓钧、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第5页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11 日 第6页
国联股份: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08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泉,潘勇,田涛,钱晓钧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90 号 ──────────────────────── 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国联 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3613; 刘泉,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 钱晓钧,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2- 时任总经理; 田涛,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潘勇,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兼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联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前三季度业绩更正公告 称,公司将部分自营交易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会计差错更正 后,调减 2022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50.84 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 入的 72.06%;调减 2022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 119.32 亿元,占更正 后营业收入的 74.75%;调减2022年三季度营业收入210.42亿元, 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83.35%。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发出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披露前期会计处理是 否构成重大会计差错。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及《关于 2020 年至 2021 年 有关财务数据更正公告》,公告显示,由于难以完整取得或拥有-3- 除客户签收单以外的其他与相关交易商品控制权的直接依据,公 司将总额法改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对 2020 年、 2021 年年度 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后,调减 2021 年营业收入 97.39 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35.43%;调减 2020 年营业收入 23.40 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15.79%。 另经查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晚间,有媒体发布报道质疑公 司涉嫌利用融资性贸易助推业绩。本所于次日发出问询函,要求 公司核实媒体报道所述事项是否属实,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问询回复称,公 司对媒体报道所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实,确认前述事项均不属 实,前期相关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 (二)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 计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265,000.00 万元至 7,340,000.00 万 元,同比增长 95.14%至 97.15%;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 112,000.00 万元 至 113,500.00 万元,同比增长 93.63%至 96.23%。业绩增长的主 要原因是公司网上商品交易收入增长所致。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更正公告和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实际实现营业收入为 4,026,897 万元,实 现归母净利润 112,579 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 在披露 2022 年业绩预告时,尚未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随着年-4- 度审计工作的深入,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公司对部分营业收入 进行了净额法调整,该调整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出现偏差及更正情 况。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涉及调整金额占比 较大、绝对值金额巨大,且在本所多次问询、督促核实的情况下, 仍未能及时审慎评估确认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公司长 达三年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 权,情节严重。同时,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营业收入的差 异幅度为 44.57%,绝对差异金额高达 323.81 亿元。公司上述行 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 第 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泉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钱晓钧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作为 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潘勇作-5- 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10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全体责任人提出异议称: 一是收入调 整系公司采用更严格的收入确认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多 期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原因均为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 调整为净额法所致,此项调整并非错用会计准则,而是公司选取 了更为严格和审慎的标准。二是收入调整及业绩预告更正并不涉 及净利润等关键指标,对资本市场影响不大。三是业绩预告时尚 未调整收入确认方式,导致业绩预告不准确。后经与注册会计师 沟通,开始采用净额法确认部分交易收入,由此导致业绩预告披 露不准确问题。因审计工作量较大,最终确认收入较晚,导致业 绩预告更正较晚。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泉还提出,其不具体负责相关业 务及会计准则采用,且并非财务专业背景,在会计准则相关问题 上缺乏专业评判能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潘勇还提出, 其于 2021 年 9 月正式任职,仅对 2022 年年报预告及年报工作负 有直接相关责任,并非财务专业背景,系基于听从审计和会计的-6- 专业判断来行使信披职能,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存在主观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公司应当 准确、充分、谨慎判断交易业务的商业实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 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 公司未能对部分营业收入的确认问题采取合理审慎的会计处理, 在本所于 2022 年末问询督促公司核实前期营业收入相关信息披 露准确性的情况下,公司仍回复称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随后公司于 2022 年年报披露后追溯调整相关业务收入的确 认方法,短期内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第三季度的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涉及调整金额巨大,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公司及责任人所 称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公司应当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 告业绩的准确性,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绝对差异金额高达 323.81 亿元,金额特别 巨大,且在前期业绩预告中也未作出任何相关风险提示,业绩预 告更正不及时,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责任人所称系因与审计师 沟通后更改收入确认方式、审计工作量大导致预告更正较晚等不 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7- 第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泉和时任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经理潘勇,作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刘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潘勇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责任人, 在外界媒体对公司营业收入高度关注、本所问询督促公司核实媒 体报道所述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准确性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予以充分关注,督促公司审慎采取适当的会计处 理方式,刘泉所称不属于职责范围、非财务背景等不能作为减免 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潘勇在具体职 责承担上,不是对财务会计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予以 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刘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钱晓钧、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予 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潘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轮投资、周建平)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24
周建平,南通金轮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轮投资、周建平) 〔2022〕45号 当事人:南通金轮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投资),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周建平,男,1959年9月出生,时任金轮投资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建平、金轮投资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轮投资、周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月11日,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国联股份”590,000股,成交金额为69,106,700元。 2021年1月15日,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国联股份”211,000股,成交金额为23,150,920元。 2021年1月20日,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证券账户卖出“国联股份”164,400股,金额25,848,995元,余636,600股。 综上,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我会调查日)期间,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的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股份”,累计买入801,000股,买入金额92,257,620元,累计卖出164,400股,卖出金额25,848,99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相关协议、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轮投资、周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南通金轮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周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