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4-18 | 614868.18 | 6496.08 | 73.65 | 3209.55 | 3.68 |
2024-04-17 | 620875.84 | 7385.29 | 73.50 | 3163.43 | 4.70 |
2024-04-16 | 619135.44 | 9556.13 | 73.73 | 3157.01 | 1.46 |
2024-04-15 | 621244.10 | 7043.89 | 74.08 | 3146.81 | 1.53 |
2024-04-12 | 625857.71 | 13208.96 | 78.68 | 3318.65 | 1.97 |
2024-04-11 | 624069.22 | 10068.46 | 80.42 | 3469.25 | 1.27 |
2024-04-10 | 623714.42 | 8201.90 | 83.13 | 3657.04 | 2.94 |
2024-04-09 | 624831.82 | 14627.09 | 85.86 | 3809.76 | 3.94 |
2024-04-08 | 623417.13 | 13454.48 | 84.68 | 3801.44 | 3.84 |
2024-04-03 | 620072.46 | 16091.59 | 85.07 | 3850.43 | 2.84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基金 | 139 | 15741.49 | 4.300 |
2023-12-31 | 1 | 基金 | 765 | 35998.92 | 9.900 |
2 | 其他 | 10 | 338.93 | 0.093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94456.55 | 25.977 |
2 | 基金 | 97 | 15239.86 | 4.191 | |
3 | 上市公司 | 1 | 3742.15 | 1.029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2 | 93599.88 | 25.742 |
2 | 基金 | 565 | 22715.79 | 6.247 | |
3 | 上市公司 | 1 | 3768.08 | 1.036 | |
2023-03-31 | 1 | 其他 | 6 | 93765.74 | 25.788 |
2 | 基金 | 126 | 12465.10 | 3.428 | |
3 | 上市公司 | 1 | 3773.78 | 1.03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3-20 | 41.04 | 41.04 | 0 | 7.50 | 307.8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2024-03-13 | 39.01 | 39.01 | 0 | 7.27 | 283.6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2024-02-27 | 38.86 | 38.86 | 0 | 15.45 | 600.39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2-22 | 38.46 | 38.46 | 0 | 15.83 | 608.82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2-20 | 38.30 | 38.30 | 0 | 39.55 | 1514.77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2-20 | 38.30 | 38.30 | 0 | 36.91 | 1413.65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7-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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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牧原股份: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项振华 |
公告日期 | 2020-12-2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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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新绛牧原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行政处罚(新绛税一局简罚[2019]1000047号)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新绛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2-2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敖汉牧原受到敖汉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敖环罚字[2018]10号) | ||||
发文单位 | 敖汉旗环境保护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内蒙古敖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2-2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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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敖汉牧原受到敖汉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敖环罚字[2017]22号) | ||||
发文单位 | 敖汉旗环境保护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内蒙古敖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牧原股份: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7-03
项振华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 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项振华先生通 知,其在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担任独立董事期间, 因中新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已向中 新科技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1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拟对项振华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3日
新绛牧原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行政处罚(新绛税一局简罚[2019]1000047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2-22
新绛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203068 号)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牧原股份”、“发行人”) 公开 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被贵会正式受理。 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3068 号)。现根据贵会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贵会所提书面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落实情况和补 充情况回复如下(以下回复顺序与贵会反馈意见函中的问题顺序相同;序号“问 题 1-1”,表示问题“1”的第一个要点,其他序号类推)。 注: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4-1-1 目 录 问题 1............................................................................................................................. 3 问题 2............................................................................................................................. 4 问题 3............................................................................................................................. 8 问题 4........................................................................................................................... 43 问题 5........................................................................................................................... 63 问题 6........................................................................................................................... 68 问题 7........................................................................................................................... 81 问题 8........................................................................................................................... 94 问题 9........................................................................................................................... 99 4-1-2 问题 1、本次可转债股东大会有效期设置了自动延期条款。请申请人规范股 东大会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已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有效 期限的议案》、《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项目 调整前的内容 调整后的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 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 公司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则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之日止。 根据公司的公告,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发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其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与会议决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调整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已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调整后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4-1-3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 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部门 处罚文件名称及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铜山牧原铜山一场未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徐州市铜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 而兴办动物饲养场,违反 罚款 1 铜山牧原 区动物卫生 (动监)罚字[2017]第 05 2017.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5,000 元 监督所 号) 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 《行政处罚决定书》(曹 曹县环境保 臭气体排放,违反《中华 罚款 2 曹县牧原 环罚字 2018.3.1 护局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10,000 元 [2018]180222MYNM 号) 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法凿井,违反《中华人 警告教 西华县水利 3 西华牧原 (豫西水政罚决字 2018.2.1 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 育,罚款 局 [2018]第 6 号) 条的规定。 