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7 | 24776.97 | 613.14 | 18.61 | 217.70 | 4.23 |
2024-05-16 | 24848.71 | 847.06 | 16.34 | 188.04 | 1.75 |
2024-05-15 | 24615.38 | 750.12 | 15.24 | 178.73 | 0.26 |
2024-05-14 | 25009.90 | 735.42 | 17.38 | 209.22 | 0.02 |
2024-05-13 | 24810.70 | 1317.71 | 18.54 | 224.30 | 3.79 |
2024-05-10 | 24508.98 | 429.18 | 16.35 | 195.35 | 1.17 |
2024-05-09 | 24363.54 | 892.05 | 17.55 | 209.39 | 1.07 |
2024-05-08 | 24005.15 | 1207.23 | 24.47 | 293.16 | 3.73 |
2024-05-07 | 23530.84 | 1762.87 | 26.21 | 323.45 | 5.57 |
2024-05-06 | 22273.95 | 2716.13 | 25.42 | 319.04 | 7.38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39282.14 | 48.932 |
2 | 基金 | 15 | 1187.11 | 1.479 | |
3 | 社保 | 1 | 696.61 | 0.868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2 | 40914.02 | 50.964 |
2 | 基金 | 131 | 3268.40 | 4.07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8 | 40671.71 | 50.662 |
2 | 基金 | 8 | 2193.69 | 2.733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1 | 41424.63 | 51.600 |
2 | 基金 | 145 | 7048.18 | 8.780 | |
2023-03-31 | 1 | 其他 | 7 | 39839.59 | 49.626 |
2 | 基金 | 5 | 3550.14 | 4.42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01-11 | 12.32 | 12.32 | 0 | 16.24 | 200.08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1-11-30 | 10.32 | 12.15 | -15.06 | 120.00 | 1238.4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州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8-03 | 8.85 | 9.65 | -8.29 | 44.87 | 397.1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16-12-30 | 14.04 | 14.15 | -0.78 | 399.34 | 5606.73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学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16-12-29 | 14.11 | 14.01 | 0.71 | 340.00 | 4797.4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学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16-12-28 | 14.27 | 14.23 | 0.28 | 200.00 | 2854.00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雁荡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6-0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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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姜其斌,杨军,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9-1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凌志雄,季晓康,杨军,杨首一,黄蕴洁,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6-04
姜其斌,杨军,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53 号 ─────────────── 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时代新 材,A 股证券代码:600458; 杨 军,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姜其斌,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2013 年 5 月 29 日,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或公司)披露配股发行方案,拟募集资 -2- 金不超过 13.66 亿元,并将高性能绝缘结构产品产业化项目(主 要为聚酰亚胺薄膜产业)作为主要募投项目之一。2019 年 8 月 10 日,公司公告称,拟设立全资子公司株洲时代华鑫新材料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鑫),成立后将主要经营聚酰亚胺 薄膜及相关制品的生产、检测、销售等业务。 2019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公告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聚酰亚胺薄膜产业转入时代华 鑫。 此次转让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聚酰亚胺薄膜产 业在转让前后均在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 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同日,公司披露《2019 年上半年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称, 上述项目可行性未 发生重大变化。 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再次披露公告称,拟挂牌转让时代 华鑫 65%股权,转让完成后时代华鑫和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将不再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公告披露当日,公司股价跌停。经 监管问询,公司于 10 月 26 日披露回复公告称,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初步形成了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 的意向,并于 8 月 29 日最终形成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具体 方案,设立时代华鑫、将产业置入时代华鑫、对外挂牌出售时代 华鑫股权,均是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步骤。 公司早在 2019 年 7 月 24 日就确定了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 的意向,并开始逐步落实具体步骤。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聚酰亚胺薄膜项目进展及后续出售计划,并充 分提示相关产业未来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风险,以明确 市场预期。但公司在 2019 年 8 月披露设立时代华鑫及向时代华 -3- 鑫置入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公告中,均未提及公司前期确定的出 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的意向及后续可能出售的计划,也未揭示相 关产业变动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范围和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反 而在公告中提示聚酰亚胺薄膜产业在转让前后均在公司财务合 并报表范围之内且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与 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公司也未在《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募投项 目可行性已产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风险揭示不充分,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聚酰亚胺薄膜产业是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主要项目之一,项 目具体进展属于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出售聚酰亚胺薄膜产业事项相关 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前后信息披露不一 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7.3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杨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 负责人,负责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确定出售相关业务的整体 方案;时任董事会秘书姜其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此次纪律处分意向, 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4-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株 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杨军、 时任董事会 秘书姜其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19
凌志雄,季晓康,杨军,杨首一,黄蕴洁,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9〕 77 号 ─────────────── 关于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时代新 材, A 股证券代码: 600458; 杨首一,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 军,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蕴洁,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季晓康,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2- 凌志雄,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 2019 年 3 月 19 日,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将出 现亏损。 公司实现净利润约为-42,74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 为-50,277 万元。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计提公司全资子公 司 中 国 中 车 新 材 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 (以下简称德国 BOGE) 商誉减值 6,785 万 欧元,影响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人民币 52,987 万元,导致 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由盈转亏。扣除德国 BOGE 商誉减值的影响, 2018 年度公司预计实现净利润约 10,24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323 万元,增幅为 48%。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 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119.96 亿元, 净利润为 -42,696.28 万元,同比下降 716.79%, 扣非后净利润-50,366.98 万元,同比下降 7,232.98%。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年度 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上市公司在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亏损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以明 确市场预期。 公司本次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公司上年度业绩相比由 -3- 盈转亏,但公司迟至 3 月 19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存在延迟,且 距离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仅 10 日,信息披露明显滞后,可能对 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可能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对其 决策造成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6 条、第 11.3.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首一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杨军作为公 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黄蕴洁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主 要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季晓康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 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凌志雄作为公司财务会 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和时任董事长杨首一、时任总经理杨军、时任财务总监黄蕴洁、 时任董事会秘书季晓康、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凌志 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4-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