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0-04-29 | 3967.50 | 0 | 0 | 0 | 0 |
2020-04-28 | 4000.12 | 411.20 | 0 | 0 | 0 |
2020-04-27 | 3809.75 | 796.10 | 0 | 0 | 0 |
2020-04-24 | 3479.49 | 277.27 | 0 | 0 | 0 |
2020-04-23 | 3325.57 | 138.94 | 0 | 0 | 0 |
2020-04-22 | 3442.03 | 164.88 | 0 | 0 | 0 |
2020-04-21 | 3531.88 | 216.63 | 0 | 0 | 0 |
2020-04-20 | 3552.08 | 199.93 | 0 | 0 | 0 |
2020-04-17 | 3719.40 | 361.83 | 0 | 0 | 0 |
2020-04-16 | 3858.07 | 439.12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8 | 31532.15 | 40.691 |
2 | 上市公司 | 1 | 11218.42 | 14.47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8 | 31532.15 | 40.691 |
2 | 上市公司 | 2 | 12219.68 | 15.76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8 | 31532.15 | 40.691 |
2 | 上市公司 | 2 | 12398.88 | 16.000 | |
2023-06-30 | 1 | 其他 | 8 | 31532.15 | 40.691 |
2 | 上市公司 | 2 | 13142.45 | 16.960 | |
3 | 基金 | 7 | 114.73 | 0.148 | |
2023-03-31 | 1 | 其他 | 8 | 31532.15 | 40.691 |
2 | 上市公司 | 2 | 13815.46 | 17.82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1-12-27 | 3.47 | 4.00 | -13.25 | 1550.00 | 5378.5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长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 |||||
2021-09-24 | 3.19 | 3.41 | -6.45 | 1550.00 | 4944.5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长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 |||||
2017-10-13 | 6.12 | 6.80 | -10.00 | 991.67 | 6069.02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10-12 | 6.11 | 6.79 | -10.01 | 511.15 | 3123.13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9-06 | 5.95 | 5.87 | 1.36 | 391.60 | 2330.02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区延长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9-05 | 5.95 | 5.86 | 1.54 | 1168.00 | 6949.60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区延长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4-3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ST交昂: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周传有,嵇霖,曹毅,潘许冰,蒋高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1-0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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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ST交昂: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夏三燕,夏景华,嵇霖,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1-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3号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夏景华 |
公告日期 | 2023-11-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2号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夏三燕 |
公告日期 | 2023-11-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1号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嵇霖 |
ST交昂: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30
周传有,嵇霖,曹毅,潘许冰,蒋高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74 号 ──────────────────────── 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交昂, A 股证券代码: 600530; 周传有,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嵇霖,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 秘书);-2- 蒋高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潘许冰,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11 年度至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各季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确认 2011 年度至 2021 年度对上海交大慧谷广场(上饶)有限公司长期股 权投资及其他应付款;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昂立实业有限公司补 提 2020 年度对权益法单位苏州兆元置地有限公司应收资金占用 费;公司全资孙公司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有限公司补提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各季度企业所得税;公司全资孙公司 上海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公司 全资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保健品有限公司补提 2021 年度合肥苏 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逾期商票及应收账款形成的坏账准备等。 公告显示,上述追溯调整对公司 2011 年度至 2021 年度年度 报告、 2022 年各季度财务报告造成了影响。其中, 2021 年年报 中,公司调减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 润) 4,609.33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123.98%,更正后公司 2021-3- 年度归母净利润由盈转亏;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公司调减 了归母净利润 380.3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41.49%; 2022 年半 年报中,公司调减了归母净利润 638.1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54.39%;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公司调减了归母净利润 986.49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26.6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周传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作为公司主 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蒋高明作为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潘许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曹毅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 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4-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嵇霖、时任董事兼财务 总监曹毅提出异议称,会计差错发生于 2022 年 8 月公司控制权 变更及嵇霖、曹毅在公司履职前,违规系因公司前任信息披露责 任人故意隐瞒会计差错,其已勤勉尽责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 正,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 时任董事长周传有、时任总裁蒋高明及时任财务总监潘许冰 提出异议称,其在任期内已依规按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且时任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均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对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所有事项均不知 情、未参与,不认可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和结论。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定期报告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是投资者获知 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渠道。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则的要 求,准确、充分、谨慎地进行会计处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但 公司多项会计处理存在差错,造成 2011 年至 2022 年三季度期间 多期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提出的不存在违规等异议理由不成立,前任管理层所称 对差错更正事项不知情、未参与,不影响违规事实成立。更正会 计差错系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不构成从轻、减轻违规责任-5- 的情形。 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 不能混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审计意见代替其 应当履行的保证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的职责。周传有、 嵇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蒋高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 具体负责人,潘许冰、曹毅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应当对其任期内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承担责任。 第三,导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虽然发生在公司控制权变更之 前,但新任管理层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 正,导致公司 2022 年半年报、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 息披露不准确,涉及金额比例较大,应当对其任期内违规行为负 责。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违规事实成因、责任人职责范围 及在违规事项中起到的作用等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 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传有,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嵇霖,时任总裁蒋高明,时任财务总监潘许冰,时任董事兼财务 总监曹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5 日
ST交昂: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08
夏三燕,夏景华,嵇霖,曹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ST 交昂公告编号:临 2023-118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1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时披露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沪证监处罚字[2023]18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112)。 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3]40 号)、(沪[2023]41 号)、(沪[2023]42 号)、(沪[2023]43 号)、(沪[2023]44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嵇霖(时任董事 长、代董事会秘书)、夏三燕(时任联席代理总裁)、夏景华(时任联席代理总裁)、曹毅 (时任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交大昂 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 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4 月 29 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披 露经审计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 停牌。2023 年 8 月 31 日,交大昂立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行为。 1、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给子警告,并处以 五十万元的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嵇霖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其未能履职尽责 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夏三燕、夏景华作为时任联席代理总裁、曹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在编制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未能 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夏三燕、夏景华、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繳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决定书》中涉及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情形已消除,公司已 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 根据《决定书》相关决定,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 影响。公司后续会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3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3
夏景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3号 当事人:夏某华,男,197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夏某华作为时任联席代理总裁,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在编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夏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1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2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3
夏三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2号 当事人:夏某燕,女,197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夏某燕作为时任联席代理总裁,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在编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夏某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1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1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3
嵇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1号 当事人:嵇某,男,196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嵇某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其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嵇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