60,000 元 在万荣县宝鼎北路以西北 万荣县住房 环路以南宝鼎新城工地未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 罚款 4 万荣牧原 保障和城乡 2017.11.15 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 住罚字(2017)第 9 号) 1,103 元 建设管理局 工建设,违反《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场、三场生猪养殖项目 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 敖汉旗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敖 全部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 罚款 5 敖汉牧原 2017.6.13 保护局 环罚字[2017]22 号) 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 20,000 元 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 三分厂猪舍到沼气池管道 破裂,粪污渗漏流入雨水 敖汉旗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敖 罚款 6 敖汉牧原 2018.5.10 管网,违反《畜禽规模养 保护局 环罚字[2018]10 号) 50,000 元 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 罚款 200 7 新绛牧原 局新绛县税 (简易)》 新绛税一局简 2019.4.18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元 务局 罚[2019]1000047 号) 4-1-4 一、针对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77 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铜山牧原受到的罚款 5,000 元的处罚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2、2018 年 3 月 20 日,徐州市铜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证明》,确认铜 山牧原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期足额缴纳了 5,000 元罚款,上述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且铜山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5,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处罚机关已认定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铜山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针对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修订)》第 117 条的规定: “违反该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鲁环 发〔2018〕46 号)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如系初犯且及时改正的,违法程度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曹县 牧原受到的 1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 2、2018 年 3 月 2 日,曹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确认曹县牧原已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要求缴纳了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其给予曹县牧原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曹县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10,000 元罚款;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为属 于违法程度一般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曹县 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针对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4-1-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69 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取水许可证”。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水政资〔2017〕93 号) 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 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 西华牧原受到的罚款 60,0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2018 年 5 月 24 日,西华县水利局出具《证明》,确认西华牧原已按照《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取得了《取水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 60,000 元罚款,西华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西华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60,000 元罚款;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为不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西华牧原的上 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针对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修正)》第 57 条的规定:“违反该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根据万荣牧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工程合同价款为 4,579.13 万元。万荣牧原的 1,103 元罚款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1%,未达到《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2017 修正)》法定最低可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17 年 12 月 19 日,万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万荣牧原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积极进行了整改,取得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 1,103 元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万荣牧原已经完成整改,并缴纳了 1,103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 4-1-6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万荣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针对上述第 5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 28 条的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内蒙 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已 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敖汉牧原的 20,000 元罚款金额仅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法定最高可处罚金额的 20%,且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法定最低可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敖汉牧原已按照要求 进行整改,足额缴纳了 20,000 元罚款,敖汉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敖汉牧原已经完成整改、缴纳了 20,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敖汉 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针对上述第 6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 71 条 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敖汉牧原已按照要求 进行整改,足额缴纳了 50,000 元罚款,敖汉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敖汉牧原已经完成整改、缴纳了 50,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 4-1-7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敖汉牧 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七、针对上述第 7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 述规定,新绛牧原受到的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新绛牧原已按照要求按期 足额缴纳了 200 元罚款,新绛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新绛牧原已缴纳了 200 元罚款;相关法 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新绛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登录各子公司当地各政府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公开信息核查; 2、获取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获取并审阅了各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等相关 文件; 4、查阅了上述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5、查阅了政府部门对上述行政处罚开具的专项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问题 3、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采购和销售等金额及占比较大,且呈上升趋 4-1-8 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方的具 体情况,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是否存在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及律师 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及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一)关联销售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标的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生猪 97,780.34 154,060.47 96,870.25 66,082.01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5.92 38.08 114.99 56.7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 33.69 - 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5.73 4.00 2.42 - 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6.76 3.80 - - 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12 4.51 2.14 - 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17.34 21.26 7.41 - 山西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92 12.81 - - 陕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2.82 12.55 - - 合计 97,855.95 154,157.48 97,030.90 66,138.72 根据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销售主要为向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销售生猪,其他关联销售金额较小。 