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5-05-30 | 28336.90 | 2492.49 | 8.58 | 719.01 | 0.10 |
2025-05-29 | 28468.53 | 1400.46 | 8.49 | 707.48 | 0.33 |
2025-05-28 | 28576.76 | 1569.57 | 8.29 | 694.21 | 0.24 |
2025-05-27 | 29194.30 | 1816.83 | 8.25 | 700.02 | 0.13 |
2025-05-26 | 29446.51 | 3379.79 | 8.48 | 715.38 | 0.20 |
2025-05-23 | 30218.85 | 2826.70 | 8.82 | 739.65 | 0.24 |
2025-05-22 | 29212.14 | 2948.33 | 8.88 | 742.55 | 0.09 |
2025-05-21 | 31814.04 | 801.66 | 9.20 | 743.55 | 1.47 |
2025-05-20 | 32030.06 | 1945.85 | 7.89 | 636.89 | 0.28 |
2025-05-19 | 32325.79 | 2605.68 | 7.63 | 617.20 | 0.5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其他 | 4 | 9368.38 | 31.942 |
2 | 基金 | 63 | 2982.43 | 10.169 | |
3 | 社保 | 4 | 2114.86 | 7.211 | |
2024-12-31 | 1 | 其他 | 20 | 10215.03 | 34.829 |
2 | 基金 | 424 | 5626.53 | 19.184 | |
3 | 社保 | 3 | 1554.55 | 5.300 | |
2024-09-30 | 1 | 其他 | 8 | 10241.42 | 34.919 |
2 | 基金 | 77 | 3419.24 | 11.658 | |
3 | 社保 | 2 | 997.47 | 3.401 | |
2024-06-30 | 1 | 其他 | 19 | 10149.42 | 34.605 |
2 | 基金 | 410 | 4883.29 | 16.650 | |
3 | 社保 | 3 | 1074.59 | 3.664 | |
2024-03-31 | 1 | 其他 | 7 | 10960.77 | 37.371 |
2 | 基金 | 58 | 2067.64 | 7.050 | |
3 | 社保 | 2 | 558.53 | 1.90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50411 | 77.79 | 77.79 | 0 | 2.60 | 202.25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41023 | 88.46 | 88.46 | 0 | 2.38 | 210.53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40910 | 70.91 | 70.91 | 0 | 3.42 | 242.51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819 | 75.20 | 75.20 | 0 | 10.62 | 798.62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40625 | 65.52 | 73.23 | -10.53 | 89.15 | 5841.11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510 | 95.69 | 95.69 | 0 | 3.12 | 298.55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12-0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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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安井食品: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鸣鸣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鸣鸣 |
公告日期 | 2020-12-0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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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安井食品: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黄建联,黄清松 |
安井食品: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鸣鸣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06
刘鸣鸣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54 号 ─────────────── 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刘鸣鸣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鸣鸣,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 违规事实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刘鸣鸣持有公司股份 27,314,5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4%。此后,刘鸣鸣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股份,且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其持 -2- 股数量和比例减少。截至 2020 年 7 月 2 日,刘鸣鸣所持公司股 份的变动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标准(主动减持部分占总股本的 4.129%,被动稀释 部分占总股本的 0.901%)。但刘鸣鸣未及时停止减持公司股份并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变动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 (主动减持部分占总股本的 1.06%,被动稀释部分占总股本的 0.22%)。 2021 年 7 月 3 日,刘鸣鸣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其持股比例减少 6.31%, 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作为公司股东, 刘鸣鸣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 至减持累计达到 6.31%时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违规减 持比例达 1.31%。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 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股东刘鸣鸣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仅略超过 5%,不属于情节严重,未达 到公开谴责的标准。减持股份相关规定中的定义和范围未包括被 动稀释而减少股份的部分。虽然其在 2020 年 7 月 2 日所持股份 -3- 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03%,但此时主动减持股份比例未到 5%,实 际上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才累计达到 5.0813%,到 2020 年 12 月 11 日最后一次减持时全部减持比例合计 5.1902%, 即在超出 5% 后仅主动减持 3 笔合计 0.1089%。 减持股份是长达 3 年累计平稳 减持的结果,未对市场造成实际不利影响。 2.存在多种从轻、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的情形。 一是持股比 例从上市时的 12.64%降低至 6.34%,相当部分是由于被动稀释影 响,按法规规定和过往案例应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交易所以 往类似案例也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是已将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持续对外披露,除遗漏 5%的变动公告外,履行减持计划、进展 及结果公告、减持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故意隐瞒持股变动信息获利,也没有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未对市场造成实际不利影响。 三是意识到违规行为后, 已积极主 动通过上市公司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积极采取适当的补救 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未掩饰、隐瞒。 四是公司总股本持续 变动,计算情况复杂,减持股份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有 其特殊性,发生减持信息披露违规并非其主观故意。 3.刘鸣鸣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公开谴责后为确 保公司再融资的推进,则无法继续任职,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发展及个人职业生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刘鸣鸣所持股份涉及权益 -4- 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股份达到 5% 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 5%的,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 卖该公司股票。 刘鸣鸣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因主动减持、被动稀 释等减少的股份比例达 5.03%,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停止买卖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遵守前述规定,此后所持股份继续减 少, 主动减持比例达 1.06%。 直至持股比例减少达 6.31%, 刘鸣 鸣才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事实清 楚。 规则不包含被动稀释情形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3 年累计减 持等、无主观故意等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同时,对 于刘鸣鸣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 存在 可转债转股和实施股权激励等导致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 已酌 情予以考虑。 2.刘鸣鸣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 6.31%(主动减持的股份比例 为 5.189%,被动稀释的股份比例为 1.121%)。 经本所核查确认, 同类案例均为与本案事实不同或情节存在差异的案例。 刘鸣鸣采 取的补充披露、加强学习等补救措施为其应尽义务。 纪律处分结 果将对公司、个人造成影响的异议理由与本案违规事实的认定无 关,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3.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兼时任董事长, 刘鸣鸣减 持股份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并披露减持的进展、 结果等公告。已将持股比例变动对外披露等系其本应履行的披露 -5- 义务,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 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鸣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安井食品: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9
黄建联,黄清松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11 号 ─────────────── 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联,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清松,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 2020 年 6 月 16 日,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 有 4,686,905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 时任副总经 理黄建联持有 4,570,15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 2- 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 公告中明确载明, 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84%。 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7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0 万股、 18.9 万股,减持金 额分别为 2,381.2 万元、 2,329.425 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 2 个交易 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 2 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1.4 条、第 3.1.7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黄建联、黄清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违规 减持系计算日期失误,因误将端午节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相较 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减持了公司股票;二是意识 到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公司于当日提交了相关公告,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违规并非主观有意为之,实属无意- 3- 过失,不存在掩饰、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行为,股 票账户未有禁止或违规操作的风险提示,违规减持未给市场造成 实际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黄建联、黄清松作 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按规定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其在减 持计划公告中已明确披露减持期间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责任 人所称系计算日期失误、非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均不成立,不予 采纳。 事后及时报告并公告亦不足以减免其责。 但是鉴于本次违 规行为仅涉及减持未履行预披露义务,且事前已就减持事项履行 了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对其违规情节及后果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 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 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4-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