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6-04-03 | 342022.49 | 89672.19 | 138.03 | 8012.38 | 6.07 |
| 2026-04-02 | 348681.21 | 77521.30 | 138.14 | 7375.05 | 2.71 |
| 2026-04-01 | 347961.45 | 53779.58 | 139.36 | 7240.91 | 1.75 |
| 2026-03-31 | 363444.33 | 99250.84 | 141.92 | 7473.27 | 5.89 |
| 2026-03-30 | 360839.91 | 101439.82 | 137.75 | 7417.60 | 5.24 |
| 2026-03-27 | 327649.69 | 72751.36 | 137.36 | 6723.55 | 9.96 |
| 2026-03-26 | 324025.74 | 60560.55 | 131.45 | 6293.61 | 7.04 |
| 2026-03-25 | 323820.15 | 93857.13 | 133.87 | 6448.30 | 40.75 |
| 2026-03-24 | 316320.04 | 52910.51 | 95.16 | 4222.05 | 16.48 |
| 2026-03-23 | 303121.20 | 34010.77 | 81.23 | 3359.49 | 6.9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12-31 | 1 | 基金 | 720 | 24495.45 | 10.018 |
| 2 | 其他 | 2 | 0.90 | 不足0.001 | |
| 2025-09-30 | 1 | 其他 | 7 | 75954.51 | 31.063 |
| 2 | 基金 | 74 | 8225.48 | 3.364 | |
| 3 | 社保 | 1 | 1475.67 | 0.604 | |
| 2025-06-30 | 1 | 其他 | 7 | 65079.05 | 26.615 |
| 2 | 基金 | 546 | 26057.71 | 10.657 | |
| 3 | 保险 | 3 | 4346.43 | 1.778 | |
| 4 | 信托 | 1 | 2904.12 | 1.188 | |
| 2025-03-31 | 1 | 其他 | 3 | 66959.26 | 27.384 |
| 2 | 基金 | 113 | 18793.69 | 7.686 | |
| 3 | 保险 | 1 | 1797.29 | 0.735 | |
| 2024-12-31 | 1 | 其他 | 15 | 69269.44 | 28.329 |
| 2 | 基金 | 682 | 44355.58 | 18.140 | |
| 3 | 保险 | 1 | 1797.29 | 0.73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50506 | 15.77 | 15.77 | 0 | 14.10 | 222.36 |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 20250226 | 16.70 | 16.70 | 0 | 12.10 | 202.07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20240903 | 14.27 | 14.56 | -1.99 | 309.00 | 4409.43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 |||||
| 20240226 | 11.90 | 11.90 | 0 | 251.46 | 2992.37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 20240220 | 11.77 | 11.77 | 0 | 254.88 | 2999.94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 20240220 | 11.77 | 11.77 | 0 | 144.43 | 1699.94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4-04-2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亨通光电: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尹纪成,蒋明,钱建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亨通光电: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9
尹纪成,蒋明,钱建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2号
────────────────────────
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亨通光电,A
股证券代码:600487;
钱建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尹纪成,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蒋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4月26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回顾2017年、
2018年、2019年日常业务中“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将其中公司虽承担存货和价格风险但对供应商没有选择权的部
分“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
法”核算,调整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利润表中的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并更正2017年、2018年、2019年年
度财务报表中附注相关内容。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7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139,564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39,56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
科目金额的5.68%、7.22%;2018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387,031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387,03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
的12.90%、16.41%;2019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188,994万
元,调减营业成本188,99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6.33%、7.7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
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
-3-
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钱建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尹纪成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
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蒋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此次调整仅限
公司2017、2018、2019年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不涉及其他报表科目,未影响公司各年度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对公
司整体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二是此次差错更正的原因
为,将部分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
法核算。三是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主动采取纠正
措施,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4-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上市公司应准确、充分、谨慎判断贸易
业务的商业实质,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度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存在差错,造
成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且更正金
额、幅度较大,相关违规事实明确。无重大影响、更正原因、不
存在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主动采取会
计差错更正系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履职措施,不构成从
轻、减免违规责任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
任董事长钱建林、时任总经理尹纪成、时任财务总监蒋明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5-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