龙大牧原是公司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26)于 2008 年 5 月合资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制品加工。报告 期内,公司向龙大牧原销售生猪,一是就近到有资质的屠宰厂屠宰,既降低了活 物运输的防疫风险,也减少了活物运输的途中耗费,安全卫生、节约成本;二是 4-1-9 能够将公司在生猪养殖上的优势与龙大肉食在屠宰行业上的优势相结合,促进生 猪养殖到屠宰的一体化。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生猪出栏规模的逐年扩大,以及 2018 年 8 月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后我国政府部门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管控(“调猪” 转向“调肉”),公司与龙大牧原的关联销售金额也相应逐年增加。 因此,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销售商品均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 2、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述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1)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675379661H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明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8 月 13 日至 2029 年 8 月 12 日 住所 内乡县灌涨镇前湾村 312 国道与默河交叉口西北角 禽畜屠宰、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经营范围 学品,含粮油仓储);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000 60 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6,000 40 合计 15,000 100 (2)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 4-1-10 ①基本情况 名称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676729723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钱瑛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 养殖技术服务、咨询、培训(职业资格及技能培训的办学除外)、研发;技术 推广及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酒、饮料及茶叶零售;有机肥、生物有机肥、 经营范围 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销售、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秦英林 340,000 85 2 钱瑛 60,000 15 合计 400,000 100 (3)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MA3X6E038M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爽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 月 6 日 住所 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程营村 农作物种植、销售,林木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 广服务;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 经营范围 肥料、土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肥、农作物专用 肥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 沼液肥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环境工程监 4-1-11 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环保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管理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研发、设计、建设;沼气工程项目的技 术开发;环保产品的销售;其他环境监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牧原集团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4)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2MA40F93A19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峤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河南省西华县西夏亭镇东 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销售;有机废弃物处理;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置业资格及技能培训的办学 经营范围 除外)、研发、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 100 合计 500 100 (5)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81MA490LG524 4-1-1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鸣 注册资本 1,6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东侧(万昌中央广场) 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销售,林木(不含国家专项 经营范围 规定的项目)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00 100 合计 1,600 100 (6)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21MA3DM0AJ3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付振海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47 年 5 月 8 日 住所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仵楼镇谢集村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肥料、土 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肥、农作物专用肥的技术 开发、推广服务、制造与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沼液肥 经营范围 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育苗基质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与销售;瓜果 蔬菜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 100 4-1-13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合计 500 100 (7)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1MA44XRF4XR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宋亚星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瓦屋村 农作物种植、销售;林木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 广服务;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 肥料、土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费、农作物专用 经营范围 肥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 沼液肥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敖汉牧原受到敖汉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敖环罚字[2018]10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2-22
内蒙古敖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203068 号)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牧原股份”、“发行人”) 公开 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被贵会正式受理。 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3068 号)。现根据贵会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贵会所提书面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落实情况和补 充情况回复如下(以下回复顺序与贵会反馈意见函中的问题顺序相同;序号“问 题 1-1”,表示问题“1”的第一个要点,其他序号类推)。 注: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4-1-1 目 录 问题 1............................................................................................................................. 3 问题 2............................................................................................................................. 4 问题 3............................................................................................................................. 8 问题 4........................................................................................................................... 43 问题 5........................................................................................................................... 63 问题 6........................................................................................................................... 68 问题 7........................................................................................................................... 81 问题 8........................................................................................................................... 94 问题 9........................................................................................................................... 99 4-1-2 问题 1、本次可转债股东大会有效期设置了自动延期条款。请申请人规范股 东大会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已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有效 期限的议案》、《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项目 调整前的内容 调整后的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 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 公司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则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之日止。 