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 2026-04-03 | 13369.78 | 638.51 | 8.93 | 27.42 | 0.28 |
| 2026-04-02 | 13592.60 | 388.10 | 8.65 | 27.59 | 0 |
| 2026-04-01 | 13805.30 | 706.41 | 8.65 | 28.37 | 8.18 |
| 2026-03-31 | 13879.68 | 807.69 | 1.32 | 4.32 | 0 |
| 2026-03-30 | 13570.16 | 812.43 | 1.88 | 6.24 | 0 |
| 2026-03-27 | 13500.46 | 1092.12 | 2.89 | 9.54 | 0.38 |
| 2026-03-26 | 13221.32 | 787.44 | 4.03 | 13.06 | 0 |
| 2026-03-25 | 13418.10 | 715.64 | 4.03 | 13.42 | 1.18 |
| 2026-03-24 | 13553.34 | 1469.66 | 3.46 | 11.28 | 0.12 |
| 2026-03-23 | 13243.71 | 1061.37 | 4.75 | 14.68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 2025-12-31 | 1 | 基金 | 26 | 825.56 | 0.712 |
| 2025-09-30 | 1 | 其他 | 5 | 45374.27 | 39.111 |
| 2025-06-30 | 1 | 其他 | 5 | 45374.27 | 39.111 |
| 2 | 基金 | 14 | 488.29 | 0.421 | |
| 2025-03-31 | 1 | 其他 | 6 | 49748.74 | 42.881 |
| 2024-12-31 | 1 | 其他 | 5 | 47857.24 | 41.251 |
| 2 | 基金 | 13 | 617.47 | 0.53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 20210331 | 1.93 | 2.16 | -10.65 | 1041.55 | 2010.19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01229 | 2.76 | 2.84 | -2.82 | 426.34 | 1176.69 |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00205 | 2.47 | 2.60 | -5.00 | 202.00 | 498.94 |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 |||||
| 20200114 | 3.04 | 3.32 | -8.43 | 82.00 | 249.28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 |||||
| 20191219 | 3.21 | 3.25 | -1.23 | 460.00 | 1476.6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 |||||
| 20191015 | 3.34 | 3.65 | -8.49 | 1783.40 | 5956.56 |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 公告日期 | 2023-08-2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2号) | ||||
| 发文单位 |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告日期 | 2023-08-2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1号) | ||||
| 发文单位 |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告日期 | 2022-06-23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三峡新材: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公告日期 | 2022-03-0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 标题 | 三峡新材: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 处罚对象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泽伟,许锡忠 | ||||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2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3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临 2023-038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 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 号)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 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因环境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的内容进行补充,并修订公司《2022年半年度 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如下: 一、补充内容 2022年度, 因公司环保系统进行抢修、维护,导致大气污染物 局部、短时超标排放,受到地方环保部门一般性行政处罚。 1、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0 月 1 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款人民币 10 万元,合计处罚款 20 万元。 2、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3、 公司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缴纳了罚款, 进行了整改。 公司全方位总结分析了原因,采取了增加环保设备巡查、强化环保 设施预防性维修、提高环保设施匹配性、增加紧急备用环保设施等 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保设备故障率、保障环保系统运行稳定性。 4、 2022年6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确认:公司上 述违法情节一般,公司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了失信 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 二、 修订《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 述情况, 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第五 节“环境与社会责任”第一条第(一)款第6小节“报告期内因环 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披露内容对应修订, 修订后的定期报 告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修订) 》 和《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 。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原定期报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1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3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临 2023-038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 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 号)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 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因环境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的内容进行补充,并修订公司《2022年半年度 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如下: 一、补充内容 2022年度, 因公司环保系统进行抢修、维护,导致大气污染物 局部、短时超标排放,受到地方环保部门一般性行政处罚。 1、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0 月 1 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款人民币 10 万元,合计处罚款 20 万元。 2、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3、 公司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缴纳了罚款, 进行了整改。 公司全方位总结分析了原因,采取了增加环保设备巡查、强化环保 设施预防性维修、提高环保设施匹配性、增加紧急备用环保设施等 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保设备故障率、保障环保系统运行稳定性。 4、 2022年6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确认:公司上 述违法情节一般,公司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了失信 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 二、 修订《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 述情况, 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第五 节“环境与社会责任”第一条第(一)款第6小节“报告期内因环 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披露内容对应修订, 修订后的定期报 告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修订) 》 和《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 。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原定期报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三峡新材: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23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83 号 ───────────────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三峡新型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 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11,128,680 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 9.58%,股份来源为 2016 年的非公开发行。 -2-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前海佳浩收到法院送 达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 押式股份回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国融证券对前海佳浩质押 公司股份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公告同时披露,前海佳浩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书。 