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9-20 | 44853.39 | 774.71 | 4.77 | 41.88 | 0 |
2024-09-19 | 45237.82 | 790.17 | 4.77 | 41.59 | 0 |
2024-09-18 | 45095.52 | 287.41 | 4.77 | 39.73 | 0 |
2024-09-13 | 45222.75 | 437.87 | 4.78 | 40.68 | 0 |
2024-09-12 | 45753.16 | 834.53 | 4.78 | 41.59 | 0 |
2024-09-11 | 45673.24 | 576.29 | 4.78 | 42.11 | 0.01 |
2024-09-10 | 45841.75 | 691.03 | 4.77 | 42.60 | 0 |
2024-09-09 | 45848.65 | 463.79 | 4.77 | 42.17 | 0 |
2024-09-06 | 46001.58 | 1301.79 | 4.78 | 42.02 | 0 |
2024-09-05 | 45558.35 | 1245.17 | 5.74 | 51.89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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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6-30 | 1 | 其他 | 6 | 3187.01 | 6.462 |
2 | 上市公司 | 2 | 510.43 | 1.035 | |
3 | 基金 | 9 | 198.06 | 0.402 | |
4 | QFII | 1 | 158.66 | 0.322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1775.91 | 3.601 |
2 | QFII | 2 | 343.00 | 0.696 | |
3 | 上市公司 | 1 | 152.01 | 0.308 |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12193.38 | 24.725 |
2 | 基金 | 4 | 2.69 | 0.005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12049.66 | 24.433 |
2 | 基金 | 1 | 1.19 | 0.002 | |
2023-06-30 | 1 | 其他 | 7 | 11758.64 | 23.843 |
2 | 上市公司 | 1 | 209.76 | 0.425 | |
3 | QFII | 1 | 112.89 | 0.229 | |
4 | 基金 | 4 | 44.18 | 0.09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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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 12.01 | 12.26 | -2.04 | 250.00 | 3002.50 |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龙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3-22 | 30.18 | 30.18 | 0 | 46.00 | 1388.28 |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龙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 |||||
2024-03-14 | 30.12 | 30.12 | 0 | 33.97 | 1023.18 |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龙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 |||||
2024-03-11 | 26.27 | 26.27 | 0 | 38.03 | 999.05 |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龙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 |||||
2024-02-26 | 23.10 | 25.39 | -9.02 | 670.00 | 15477.00 |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2-26 | 21.60 | 25.39 | -14.93 | 17.99 | 388.58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8-30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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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鸿博股份: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杨凯,黎小林,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8-0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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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鸿博股份:深证上〔2024〕640号-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倪辉,浦威,黎红雷,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4-1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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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毛伟 |
公告日期 | 2020-10-1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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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毛伟,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鸿博股份: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30
杨凯,黎小林,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654 号 关于对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 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 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A 栋 205 室; 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 行动人,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 厦 A 栋 805 室; 黎小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杨凯,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经查明,黎小林、杨凯、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寓泰控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分别持有鸿博股份 14.30%、 8.03%股 份。 2023 年 4 月 14 日,黎小林、杨凯分别取得寓泰控股 94.23% 股权、辉熠贸易 100%股权,共同成为鸿博股份实际控制人;黎 小林及杨凯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辉熠贸易、寓泰控 股不减持其所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 根据鸿博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2023年 6月至 2024 年 2月, 寓泰控股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强制平仓、司法划扣合计减持 70,533,785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 14.15%; 2024 年 1 月至 2 月,辉熠贸易持有的鸿博股份股份因被司法划扣合计减持 37,50 0,000 股,占鸿博股份总股本的 7.52%。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 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四条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 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鸿博股份原控股股东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黎小林、杨凯、 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河南辉熠贸易有限 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 电话: 0755-88668308) 。 对于黎小林、杨凯、 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 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30 日
鸿博股份:深证上〔2024〕640号-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07
倪辉,浦威,黎红雷,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640 号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 达路 136 号。 倪辉,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黎红雷,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浦威,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 号)》 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3,740 万元至 5,610 万元。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5,000 万元 至亏损 5,8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5,444.29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净 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 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倪辉、 时任总经理黎红雷、财务总监浦威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 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倪辉、时任总经理黎红 雷、财务总监浦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7 日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0
毛伟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298 号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伟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毛伟,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董 事长毛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鸿博股份股价于 2023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9 日连续三个交易 日涨停,本所向公司发出关注函, 要求公司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2 月 9 日收市后, 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 2 — 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经公司核查,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没有存在或拟进行的减持计划、亦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 情形。” 2023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亲属短线 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 公司董事长毛伟之母亲何卫萍自 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30,700 股, 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清仓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 30,700 股,交易 金额 332,788 元,产生收益 96,920 元。 毛伟作为鸿博股份董事长,未如实提供相关人员交易信息, 导致鸿博股份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2 条、 第 2.1.4 条、 第 4.3.5 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 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3 —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10 日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15
毛伟,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号; 毛伟,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9年9月19日,鸿博股份全资子公司开封鸿博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为上海恒翟商贸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 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占鸿博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98%。 2019年12月24日,该担保已解除。鸿博股份对上述担保事项未 — 2 —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鸿博股份先后4次以贸易预付 款的形式转出资金6,000万元,相关款项流向鸿博股份董事长毛 伟控制的关联公司,相关金额占鸿博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74%。2020年4月3日,鸿博股份已收回全部资金及利息。 鸿博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2.1.4条、第2.1.6条、第7.4.5条、第8.3.4条和本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 条、第2.1.6条、第6.2.5条、第6.3.2条的规定。 鸿博股份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毛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鸿博股 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毛伟给予通报 — 3 — 批评的处分。 对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15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