根据公司的公告,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发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其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与会议决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调整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已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调整后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4-1-3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 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部门 处罚文件名称及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铜山牧原铜山一场未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徐州市铜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 而兴办动物饲养场,违反 罚款 1 铜山牧原 区动物卫生 (动监)罚字[2017]第 05 2017.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5,000 元 监督所 号) 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 《行政处罚决定书》(曹 曹县环境保 臭气体排放,违反《中华 罚款 2 曹县牧原 环罚字 2018.3.1 护局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10,000 元 [2018]180222MYNM 号) 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法凿井,违反《中华人 警告教 西华县水利 3 西华牧原 (豫西水政罚决字 2018.2.1 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 育,罚款 局 [2018]第 6 号) 条的规定。 60,000 元 在万荣县宝鼎北路以西北 万荣县住房 环路以南宝鼎新城工地未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 罚款 4 万荣牧原 保障和城乡 2017.11.15 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 住罚字(2017)第 9 号) 1,103 元 建设管理局 工建设,违反《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场、三场生猪养殖项目 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 敖汉旗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敖 全部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 罚款 5 敖汉牧原 2017.6.13 保护局 环罚字[2017]22 号) 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 20,000 元 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 三分厂猪舍到沼气池管道 破裂,粪污渗漏流入雨水 敖汉旗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敖 罚款 6 敖汉牧原 2018.5.10 管网,违反《畜禽规模养 保护局 环罚字[2018]10 号) 50,000 元 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 罚款 200 7 新绛牧原 局新绛县税 (简易)》 新绛税一局简 2019.4.18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元 务局 罚[2019]1000047 号) 4-1-4 一、针对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77 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铜山牧原受到的罚款 5,000 元的处罚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2、2018 年 3 月 20 日,徐州市铜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证明》,确认铜 山牧原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期足额缴纳了 5,000 元罚款,上述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且铜山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5,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处罚机关已认定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铜山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针对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修订)》第 117 条的规定: “违反该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鲁环 发〔2018〕46 号)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如系初犯且及时改正的,违法程度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曹县 牧原受到的 1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 2、2018 年 3 月 2 日,曹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确认曹县牧原已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要求缴纳了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其给予曹县牧原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曹县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10,000 元罚款;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为属 于违法程度一般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曹县 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针对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4-1-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69 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取水许可证”。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水政资〔2017〕93 号) 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 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 西华牧原受到的罚款 60,0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2018 年 5 月 24 日,西华县水利局出具《证明》,确认西华牧原已按照《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取得了《取水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 60,000 元罚款,西华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西华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60,000 元罚款;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为不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西华牧原的上 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针对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修正)》第 57 条的规定:“违反该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根据万荣牧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工程合同价款为 4,579.13 万元。万荣牧原的 1,103 元罚款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1%,未达到《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2017 修正)》法定最低可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17 年 12 月 19 日,万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万荣牧原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积极进行了整改,取得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 1,103 元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万荣牧原已经完成整改,并缴纳了 1,103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 4-1-6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万荣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针对上述第 5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 28 条的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内蒙 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已 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敖汉牧原的 20,000 元罚款金额仅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法定最高可处罚金额的 20%,且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法定最低可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敖汉牧原已按照要求 进行整改,足额缴纳了 20,000 元罚款,敖汉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敖汉牧原已经完成整改、缴纳了 20,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敖汉 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针对上述第 6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 71 条 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敖汉牧原已按照要求 进行整改,足额缴纳了 50,000 元罚款,敖汉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敖汉牧原已经完成整改、缴纳了 50,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 4-1-7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敖汉牧 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七、针对上述第 7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 述规定,新绛牧原受到的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新绛牧原已按照要求按期 足额缴纳了 200 元罚款,新绛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新绛牧原已缴纳了 200 元罚款;相关法 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新绛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登录各子公司当地各政府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公开信息核查; 2、获取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获取并审阅了各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等相关 文件; 4、查阅了上述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5、查阅了政府部门对上述行政处罚开具的专项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问题 3、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采购和销售等金额及占比较大,且呈上升趋 4-1-8 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方的具 