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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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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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 | 1 | 基金 | 14 | 658.77 | 1.935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4231.01 | 12.427 |
2 | 基金 | 2 | 345.07 | 1.013 | |
3 | QFII | 1 | 184.27 | 0.54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5 | 4560.54 | 13.395 |
2 | 基金 | 15 | 503.76 | 1.480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5081.83 | 14.926 |
2 | 基金 | 1 | 200.13 | 0.588 | |
2022-12-31 | 1 | 其他 | 6 | 5999.58 | 17.621 |
2 | 基金 | 9 | 342.06 | 1.00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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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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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 5.94 | 6.46 | -8.05 | 37.00 | 219.78 |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1-25 | 5.94 | 6.53 | -9.04 | 47.00 | 279.18 |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1-25 | 5.81 | 6.53 | -11.03 | 35.00 | 203.35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0-12 | 5.45 | 6.18 | -11.81 | 40.00 | 218.00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9-13 | 6.53 | 7.45 | -12.35 | 180.00 | 1175.40 |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12-31 | 7.15 | 7.80 | -8.33 | 233.29 | 1668.02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门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宝塔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8-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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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3-1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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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0-1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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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莱绅通灵: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沈东军,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公告编号: 2023-038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因原《告知书》下达后案件处理过程中违法事实变更,拟处罚金额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经向税务机关了解, 上述“违法事实变更”主要是指所涉部分人员因已 享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基于不得重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税政策,导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和拟处罚金额增加。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 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 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4 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 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原《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 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告知书》较原《告知书》 新增的拟处罚金额 717,156.90 元,公司将计入 2023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 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2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以下简称“原《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 对公司的涉税 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 4,431,483.93 元。 近日, 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 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3]6502 号】 , 因原《告知书》 下达后案件处理过 程中违法事实变更, 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由 2,954,322.62 元调整为 3,432,427.22 元, 拟处罚金额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其 他内容不变。 经向税务机关了解, 上述“违法事实变更”主要是指所涉部分人员因已享受 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基于不得重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导 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和拟处罚金额增加。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 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签订人事代理 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事项共涉及员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 上述资金已 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 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公司已按照原《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 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告知书》 较原《告知书》新增的拟 处罚金额 717,156.90 元, 公司将计入 2023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 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18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 2023-007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 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 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 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该事项为公司 2021 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审计意见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收 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 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现将相关事项披露如下:2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 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 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 税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三、六条,应追缴个人所得税 2,954,322.6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涉 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 4431483.93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 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 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 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 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 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 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 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 期间费用。 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3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营 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该事项为公司 2021 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 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 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8 日
莱绅通灵: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11
沈东军,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3号 ─────────────── 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 秘书)沈东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莱绅通灵;A 股证券代码:603900; 沈东军,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4月29日,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 行董事会秘书)沈东军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自公司2016年 -2- 上市以来已累计发生1,367.46万元。公司与沈东军于2016年至 2019 年通过日常费用报销、垫支各项费用等形式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分别为5.48万元、136.22万元、384.85万 元、840.91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05%、 0.07%、0.17%、0.35%。2020 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531.98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23%。沈东军分别于 2020年12月、2021年3月归还上述款项。截至2021年3月24 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 度报告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增加公司2019年年度报 告总资产1,256.2万元、净资产1,050.31万元、净利润630.68 万元,增加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56%、0.45%、4.14%; 增加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总资产1,400.41 万元、净资产 1,050.31 万元,增加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55%、 0.46%。因上述资金占用及相关会计差错事项,公司2020年度内 部控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公司连续多年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相关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 东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利用其对 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 -3- 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沈东军未能尽到忠 实勤勉义务,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 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 第3.1.4条、第3.1.5、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沈东军在异议回复中提出,作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当事人并 未参与和知情。其已主动对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并积 极、及时返还占用资金,希望酌情考虑减免处分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根据《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多年通过日常费用报销、垫支 各项费用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 任人所称已主动自查、积极整改的行为系违规事实发生后采取的 补救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对违规行 为涉及金额、占用时间、主动自查、积极偿还等情节予以酌情考 虑。另经查明,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由沈东军主导策划实施且采取 日常费用报销、垫资等方式,其他相关责任人及时发现相关违规 行为存在一定客观困难。综合考虑相关任期内占用金额、积极自 查整改等情节,对其他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4-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沈东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