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7-06 30960.60 0 1.02 6.05 0
2021-07-05 31467.93 0 1.02 6.05 0
2021-07-02 31679.05 0 1.02 6.05 0
2021-07-01 31879.62 0 1.02 6.05 0
2021-06-30 32048.76 0 1.02 6.05 0
2021-06-29 32141.30 0 1.02 6.05 0
2021-06-28 32331.36 0 1.02 6.05 0
2021-06-25 32372.64 0 1.02 6.05 0
2021-06-24 32439.90 0 1.02 6.05 0
2021-06-23 32466.15 0 1.02 6.0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4 66463.48 59.213
2021-12-31 1 其他 4 66659.48 59.388
2 QFII 1 254.98 0.227
2021-09-30 1 其他 4 66659.48 59.388
2021-06-30 1 其他 6 72716.36 64.784
2 基金 15 46.66 0.042
2021-03-31 1 其他 6 72824.36 64.88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8-18 13.33 13.60 -1.99 15.10 201.2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赤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08 10.47 11.38 -8.00 34.30 359.12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05 10.40 11.50 -9.57 37.40 388.96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04 10.53 11.43 -7.87 40.00 421.20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26 10.21 11.57 -11.75 45.00 459.4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25 10.41 11.22 -7.22 49.60 516.34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易见:易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子翔,冷天晴,冷天辉,凡建,单德堂,史顺,吴江,嵇长青,徐加利,徐蓬,李洋,杨复兴,梁志宏,王刚,王跃华,罗寅,罗志洪,肖琨文,胡玉苹,苏丽军,薛鹏,谢建辉,邵凌,马赛荣
公告日期 2021-05-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易见股份: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加毅,丁思德,刘天成,刘譞哲,史顺,吕玲,张吉杭,杨复兴,林咏华,王建新,罗志洪,苏丽军,范宏平,薛鹏,邵凌,陈敏,高巍,黄钰迪,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1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毅敏,钟成江
公告日期 2020-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朝晖
公告日期 2020-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5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艾梅

*ST易见:易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0

处罚对象:

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子翔,冷天晴,冷天辉,凡建,单德堂,史顺,吴江,嵇长青,徐加利,徐蓬,李洋,杨复兴,梁志宏,王刚,王跃华,罗寅,罗志洪,肖琨文,胡玉苹,苏丽军,薛鹏,谢建辉,邵凌,马赛荣