2022 年 2 月 25、 26 日,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称,因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押式股份回 购纠纷一案,国融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2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处置前海佳浩所持有的 5,000,000 股、 6,601,450 股公司股份。本次司法处置导致前海 佳浩所持公司股份合计减少 11,601,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但前海佳浩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 务。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所持股份被法院通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予以司法处置, 且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减持数量和比 例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前 海佳浩未曾获悉法院于 2022 年 2 月以集合竞价方式处置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收到法院书面执行通知书后, 其曾提起执行 -3- 异议,但未收到法院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处置的书面通知,无从知 悉司法处置情况,在处置完成后才知晓。二是前海佳浩在获悉相 关情况后,已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后续有类似情况时 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以便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三是前海 佳浩持有股票被司法处置过程中,涉及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的责任 主体应为国融证券。前海佳浩未曾收到国融证券关于司法通过集 合竞价交易方式处置股票的书面通知。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一是经本所查明,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并非完全不知悉 司法处置事项。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公告,前海 佳浩曾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对于前海佳浩质押 的 38,984,952 股公司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国 融证券在 9,486.7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海佳浩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股份仍存在被实施司法处置 的较大风险,理应对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充分预期。 前海 佳浩对于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司法 处置完全不知情、无从知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而前海佳浩未 按相关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的违规事实明确。 二是本案中司法处 置的相关股份为前海佳浩所有, 作为公司股东, 前海佳浩系规定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法院后续沟通情况、未收到国融证券书面 通知等异议理由,不影响本次违规事实的认定,相关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此外, 对于本次减持系因司法处置被动所致的相关情节 已酌情予以考虑。 -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前 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三峡新材: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04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泽伟,许锡忠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1号
───────────────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三峡新材,
A股证券代码:600293;
许锡忠,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
许泽伟,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
一、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18年3月28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与高灿烜签
订《股票协议转让期权合同》。合同约定,许锡忠承诺于2019年
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完成4,000万股公司股票交割
并过户给高灿烜或其指定的股票账户,转让价格为16,000万元,
高灿烜已自2018年3月30日起分次支付了相关款项。合同同时
规定了到期的收益分配或补偿方案,还约定许锡忠可根据高灿烜
指令直接减持4,000万公司股股票或按照2020年3月31日前5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进行现金结算。《股票协议转让期权合同》要
求,该合同项下的许锡忠所有支付义务由公司等主体提供不可撤
销连带责任保证。据此,公司为双方签订的《股票协议转让期权
合同》对应的债权本金1.6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金额占
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26%。2020年3月31日,该笔担
保债务发生逾期,许锡忠未按约定转让股份,也未能归还资金。
对于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直至2021年8
月5日、8月17日才分别在违规担保公告及相关投诉事项工作
函回复公告中披露。根据公司公告,上述担保事项系2018年5
月许锡忠私自以公司名义与高灿烜签订,并通过仿签部分董事签
名的方式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公司公章为许锡忠趁公章管理人员
不备私盖。
另经查明,公司时任董事许泽伟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名,
-3-
系按照许锡忠要求执行,未关注所签署文件的内容,也未告知公
司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9月7日,公司披露解除违规担保的公告称,公司
于2021年9月6日收到高灿烜已生效的承诺函,其承诺终止相
关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
要求公司就保证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回已经采取
的对公司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未来不向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
张或要求。据此,上述违规担保已解除。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对公章实施有效管理,导致发生违规担保且担保债
务发生逾期,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5条、第10.2.6条等
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利用其职
权便利,违规以公司名义签订保证合同,主导了相关违规担保事
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5条、第2.6.2条等
相关规定。同时,许锡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时任董事许泽伟作为董事会
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在公司违规担保的相关董事会文件上签字,
未能有效促使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本次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公司及除时任董
事长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且未参与。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已对此出具说明。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没有审议相关合同,也没有同意或授权许锡忠签署该合
同。
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已按照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立即开展核实调查,于2021年8月5、17
日披露了违规担保情况和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并聘请律师事务
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是公司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维护了公司及中小投资人的
利益,敦促实际控制人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公司责任,并促成协
商解决方案,彻底消除了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是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对公司没有法
律效力,公司没有为实际控制人债务提供担保。由于保证合同为
实际控制人私自签署,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公司没有为其提供担
-5-
保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该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并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未能对公章实施有效管理,导
致发生违规担保,致使公司可能面临重大债务和法律风险,反映
出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缺陷,违规事实清楚。不知情、
未参与、未同意签署担保合同、没有过错等情况不构成减免责任
的合理理由。保证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也不影响违规事
实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积极核实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已在纪律处分中予以考虑;同时,鉴于公司
已采取措施解除违规担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
良影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从轻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许锡忠、时任董事许泽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6-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