体情况,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是否存在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及律师 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及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一)关联销售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标的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生猪 97,780.34 154,060.47 96,870.25 66,082.01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5.92 38.08 114.99 56.7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 33.69 - 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5.73 4.00 2.42 - 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6.76 3.80 - - 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12 4.51 2.14 - 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17.34 21.26 7.41 - 山西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92 12.81 - - 陕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2.82 12.55 - - 合计 97,855.95 154,157.48 97,030.90 66,138.72 根据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销售主要为向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销售生猪,其他关联销售金额较小。 龙大牧原是公司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26)于 2008 年 5 月合资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制品加工。报告 期内,公司向龙大牧原销售生猪,一是就近到有资质的屠宰厂屠宰,既降低了活 物运输的防疫风险,也减少了活物运输的途中耗费,安全卫生、节约成本;二是 4-1-9 能够将公司在生猪养殖上的优势与龙大肉食在屠宰行业上的优势相结合,促进生 猪养殖到屠宰的一体化。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生猪出栏规模的逐年扩大,以及 2018 年 8 月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后我国政府部门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管控(“调猪” 转向“调肉”),公司与龙大牧原的关联销售金额也相应逐年增加。 因此,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销售商品均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 2、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述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1)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675379661H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明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8 月 13 日至 2029 年 8 月 12 日 住所 内乡县灌涨镇前湾村 312 国道与默河交叉口西北角 禽畜屠宰、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经营范围 学品,含粮油仓储);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000 60 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6,000 40 合计 15,000 100 (2)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 4-1-10 ①基本情况 名称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676729723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钱瑛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 养殖技术服务、咨询、培训(职业资格及技能培训的办学除外)、研发;技术 推广及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酒、饮料及茶叶零售;有机肥、生物有机肥、 经营范围 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销售、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秦英林 340,000 85 2 钱瑛 60,000 15 合计 400,000 100 (3)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MA3X6E038M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爽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 月 6 日 住所 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程营村 农作物种植、销售,林木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 广服务;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 经营范围 肥料、土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肥、农作物专用 肥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 沼液肥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环境工程监 4-1-11 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环保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管理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研发、设计、建设;沼气工程项目的技 术开发;环保产品的销售;其他环境监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牧原集团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4)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2MA40F93A19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峤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河南省西华县西夏亭镇东 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销售;有机废弃物处理;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置业资格及技能培训的办学 经营范围 除外)、研发、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 100 合计 500 100 (5)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81MA490LG524 4-1-1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鸣 注册资本 1,6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东侧(万昌中央广场) 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销售,林木(不含国家专项 经营范围 规定的项目)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00 100 合计 1,600 100 (6)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21MA3DM0AJ3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付振海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47 年 5 月 8 日 住所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仵楼镇谢集村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肥料、土 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肥、农作物专用肥的技术 开发、推广服务、制造与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沼液肥 经营范围 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育苗基质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与销售;瓜果 蔬菜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 100 4-1-13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合计 500 100 (7)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1MA44XRF4XR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宋亚星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瓦屋村 农作物种植、销售;林木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 广服务;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 肥料、土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费、农作物专用 经营范围 肥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 沼液肥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敖汉牧原受到敖汉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敖环罚字[2017]22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2-22
内蒙古敖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203068 号)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牧原股份”、“发行人”) 公开 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被贵会正式受理。 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3068 号)。现根据贵会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贵会所提书面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落实情况和补 充情况回复如下(以下回复顺序与贵会反馈意见函中的问题顺序相同;序号“问 题 1-1”,表示问题“1”的第一个要点,其他序号类推)。 注: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4-1-1 目 录 问题 1............................................................................................................................. 3 问题 2............................................................................................................................. 4 问题 3............................................................................................................................. 8 问题 4........................................................................................................................... 43 问题 5........................................................................................................................... 63 问题 6........................................................................................................................... 