1
证券代码: 600093 证券简称: *ST 易见 公告编号: 2022-026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2022 年 4 月 19 日,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易见股份”)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25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为: 2015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
按期披露 2020 年年报。
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中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可能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
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
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
“ *ST 易见”,证券代码仍为“ 600093”,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最终事实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目前, 公司正在对
《告知书》中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预计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值,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公司将尽快对 2015 年至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更正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公司 2021 年期末净资产
为负值,或 2021 年年报触及其他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 公司股票将因触及财务类
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根据公司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股票可能触及财务类退市,将在披露年报起开始停牌,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
险。
2
? 截止目前,公司未获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计划,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1 年 6 月 20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 九天控股” )来函确认,对公司及子公司构成资金占用 42.53 亿元。经
公司自查,发现存在增加应收九天控股及其高度疑似关联性企业债权的可能,目
前公司仍在进一步核查过程中,同时公司已多次向九天控股发函督促其履行资金
占用还款义务。截止 2022 年 4 月 19 日,九天控股未对资金占用的时间、性质、
路径和金额进行回复,公司未收到任何还款。
? 流动性及持续经营风险:公司面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还款、对外担保承担
连带赔偿以及缴纳税金的资金压力。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的情况未得到有效
改善,资金流动性紧张,面临流动性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 诉讼及资产冻结风险: 目前公司涉及多笔诉讼事项,公司部分诉讼已判决,
如按照判决结果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子公
司因未按期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欠发薪酬,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
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
令改正决定书》。目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欠发薪酬情况仍未解决,存在劳动仲裁
风险,不排除后续面临其他行政处罚风险。
截止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及子公司共计 4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案件
金额合计 82,720.02 万元;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 498.55 万元;公司下属 5 家子
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的执行金额共计 21,562.98 万元及利息,被冻结
股权的权益数额合计为 15,653.35 万元,不排除后续新增诉讼案件或有公司其他
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
? 公司就部分前任高管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 年 7 月 30 日,
公司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并获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
工作正在进行中。
3
一、 立案调查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收到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中证调查字
2021030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2) 。
二、《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2]25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2]25 号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冷天晴、胡玉
苹、凡建、罗志洪、单德堂、吴江、王跃华、徐蓬、任子翔、苏丽军、罗寅、李
洋、梁志宏、邵凌、马赛荣、王刚、嵇长青、谢建辉、冷天辉、杨复兴、史顺、
肖琨文、薛鹏、徐加利: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 、 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
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易见股份、九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易见股份 2015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 易见股份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根据易见股份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 2015 年至 2018
年 10 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辉; 2018 年 10 月,
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 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 29.4%被动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易见股份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
4
决权委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 19.00%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 仅保留 19.11%股份的
表决权,易见股份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
区管委会。
经查, 2012 年 6 月,九天集团收购易见股份,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 2015
年 6 月 26 日,易见股份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0,000 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易见股份的比例为 36.57%。
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 2018 年 10 月至 12 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
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
的控股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
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 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
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 2015 年至 2018 年 9 月、 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易见股份控股
股东为九天集团, 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易见股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易见股份 2015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 年, 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 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
具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背 景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入 账 等 方 式 , 虚 增 应 收 票 据
2,979,150,000.00 元和银行存款 1,208,436,000.00 元。
2017 年,易见股份采用与 2015 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
录,虚增应收票据 706,920,000.00 元。
上述行为导致易见股份披露的 2015 年和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 年度至 2020 年度,易见股份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企业以及有
点肥科技等 21 家公司, 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
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
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此外,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易
见股份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
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
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
( 1)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
5
易见股份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深圳市
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
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
虚构代付款业务,在 2016 年至 2018 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
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经查, 2016 年至 2019 年,易见股份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
21,009,373,211.41 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
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 475,428,999.81元、791,560,816.95
元、 606,029,348.11 元、 8,622,570.70 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2.94%、 4.96%、 4.18%、 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48.16%、 66.54%、 59.48%、
0.99%。
( 2)易见股份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
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
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
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
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易见股份与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等 51 家房地产行业公司、有点肥
科技等 21 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
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
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易见股份
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 易见股份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
