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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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5-03-31 | 1 | 其他 | 4 | 54671.41 | 48.876 |
2 | 上市公司 | 1 | 1374.73 | 1.229 | |
3 | 基金 | 1 | 840.77 | 0.752 | |
2024-12-31 | 1 | 其他 | 4 | 58025.28 | 51.874 |
2 | 上市公司 | 1 | 1374.73 | 1.229 | |
3 | 基金 | 16 | 1203.27 | 1.076 | |
2024-09-30 | 1 | 其他 | 6 | 60042.25 | 53.677 |
2 | 上市公司 | 1 | 1374.73 | 1.229 | |
3 | 基金 | 1 | 887.39 | 0.793 | |
2024-06-30 | 1 | 其他 | 7 | 62282.56 | 55.680 |
2 | 上市公司 | 1 | 1374.73 | 1.229 | |
3 | 基金 | 19 | 867.93 | 0.776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60160.46 | 53.783 |
2 | 信托 | 1 | 3235.99 | 2.893 | |
3 | 上市公司 | 1 | 1374.73 | 1.229 | |
4 | 基金 | 1 | 27.00 | 0.02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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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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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 4.92 | 5.55 | -11.35 | 40.70 | 200.24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1117 | 5.16 | 5.63 | -8.35 | 154.00 | 794.64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710 | 5.70 | 6.78 | -15.93 | 60.00 | 342.00 |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710 | 5.70 | 6.78 | -15.93 | 72.80 | 414.96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710 | 5.70 | 6.78 | -15.93 | 50.00 | 285.00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710 | 5.70 | 6.78 | -15.93 | 45.00 | 256.50 |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710 | 5.70 | 6.78 | -15.93 | 45.00 | 256.5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12-2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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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 ||||
发文单位 | 辽宁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陈明 |
公告日期 | 2023-06-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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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
发文单位 | 青海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尹紫剑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0
陈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当事人:陈明,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明的要求2024年11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陈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账户控制情况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下简称“涉案期间”),陈明控制使用“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主要通过陈明中投证券鞍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的大户室操作;“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陈明家庭自有资金;“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黄某虹,陈明代为投资决策,未收取报酬;陈明自认涉案期间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二、陈明操纵“汇金通”等11只股票(一)操纵“汇金通”情况2018年6月1日“汇金通”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2,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9: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44%。当日,“汇金通”以涨停价收盘。6月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0,100股,成交金额2,379,268元,盈利330,533.37元。(二)操纵“扬农化工”情况2018年11月2日“扬农化工”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530,2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8: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9.11%。当日,“扬农化工”以涨停价收盘。11月5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3,894股,成交金额2,692,013.72元,盈利19,488.12元。(三)操纵“志邦家居”情况2018年11月15日“志邦家居”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7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11:55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8.24%。当日,“志邦家居”以涨停价收盘。11月16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9,100股,成交金额4,979,314.60元,盈利267,378.50元。(四)操纵“华正新材”情况2019年1月8日“华正新材”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8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4:2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5.49%。当日,“华正新材”以涨停价收盘。1月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80,000股,成交金额3,048,409元,盈利307,676.71元。(五)操纵“东方明珠”情况2019年3月12日“东方明珠”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371,3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77%。当日,“东方明珠”以涨停价收盘。3月13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027,156股,成交金额26,607,077.22元,盈利366,578.07元。(六)操纵“国中水务”情况2019年3月13日“国中水务”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10笔申报买入10,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5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3.41%。当日,“国中水务”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967,000股,成交金额7,685,078.96元,盈利790,612.57元。(七)操纵“电子城”情况2019年3月13日“电子城”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749,6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00: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3.32%。当日,“电子城”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4,163,182股,成交金额29,841,697.02元,盈利637,108.18元。(八)操纵“华鑫股份”情况2019年3月29日“华鑫股份”尾盘集合竞价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418,800股,至收盘未成交。自14:57:1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9.37%。当日,“华鑫股份”以涨停价收盘。4月1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000,000股,成交金额16,420,915元,盈利631,445.04元。(九)操纵“长城汽车”情况2019年4月17日“长城汽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5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1:2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1.74%。当日,“长城汽车”以涨停价收盘。4月18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158,027股,成交金额23,433,459.55元,盈利721,357.99元。(十)操纵“永安行”情况2018年11月16日“永安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4.08%;于9:18:47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73.74%,“永安行”开盘股价涨幅5.52%。当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14,382股,成交金额15,379,450.70元,盈利975,440.15元。(十一)操纵“新黄浦”情况2018年11月16日“新黄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3笔申报买入1,765,7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55:0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5.37%。当日,“新黄浦”以涨停价收盘。11月19日“新黄浦”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88.90%;于9:16:22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94.22%,“新黄浦”开盘股价涨幅1.11%。11月1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84,006股,成交金额7,060,494.40元,盈利267,613.77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陈明控制使用账户组,以封涨停、虚假申报方式交易“汇金通”等11只股票,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操纵市场意图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陈明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陈明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其二,陈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其三,陈明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综上请求从轻处罚。我局认为,依法缴纳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我局在确定量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当事人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综上,我局对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根据陈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明操纵“汇金通”“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电子城”“华鑫股份”“长城汽车”“永安行”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760,752.08元,并处以9,521,504.16元的罚款。对陈明操纵“扬农化工”“志邦家居”“新黄浦”的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19,488.12元、267,378.50元、267,613.77元,并分别处以3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的罚款。合计没收陈明违法所得5,315,232.47元,并处以11,021,504.16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2024年12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30
尹紫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尹紫剑,男,1964年4月出生,时任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紫剑内幕交易“电子城”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尹紫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12月29日,公司财务副总监叶某容汇总形成公司2022年度业绩初步财务指标。 2022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某伟询问证券事务代表尹紫剑,在什么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业绩需要预披露,尹紫剑提供相关规定。经财务部初步判断,公司2022年度业绩结果各项指标达到发布业绩预增公告的规定,叶某容进行公告相关指标测算并形成测算工作底稿,报公司财务总监朱某荣审核。 2023年1月3日,叶某容将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测算结果反馈至尹紫剑,由尹紫剑形成业绩预告文字说明。 2023年1月4日,张某伟、朱某荣向公司总裁龚某青汇报业绩预告相关情况。 2023年1月5日,尹紫剑办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增情况的说明》相关人员签字事项。 2023年1月6日晚,尹紫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上传《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2023年1月7日,电子城发布《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于2023年1月7日。尹紫剑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月3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尹紫剑内幕交易“电子城”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勇”证券账户于2005年11月28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55XXX98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03XXXX058,账户资金为尹紫剑和李某勇共有。 (二)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勇”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6日下午14时05分至14时32分买入成交“电子城”99,400股,成交金额392,70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23年1月9日至13日卖出99,400股,成交金额460,990元。经计算,“李某勇”证券账户实际获利67,551.83元。李某勇与尹紫剑有亲属关系,“李某勇”证券账户由尹紫剑操作。前述交易由尹紫剑通过其本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尾号“1261”的手机网上委托下单,交易决策由尹紫剑作出。 (三)账户交易特征 尹紫剑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电子城”的情况,买入意愿强烈,2023年1月6日买入“电子城”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IP地址、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尹紫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尹紫剑违法所得67,551.83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