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6-04-03 | 98869.80 | 24757.72 | 96.52 | 551.13 | 13.98 |
| 2026-04-02 | 95164.65 | 27042.63 | 101.30 | 596.66 | 18.54 |
| 2026-04-01 | 91624.57 | 16614.51 | 100.39 | 563.19 | 4.05 |
| 2026-03-31 | 95478.63 | 17592.61 | 98.73 | 561.77 | 34.52 |
| 2026-03-30 | 98658.16 | 20338.91 | 75.65 | 455.41 | 11.87 |
| 2026-03-27 | 99977.23 | 23271.50 | 90.30 | 557.15 | 25.66 |
| 2026-03-26 | 100386.43 | 29101.10 | 93.92 | 581.36 | 20.09 |
| 2026-03-25 | 98338.27 | 21472.48 | 107.49 | 654.61 | 26.76 |
| 2026-03-24 | 101555.18 | 21302.75 | 88.48 | 569.81 | 0.01 |
| 2026-03-23 | 99487.12 | 19618.23 | 114.11 | 778.23 | 22.28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12-31 | 1 | 基金 | 77 | 26687.78 | 6.441 |
| 2025-09-30 | 1 | 其他 | 7 | 118195.27 | 28.524 |
| 2 | 基金 | 4 | 3893.07 | 0.940 | |
| 2025-06-30 | 1 | 其他 | 7 | 130216.99 | 31.425 |
| 2 | 基金 | 41 | 12367.17 | 2.985 | |
| 2025-03-31 | 1 | 其他 | 8 | 146636.02 | 35.388 |
| 2 | 基金 | 1 | 62.70 | 0.015 | |
| 2024-12-31 | 1 | 其他 | 10 | 153772.62 | 37.110 |
| 2 | 信托 | 2 | 33333.33 | 8.044 | |
| 3 | 基金 | 27 | 6194.38 | 1.49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50428 | 1.95 | 2.05 | -4.88 | 500.00 | 975.00 |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河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8 | 1.95 | 2.05 | -4.88 | 500.00 | 975.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58.50 | 114.08 |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135.50 | 264.23 |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176.00 | 343.20 |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706.00 | 1376.70 |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2801.60 | 5463.12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2200.00 | 4290.0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235.00 | 458.25 |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20250425 | 1.95 | 2.10 | -7.14 | 589.00 | 1148.55 |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6-04-0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洲际油气: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 发文单位 | 海南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公告日期 | 2021-06-0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处罚对象 |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 ||||
洲际油气: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04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公告编号: 2026-018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号)。 近日,公司获知股东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海口东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1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涉嫌在限制转 让期内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合伙企业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合伙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合伙企业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海口东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海口东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 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8 日,海口东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洲际油气”,减持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55%降至 4.02%。海 口东铎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况 下,未暂停交易,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40,461,545 股,转让金额 80,146,688.43 元,无违法所得。2025 年 4 月 30 日,洲际油气披露《洲际油气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第1页 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数据、相关公告、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口东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的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 你合伙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合伙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合伙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合伙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 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合伙企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 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 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第2页 险。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3 日 第3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04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4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2021〕3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2021〕31号 当事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5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湖南湘晖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洲际油气”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湖南湘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8日开立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2020年3月更名为财信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 2018年1月10日至11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758.53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3,353.07万元;2018年1月17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25.39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116.34万元。上述交易亏损687.22万元。 二、湖南湘晖实际控制使用“李某山”证券账户 (一)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2014年,湖南湘晖为参与认购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张某林等投资人一起发起设立了长沙市云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沙云鼎),湖南湘晖以员工陈某、熊某的名义入伙长沙云鼎。2014年12月,长沙云鼎认购了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3,006.01万股,其中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洲际油气”783.92万股。 2017年12月19日,长沙云鼎持有的“洲际油气”解禁。2018年1月,经长沙云鼎决议,长沙云鼎开始处置其持有的“洲际油气”,湖南湘晖决定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承接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 “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洲际油气”的资金来自于湖南湘晖及其关联人,由湖南湘晖财务总监贺某强安排人转入。 (二)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7日二级市场买入的“洲际油气”,系贺某强安排相关人员在财富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使用营业部电脑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2018年1月10日及11日的大宗交易也系贺某强安排操作。 湖南湘晖参与洲际油气定向增发由湖南湘晖董事卢某之主导和决策,贺某强具体实施。2018年1月,湖南湘晖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原由湖南湘晖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由贺某强具体操作,卢某之知悉上述情况。 综上,湖南湘晖实际控制并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交易“洲际油气”。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电脑IP和MAC地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湖南湘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