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
经统计, 2016 年至 2020 年,易见股份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计投放本金
53,443,863,132.31 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 2,623,229,043.04 元,产生
利润总额 2,623,229,043.04 元,截至 2020 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
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 8,817,871,542.90 元。
( 3)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2020 年,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 21 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
6
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等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截至 2020 年末,虚假供应
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 4,271,549,342.36 元。
( 4)易见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
2015 年至 2020 年期间,易见股份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 先
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
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经
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 九天集团
还指使易见股份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
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 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易见股份的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 2015 年至 2020 年,易见股份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
4,441,377,299.56 元 、 11,290,221,694.05 元 、 10,924,558,571.90 元 、
9,391,212,785.44 元、 9,774,075,527.29 元、 5,924,347,186.48 元,虚增利润金
额分别为 43,318,490.25 元、54,871,041.21 元、68,144,524.72 元、42,637,067.43
元、 27,305,079.06 元、 25,351,098.89 元。
综上, 2015 年至 2020 年,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
为 4,441,377,299.56 元、 11,919,663,519.42 元、 12,003,895,365.20 元、
10,469,873,593.76 元、 10,987,210,733.58 元、 6,428,643,331.81 元,占各年度
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26%、 73.68%、 75.20%、 72.18%、 71.59%、
66.16%;各年虚增利润 43,318,490.25 元、684,312,866.58 元、1,147,481,318.02
元、 1,121,297, 875.75 元、 1,240,440,285.35 元、 -3,975,223,534.39 元(考虑
易见股份 2020 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49%、 69.33%、 96.46%、 110.06%、 142.94%、 33.07%; 扣除虚增利润后, 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连续亏损。
易见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报
2021 年 4 月 30 日,易见股份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0
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 2021 年 7 月 6 日,易见股份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易见股份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账
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易见股份披露 2015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7
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
《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 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的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
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 的行为。
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
指挥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易见股份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易见股份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 时任滇中供
应链财务部经理、易见股份财务部副经理、贵州供应链财务总监凡建,时任滇中
供应链业务规划部总经理、易见股份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易见股份副
总裁罗志洪,时任滇中供应链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供应链执行董
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易见股份总裁吴江,时任易见股份副总经理和首席
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为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易见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徐蓬,时
任董事长任子翔,时任董事苏丽军、罗寅、徐加利,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
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邵凌、马赛荣, 时任监事王刚、嵇长青、谢建辉没有证据证明
勤勉尽责, 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徐加利担
任董事并在 2018 年年报上签字,发生在 2005 年《证券法》适用期间。
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九
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
告年度报告”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易见股份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史顺(代财务总监)、原总裁吴江、
8
原财务总监肖琨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九天集团作为易见股份 2016 至 2018 年度的控股股东,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
人, 授意、指挥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九天集团上述行为已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指使”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时任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冷天晴为九天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九天集团法定代表人冷天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我会拟决定:
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易
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对
易见股份罚款合计一千零五十万元;
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的罚款;
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王跃华、单德堂、吴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对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对徐蓬、苏丽军、罗寅、李洋、梁志宏、邵凌、马赛荣、王刚、嵇长青、谢
建辉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杨复兴、史顺、肖琨文、薛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对徐加利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二、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我会拟决定:
对九天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对冷天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五百三十万元。
三、冷天晴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
《 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 一) 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冷天晴采取终身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9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
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
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公
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持续推进
业务拓展、 防风化债、年报编制等重点工作。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论以证监会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 三)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 中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
核实, 预计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值, 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退市
情形,公司将尽快对 2015 年至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更正 2021
年度业绩预告。
(四) 若公司及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公司将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根据《 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 告知书》 中公司涉
及的违法行为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
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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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易见” ,证券代码仍为“600093” ,公司股票
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最终事实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 第 9.1.16 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
的原则对其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公司 2021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
值,或 2021 年年报触及其他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 公司股票将因触及财务类强制
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根据公司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
股票可能触及财务类退市,将在披露年报起开始停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易见股份: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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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18

