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3-05-04 | 16664.11 | 0 | 40.04 | 55.26 | 0 |
2023-04-28 | 16751.16 | 183.08 | 40.04 | 55.26 | 0 |
2023-04-27 | 17003.17 | 133.22 | 42.04 | 57.59 | 0 |
2023-04-26 | 17197.50 | 219.29 | 42.04 | 58.02 | 0 |
2023-04-25 | 17228.98 | 169.57 | 51.52 | 71.61 | 0 |
2023-04-24 | 17408.35 | 165.95 | 51.52 | 72.64 | 0 |
2023-04-21 | 17963.41 | 215.17 | 53.65 | 77.79 | 0 |
2023-04-20 | 18094.51 | 381.26 | 53.65 | 81.01 | 2.00 |
2023-04-19 | 18175.81 | 446.05 | 51.65 | 80.57 | 0 |
2023-04-18 | 18052.74 | 209.70 | 51.65 | 82.64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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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3-06-30 | 1 | 基金 | 6 | 2321.64 | 0.572 |
2023-03-31 | 1 | 其他 | 6 | 189008.50 | 46.573 |
2 | 基金 | 3 | 7729.41 | 1.905 | |
2022-12-31 | 1 | 其他 | 8 | 194336.32 | 47.886 |
2 | 基金 | 22 | 6704.49 | 1.652 | |
2022-09-30 | 1 | 其他 | 7 | 194780.24 | 48.032 |
2 | 基金 | 2 | 2250.89 | 0.555 | |
2022-06-30 | 1 | 其他 | 6 | 194210.27 | 47.891 |
2 | 基金 | 76 | 9019.82 | 2.224 | |
3 | 保险 | 1 | 2432.10 | 0.60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606 | 0.43 | 0.43 | 0 | 34.59 | 14.87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605 | 0.45 | 0.45 | 0 | 47.00 | 21.15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602 | 0.47 | 0.47 | 0 | 30.00 | 14.1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 |||||
20230602 | 0.47 | 0.47 | 0 | 48.00 | 22.56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601 | 0.49 | 0.49 | 0 | 31.00 | 15.19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412 | 1.49 | 1.65 | -9.70 | 2859.79 | 4261.08 |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7-1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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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2) | ||||
发文单位 | 福建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7-0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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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吴洁 |
公告日期 | 2022-08-18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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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阳光城:关于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2)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7-12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ST阳光城公告编号:2023-07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 实际控制人吴洁因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88.SH)历史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证监立案字 0262023002 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于 2023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实 际控制人因上述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闽证监函[2023]259 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公司于 7 月 11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通知,称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 ST 龙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吴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均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 年年报期内,吴洁为 ST 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 ST 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科教);吕某在 2017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 ST 龙净董事,在 2017 年 11 月 至 2022 年 6 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 ST 龙净的关联方。 (二)ST 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 4 月至 9 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 龙净以支付工程项 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 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共计 43,220 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97%,根据《信披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6 月 28 日,ST 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 资金共计 7,02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 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ST 龙净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才披露其中 36,480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 6,740 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联方已 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 龙净未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龙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吴洁作为 ST 龙净原实 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职),指使实施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 ST 龙净信息披露违 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 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媚知悉并配合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在年 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未安排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本案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罗如生、时任副总经理张瑾审批时发现案涉的全部或 部分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并签字 表决通过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 总监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 关联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签字表决通过 2021 年 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 ST 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本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项非公司相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此次行政 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7-08
吴洁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ST阳光城公告编号:2023-07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 实际控制人吴洁因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88.SH)历史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证监立案字 0262023002 号)的公告,即《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被立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吴洁通知,称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3]259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吴洁、何媚、罗如生、冯婉如、张瑾: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龙净或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 吴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 年年报期内,吴洁为 ST 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 ST 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科教);吕建波在 2017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 ST 龙净董事,在 2017 年 11 月 至 2022 年 6 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 ST 龙净的关联方。 (二)ST 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 4 月至 9 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 龙净以支付工程项 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 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共计 43,220 万元,占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97%,根据《信披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6 月 28 日,ST 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 资金共计 7,02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 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违反 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ST 龙净应 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 公司迟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才披露其中 36,480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 况,剩余 6,740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才予披露。 截至目前,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 龙净未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 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 ST 龙净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吴洁作为 ST 龙净实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职), 指使实施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 ST 龙净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行为;董事长何媚知悉并配 合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 未安排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罗如生、副 总经理张瑾审批时发现案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未采取有 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并签字表决通过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 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财务总监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 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 险后仍签字表决通过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 ST 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 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本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非公司相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 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 系,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八日
阳光城:关于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8-18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15 号 关于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 限山一号 6#轮运大厦三层 310 室,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 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阳光城 2022 年 1 月 18 日至 6 月 2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康田实业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 66,596,700 股阳光城股份,占阳光城总股 本的 1.61%,减持金额合计 1.75 亿元。康田实业未在首次减持阳 光城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阳光城股份的总数超过阳光城 股份总数的 1%。 康田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4.12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所作 出如下处分: 对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康田实业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