68 问题 7........................................................................................................................... 81 问题 8........................................................................................................................... 94 问题 9........................................................................................................................... 99 4-1-2 问题 1、本次可转债股东大会有效期设置了自动延期条款。请申请人规范股 东大会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已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有效 期限的议案》、《关于调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项目 调整前的内容 调整后的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 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本次发行可转换 公司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如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则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之日止。 根据公司的公告,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发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其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与会议决议、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调整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已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调整后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4-1-3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 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部门 处罚文件名称及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铜山牧原铜山一场未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徐州市铜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 而兴办动物饲养场,违反 罚款 1 铜山牧原 区动物卫生 (动监)罚字[2017]第 05 2017.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5,000 元 监督所 号) 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 《行政处罚决定书》(曹 曹县环境保 臭气体排放,违反《中华 罚款 2 曹县牧原 环罚字 2018.3.1 护局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10,000 元 [2018]180222MYNM 号) 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法凿井,违反《中华人 警告教 西华县水利 3 西华牧原 (豫西水政罚决字 2018.2.1 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 育,罚款 局 [2018]第 6 号) 条的规定。 60,000 元 在万荣县宝鼎北路以西北 万荣县住房 环路以南宝鼎新城工地未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 罚款 4 万荣牧原 保障和城乡 2017.11.15 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 住罚字(2017)第 9 号) 1,103 元 建设管理局 工建设,违反《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场、三场生猪养殖项目 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 敖汉旗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敖 全部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 罚款 5 敖汉牧原 2017.6.13 保护局 环罚字[2017]22 号) 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 20,000 元 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 三分厂猪舍到沼气池管道 破裂,粪污渗漏流入雨水 敖汉旗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敖 罚款 6 敖汉牧原 2018.5.10 管网,违反《畜禽规模养 保护局 环罚字[2018]10 号) 50,000 元 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 罚款 200 7 新绛牧原 局新绛县税 (简易)》 新绛税一局简 2019.4.18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元 务局 罚[2019]1000047 号) 4-1-4 一、针对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77 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铜山牧原受到的罚款 5,000 元的处罚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2、2018 年 3 月 20 日,徐州市铜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证明》,确认铜 山牧原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期足额缴纳了 5,000 元罚款,上述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且铜山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5,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处罚机关已认定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铜山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针对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修订)》第 117 条的规定: “违反该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鲁环 发〔2018〕46 号)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如系初犯且及时改正的,违法程度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曹县 牧原受到的 1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处罚。 2、2018 年 3 月 2 日,曹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确认曹县牧原已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要求缴纳了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其给予曹县牧原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曹县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10,000 元罚款;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为属 于违法程度一般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曹县 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针对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4-1-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69 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取水许可证”。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水政资〔2017〕93 号) 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 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 西华牧原受到的罚款 60,0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2018 年 5 月 24 日,西华县水利局出具《证明》,确认西华牧原已按照《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取得了《取水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 60,000 元罚款,西华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西华牧原已完成整改、缴纳了 60,000 元罚款;相关法规规定该行为不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西华牧原的上 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针对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修正)》第 57 条的规定:“违反该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根据万荣牧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工程合同价款为 4,579.13 万元。万荣牧原的 1,103 元罚款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1%,未达到《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2017 修正)》法定最低可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17 年 12 月 19 日,万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万荣牧原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期积极进行了整改,取得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足额缴纳了 1,103 元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万荣牧原已经完成整改,并缴纳了 1,103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 4-1-6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万荣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针对上述第 5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 28 条的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内蒙 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已 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敖汉牧原的 20,000 元罚款金额仅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法定最高可处罚金额的 20%,且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法定最低可处罚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敖汉牧原已按照要求 进行整改,足额缴纳了 20,000 元罚款,敖汉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敖汉牧原已经完成整改、缴纳了 20,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敖汉 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针对上述第 6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 71 条 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敖汉牧原已按照要求 进行整改,足额缴纳了 50,000 元罚款,敖汉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敖汉牧原已经完成整改、缴纳了 50,000 