处罚对象:

丁加毅,丁思德,刘天成,刘譞哲,史顺,吕玲,张吉杭,杨复兴,林咏华,王建新,罗志洪,苏丽军,范宏平,薛鹏,邵凌,陈敏,高巍,黄钰迪,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42 号
───────────────
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易见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093;
杨复兴,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 凌,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苏丽军,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加毅,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史 顺,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代
行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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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巍,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譞哲,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建新,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吉杭,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范宏平,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 敏,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吕 玲,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丁思德,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林咏华,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技
术官;
黄钰迪,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天成,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罗志洪,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 鹏, 时任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
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
报告。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业务形成的
资产、负债及权利义务等需进一步梳理清查,导致年度报告编制
工作量大幅增加,部分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落实,公司无法在法
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目
前,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3-
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 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上市公司发布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
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
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投资者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
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九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复兴, 时任副董事长邵凌,
时任董事苏丽军、丁加毅,时任董事兼总裁史顺(代行财务总监),
时任独立董事高巍、刘譞哲、 王建新,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未勤
勉尽责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 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常务副总裁丁思德, 时任副总裁兼首席技
术官林咏华, 时任副总裁黄钰迪、刘天成、罗志洪, 时任董事会
秘书薛鹏,作为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
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监事张
-4-
吉杭、范宏平、陈敏、吕玲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按期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
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第 6.4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 杨复兴、 薛鹏表示无异议; 其他责任
人提出,年度报告编制事宜涉及多方协作,并非一人可独立承担,
已持续关注、协助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反复督促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时任副董事长邵凌,时任董事苏丽军、 丁加毅提出: 一是对
年度报告整体编制工作进行了督促和关注, 多次询问年度报告准
备情况,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审慎发表意见。二是针对年度报告
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相关意见。 时任副董事长邵凌称, 其对
年度报告财务部分发表反对意见,并督促经营层就审计提出问题
进行核实,建议聘请有处理问题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判断。
时任董事苏丽军称, 其及时向股东方汇报年度报告面临的巨额亏
损风险,寻求支持并发函督促;时任董事丁加毅称, 其督促财务
部与会计师保持沟通,建议公司借鉴其他成熟风控制度,对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完善。三是日常工作中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积极参加公司各类工作会议。四是不主要负责年度
报告编制或不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技能。 时任副董事长邵凌称,
其负责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产业业务, 已根据职责和分工完
-5-
成年度报告相关部分的编制。时任董事苏丽军称, 其专业背景和
技能集中在国有企业投融资,不存在应当发现违规行为而未予指
出的情况。此外, 时任董事苏丽军还提出, 违规行为发生后, 已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时任董事兼总裁史顺(代行财务总监)提出: 一是任职时间
短,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任职总裁 1 个月、董事 19 天,任
职前非公司员工,对公司情况不了解。 二是自加入公司以来,认
真组织并积极推动、督促年度报告编制。 2021 年 4 月 12 日收到
年审会计师沟通函后,牵头开展应收账款的确权、催收工作,推
动年度报告编制进展。 三是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 其多次与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切实详细了解财务审计情况并积极协调部
署, 努力解决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四是本次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确系因公司客观情况较为复杂导
致,其不存在主观恶意。
时任独立董事高巍、 刘譞哲、王建新提出: 一是其作为独立
董事,只应当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勤勉义务,无法也不
可能独立承担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全部工作环节。只要独立董
事尽到了职责范围内审慎、勤勉的督促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无过
错的结果责任。 二是已积极履职。 2021 年 1-4 月按时参加相关
会议,在会议中督促公司依法依规披露定期报告,多次讨论与沟
通,以关注、督促等方式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并提出意见。
三是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持续敦促加快各项工作进度。此外,
时任独立董事王建新还提出, 其就职以来,多次到公司现场考察、
督促公司整改工作,调研、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作为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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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主任委员,在问题出现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从自身专业角
度与多方沟通、解决问题。 对于在权限范围内勤勉尽责的独立董
事,希望监管机构能予以支持。 本次年度报告未能定期披露存在
原实际控制人离开公司和财务总监突然辞职、 公司股东与公司存
在管理不顺等客观原因。
时任监事张吉杭、范宏平、陈敏和吕玲提出: 一是监事主要
负责对定期报告的审阅、审核,并保证所披露定期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而非承担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全面责任。 监事的
职责在于督促、监督,而非年度报告的编制者。 二是已积极主动
履职,于 2021 年 4 月关注、询问、督促年度报告编制、审议、
披露,参与监督相关讨论、沟通会议。 三是曾与公司领导、财务
部门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等就年度报告编制情况进行沟通交流,
并敦促加快工作进度,依法按时披露。 四是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
午 18 时,根据监事会职责要求,向公司递交了《监事会意见》,
表示监事会未收到董事会编制好定稿的 2020 年年度报告,请公
司董事会、经营层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
行核查。 2021 年 5 月 6 日,监事会要求列席今后公司全部重要
会议,再次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向监事会反映年报相关进
度。 五是日常工作中积极参加会议、 了解公司情况。
时任常务副总裁丁思德提出: 一是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被
聘为公司副总裁,任职时间短,主要分管综合管理部、风险控制
与法律事务部、审计部。 二是已积极履职,推动年度报告编制与
披露,参与解决年度报告编制中的问题与障碍。 三是积极完成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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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林咏华,时任副总裁黄钰迪、刘天
成、罗志洪提出: 一是日常职责分工不涉及财务工作,其分别分
管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资产证券化业务、数字化和产
业创新业务,信息技术、技术支持及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已积
极组织并参与完成年度报告非财务部分的编制。 二是积极了解公
司及日常经营情况,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进行推动并督促,参与相
关讨论、沟通会议,配合解决年度报告编制中的障碍,在年度报
告审议会议上发表意见。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1.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也是保障证券市场信息透明
度最基本的要求。具体而言,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
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
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在
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
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整体编制情况, 共同保证定期报告在
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 年度报告编制并非个别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也不因内部具体职务分工不同、专业背景
差异而割裂、降低或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编制并及时披露的尽责职责。 本案中,公司至今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影响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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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及时全面获取公司重要财务信息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
明确,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所称, 年度报告编制非一人独立承
担、已经完成自己负责的年度报告内容编制、分管其他业务、不
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等异议理由,不能成为减免其违规责任的合理
理由。
2.相关责任人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在自身职责范围内
勤勉尽责、 积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解决有关问题, 理应对公司未
能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一是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预计无法按
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
原因为“公司多项会计科目函证回函比例较低”,相关问题并非
临近年度报告披露时点才出现的突发事件,公司及时任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在出现相关问题时及时予以高度重视,积
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有效解决。 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及相关董事、
总裁、副总裁提出的已对年度报告编制进行督促和关注、 积极参
加相关会议、主动了解情况、发表反对意见、向股东汇报、督促
借鉴风控制度等仅为一般性履职措施,并未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
有效解决方案及措施, 也未能确保相关问题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
得到解决并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提出已持续关注、
敦促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但在有关会议上仅简单强
调依规进行年度报告审计、编制年度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并未有针对性地就年度报告面临的问题提出实际解决方案, 未能
有效推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开展; 与监管部门沟通事项实际发
生在公司与本所沟通之后且已经临近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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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起到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实质性推动年度报告按时披
露的作用,相关履职措施不足以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违规责任。对
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已经勤勉尽责的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二是监事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及管理层勤勉履职负
有监督、督促的职责,应当持续关注公司规范运作情况,积极督
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持续敦促定期报告的编制
工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享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调查等多项职权。时任公司监事在年度报告
编制期间未能及时、充分行使《公司法》 和相关规章、 公司章程
赋予的履职手段、 积极履行职责。 其所称关注、询问、督促年度
报告编制及披露并参与讨论等事项,主要发生在 4 月中旬以后,
直至 4 月 26-30 日临近年度报告披露法定时点才开始密集关注、
问询,且并未有效解决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问题。 而监事
会于 4 月 30 日发出《监事会意见》 和于 5 月 6 日要求列席董事
会实为事后补救措施,且未能起到实际减轻公司违规行为不良影
响的作用。对于公司时任监事所称已积极参与、督促年度报告相
关的沟通、讨论,向公司发出《监事会意见》、 日常工作勤勉尽
责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3.史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裁、代行财务总监,丁思德作
为公司时任常务副总裁,分管风控、审计相关部门,工作内容均
与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直接相关; 同时, 相关人员作为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时理应知晓公司应当按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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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及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史顺、丁思
德提出的任职期间较短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 相关责任人提出本次违规存在原实际控制人离开公司
和原财务总监突然辞职、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信息严重不
畅、无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大股东与公司存在管理不顺等客观
原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违规事项系由于前述原因造成, 且与公
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主要原因不符,对上述异议理
由不予采纳。部分当事人所称没有主观恶意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
定,而事后补救措施并未有效消除违规影响,不足以减免违规责
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复
兴, 时任副董事长邵凌, 时任董事苏丽军、丁加毅, 时任董事兼
总裁史顺(代行财务总监), 时任独立董事高巍、刘譞哲、王建
新, 时任监事张吉杭、范宏平、陈敏、吕玲, 时任常务副总裁丁
思德, 时任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林咏华, 时任副总裁黄钰迪、刘
天成、罗志洪, 时任董事会秘书薛鹏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云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11-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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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09