元罚款;相关法律规定未认定 4-1-7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敖汉牧 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七、针对上述第 7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 述规定,新绛牧原受到的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新绛县税务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新绛牧原已按照要求按期 足额缴纳了 200 元罚款,新绛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较小,新绛牧原已缴纳了 200 元罚款;相关法 律规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相关处罚机关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新绛牧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登录各子公司当地各政府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公开信息核查; 2、获取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获取并审阅了各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等相关 文件; 4、查阅了上述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5、查阅了政府部门对上述行政处罚开具的专项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问题 3、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采购和销售等金额及占比较大,且呈上升趋 4-1-8 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方的具 体情况,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是否存在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及律师 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及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一)关联销售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标的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生猪 97,780.34 154,060.47 96,870.25 66,082.01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5.92 38.08 114.99 56.7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 33.69 - 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5.73 4.00 2.42 - 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6.76 3.80 - - 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12 4.51 2.14 - 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17.34 21.26 7.41 - 山西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3.92 12.81 - - 陕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猪粪及沼渣 2.82 12.55 - - 合计 97,855.95 154,157.48 97,030.90 66,138.72 根据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销售主要为向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牧原”)销售生猪,其他关联销售金额较小。 龙大牧原是公司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26)于 2008 年 5 月合资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制品加工。报告 期内,公司向龙大牧原销售生猪,一是就近到有资质的屠宰厂屠宰,既降低了活 物运输的防疫风险,也减少了活物运输的途中耗费,安全卫生、节约成本;二是 4-1-9 能够将公司在生猪养殖上的优势与龙大肉食在屠宰行业上的优势相结合,促进生 猪养殖到屠宰的一体化。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生猪出栏规模的逐年扩大,以及 2018 年 8 月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后我国政府部门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管控(“调猪” 转向“调肉”),公司与龙大牧原的关联销售金额也相应逐年增加。 因此,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销售商品均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 2、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述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1)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675379661H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明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8 月 13 日至 2029 年 8 月 12 日 住所 内乡县灌涨镇前湾村 312 国道与默河交叉口西北角 禽畜屠宰、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经营范围 学品,含粮油仓储);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000 60 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6,000 40 合计 15,000 100 (2)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 4-1-10 ①基本情况 名称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676729723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钱瑛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 养殖技术服务、咨询、培训(职业资格及技能培训的办学除外)、研发;技术 推广及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酒、饮料及茶叶零售;有机肥、生物有机肥、 经营范围 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销售、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秦英林 340,000 85 2 钱瑛 60,000 15 合计 400,000 100 (3)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5MA3X6E038M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爽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 月 6 日 住所 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程营村 农作物种植、销售,林木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 广服务;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 经营范围 肥料、土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肥、农作物专用 肥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 沼液肥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环境工程监 4-1-11 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环保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管理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研发、设计、建设;沼气工程项目的技 术开发;环保产品的销售;其他环境监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牧原集团 5,000 100 合计 5,000 100 (4)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西华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2MA40F93A19 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峤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3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河南省西华县西夏亭镇东 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销售;有机废弃物处理;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置业资格及技能培训的办学 经营范围 除外)、研发、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 100 合计 500 100 (5)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钟祥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81MA490LG524 4-1-1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鸣 注册资本 1,6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东侧(万昌中央广场) 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销售,林木(不含国家专项 经营范围 规定的项目)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600 100 合计 1,600 100 (6)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曹县牧原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21MA3DM0AJ3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付振海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47 年 5 月 8 日 住所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仵楼镇谢集村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肥料、土 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肥、农作物专用肥的技术 开发、推广服务、制造与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沼液肥 经营范围 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育苗基质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与销售;瓜果 蔬菜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1 河南省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 100 4-1-13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占比(%) 合计 500 100 (7)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名称 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1MA44XRF4XR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宋亚星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瓦屋村 农作物种植、销售;林木种苗、培育、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种植技术推 广服务;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制造与销售;水溶 肥料、土壤改良剂、保水剂、液体肥、叶面肥、中微量元素费、农作物专用 经营范围 肥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制造、销售:微生物菌剂、复合氨基酸、生根剂、 沼液肥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