处罚对象:

赵毅敏,钟成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31号
时间:2020-12-03 来源:
  
  当事人:钟成江,男,1978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赵毅敏,女,1979年4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钟成江、赵毅敏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钟成江、赵毅敏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于2017年5月4日通话1次,5月8日通话3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
  钟成江与赵毅敏为夫妻,2017年5月4日、8日钟成江与胡某通话,5月8日钟成江银行账户向赵毅敏银行账户转账31万元,其中25万元于5月8日至10日期间转入“赵毅敏”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随后转入“赵毅敏”账户,由赵毅敏于5月9日、10日操作下单买入“易见股份”14,400股和5,500股,合计买入金额258,375.00元。钟成江、赵毅敏称买入“易见股份”作为家庭理财。
  经计算,前述交易账面获利11,870.86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赵毅敏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赵毅敏”账户一直未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钟成江与胡某联络后,钟成江、赵毅敏银行账户突击向“赵毅敏”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赵毅敏”账户买入“易见股份”的活动与钟成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综上,“赵毅敏”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钟成江、赵毅敏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钟成江、赵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钟成江、赵毅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钟成江、赵毅敏违法所得11,870.8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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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4

处罚对象:

李朝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24号
时间:2020-11-18 来源:
  
  当事人:李朝晖,男,1970年3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李朝晖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朝晖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李朝晖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艾某1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艾某1与胡某为小学、初中、高中同学,二人2017年时分别为班级在昆明同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平时联系、聚会较多。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共同参加2017年5月12日的同学聚会,聚会上,胡某向艾某1泄露了案涉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李朝晖与艾某1存在接触
  艾某2是艾某1的妹妹,李朝晖是艾某2的丈夫,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后的周末的一天,艾某1借住在艾某2、李朝晖家里,当天艾某2、李朝晖均在家。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李朝晖交易“易见股份”
  李朝晖控制“李朝晖”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50,500股,买入金额655,282.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8月28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2,442.91元。
  (四)内幕信息公开前,李朝晖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李朝晖”账户仅买入过其他两支股票。李朝晖在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前的周末与艾某1接触后,“李朝晖”账户随即于5月15日集中、大额并卖出其他股票买入“易见股份”,买入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李朝晖”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李朝晖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朝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李朝晖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李朝晖违法所得12,442.91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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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4

处罚对象:

艾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25号
时间:2020-11-18 来源:
  
  当事人:艾梅,女,1971年7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艾梅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艾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艾梅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艾某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艾某与胡某为小学、初中、高中同学,二人2017年时分别为班级在昆明同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平时联系、聚会较多。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共同参加2017年5月12日的同学聚会,聚会上,胡某向艾某泄露了案涉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艾梅与艾某存在接触
  艾梅是艾某的妹妹,李某晖是艾梅的丈夫,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后的周末的一天,艾某借住在艾梅、李某晖家里,当天艾梅、李某晖均在家。艾某、艾梅当天聊到炒股,谈到易见股份。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艾梅交易“易见股份”
  艾梅控制“艾梅”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23,000股,买入金额298,305.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9月4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6,982.36元。
  (四)内幕信息公开前,艾梅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艾梅”账户没有交易过其他证券。艾梅在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前的周末与艾某接触后,“艾梅”账户随即于5月15日集中、单笔大额买入“易见股份”,5月16日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艾梅”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艾梅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艾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艾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艾梅违法所得6,982.3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